賀強提案關注註冊制改革 應創造五大條件循序漸進
- 發佈時間:2015-03-07 16:07:10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張少雷
中國網財經3月7日訊 (記者 全榛)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賀強在2015年兩會上,提交了“關於註冊制要創造條件循序漸進的提案”。賀強認為,註冊制改革不能簡單地從形式上照搬外國的經驗,應該循序漸進,中國股市推行註冊制改革仍需要具備前提條件,首要的就是必須修改證券法。
在發給中國網財經記者的這份提案中,賀強特別提到,實施註冊制必須具備體制條件。把股票發行核準制改為註冊制,實際上是證監會將IPO審核權下放至滬深兩家證券交易所,但由於我國滬深兩家交易所歸證監會領導,並不是完全獨立的機構,賀強指出,這種行政體制障礙如果不進行改革,就不可能實現真正的註冊制。
對此,賀強在提案中提議,應清理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的體制關係,推動證券交易所組織制度的改革,從會員制改為公司制,使證券交易所成為獨立的法人。
同時,賀強還提議,修改證券法後,應當抓緊制定有關註冊制的實施細則,將註冊制實施細則與新的證券法對接,使註冊制具有可操作性;並且認真解決市場中的股市三高問題,想方設法降低股市三高,降低發行人的慾望,降低股市的投機性,增強市場的投資性,維護市場的健康環境。
上交所理事長桂敏傑在3月7日下午的發佈會上提到,在中國實施註冊制要解決以下問題:一是誰來審,要組織專業人員來審核,交易所審是一個主流方案;二是以資訊披露為主導下的審核,符合法定條件,由投資者來判斷企業優劣;三是要特別突出仲介機構的作用;四是加大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打擊和查處力度;五是對發行上市條件的調整,三年連續盈利只能説明過去,還需要其他財務數據來説明。
附:賀強《關於註冊制要創造條件循序漸進的提案》全文
關於註冊制要創造條件循序漸進的提案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賀強教授
全世界的股票發行制度只有兩種,一種是核準制,一種是註冊制。這兩種股票發行制度是植根于大陸法係與法係兩大法係基礎之上的,法律體系與股票發行制度是互相配套的。例如美國股票發行的註冊制與英美法係是一脈相承的,其特點是門檻松,監管嚴。在美國股票發行註冊制條件下,監管者不管公司的業績好壞,只要有成長性,虧損的公司也可以發行上市。投資者買了虧損公司的股票,造成了損失,這屬於投資者判斷與選擇問題,只能由自己承擔責任。監管者主要監管的只一條,就是資訊披露。作為發行上市的公司必須如實地披露資訊,只要你講真話,不隱瞞,就不違法。一旦你講了假話,隱瞞了事實,違反了資訊披露的法規,我就堅決地查處,重懲重罰,甚至罰得你傾家蕩産,罰得高管進監獄。對於遭受損失的投資者,不僅可以通過完善的投資者保護機制進行補償,還可以通過集團訴訟進行賠償。外國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學習,但是不能簡單地從形式上照搬。
一、我國股票發行制度改革的歷程
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幾經改革,在1998年之前,我們實行的是審批制,當時有人講,我們是把世界上兩種股票發行制度的優點結合起來了。但是在實踐中證明,這種行政性的股票發行審批制度難以真正把關,許多公司造假上市,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損失。在1998年之後,《證券法》的出臺,將我國股票發行制度由審批制改為了核準制。核準制一方面強化了承銷商的責任,一方面由證監會成立了發審委。公司申請股票發行,由專家級發審委員進行表決,發審委過關的,證監會才最後批准。核準制實際上是強化了專家審查,確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上市公司的品質,但是即使在這樣嚴格的審查與核準下,仍然出現公司造假上市的現象。例如萬福生科上市以後發現其財務95%都是造假,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損失。
審批制也好,核準制也好,存在兩個共同的問題,難以改變。一是這兩種股票發行制度都是由專業人員或幹部坐在辦公室對下面報上來的公司申請紙質文件進行審查,而對這一公司的實際真實情況不一定了解,如果公司聘請高手把紙質文件做得天衣無縫,審查人員就很難找出毛病。二是證監會與發審委有權力批准公司發行上市,但是如果公司造假上市,給投資者帶來損失,誰應當承擔責任?有權力,無責任的問題,長期無法解決。
因此,我們進一步改革股票發行制度,由核準制改為註冊制,是完全有必要的。註冊制分清了監管者、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的責任,明確了監管者的監管目標,實行了事前寬鬆與事中事後嚴格的監管方式,將“選美”變為“選真”,這樣能夠更好地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二、實行註冊制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註冊制並不是我們主觀上想要推出就可以推出的,實行註冊制是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
一是法律條件。在國外,如果將股票發行制度從核準制改為註冊制,這相當於從大陸法係跳躍到了英美法係,立法的基礎都需要改變。我國的《公司法》、《證券法》實際上既有大陸法係的成份,又有英美法係的成份,股票發行制度從核準制改為註冊制,不會有那麼複雜,但是推行註冊制,法律這一關是繞不過去的。我們現行的《證券法》第二章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我們要想把股票發行核準制改為註冊制,首先就必須修改《證券法》。
此外,註冊制涉需要系統配套,在註冊制下如果出現公司造假,給投資者帶來損失,誰應承擔責任,交易所與監管者沒有查出資訊披露的問題,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誰應當對投資者進行賠償,怎麼賠償,投資者賠償制度應如何發揮作用?對造假者應當怎麼懲罰?如何嚴懲?投資者如何利用訴訟維權?這些都應當在法律上加以明確。
二是體制條件。我們要把股票發行的核準制改為註冊制,實際上是證監會將IPO的審核權下放至深滬兩家證券交易所。問題在於,我們深滬兩家交易所並不是完全獨立的機構。深滬兩家交易所歸證監會領導,高管歸證監會派遣,深滬兩家交易所實際上就是證監會下設的一級部門。證監會將IPO的審核權下放至深滬兩家證券交易所,從形式上看,是搞了註冊制,但從實質上看,是證監會將IPO的審核權從下屬的發行部這個行政部門,轉到了另外一個下屬部門。這種行政體制障礙如果不進行改革,我們就不可能實現真正的註冊制。
三是市場條件。目前我國的股票市場,存在較強的投機性,股市三高的現象比較嚴重。股市三高造成了巨大的利差,而這種巨大的利差是一種巨大的利益誘惑。為了一本萬利,一夜暴富,促使一些人甘冒風險,造假上市。為了達到上市的目的,不惜拉關係,走後門,無所不為。在這種狀況下,部級的證監會以及發審委裏國家級的專家都很難把關,IPO的權利下放到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能否頂得住,把好關?要想順利實行註冊制,我們就應該努力創造良好的市場條件。
三、關於註冊制改革的建議
我們認為,要想順利推行註冊制,就必須努力創造條件,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應當儘快修改《證券法》,明確提出我們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並規範註冊制的基本框架及配套環節,使我們在推行註冊制的過程中有法可依。
第二,應當在修改之後,抓緊制定有關註冊制的實施細則,將註冊制實施細則與新的《證券法》對接,使註冊制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清理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的體制關係,推動證券交易所組織制度的改革,從會員制改為公司制,使證券交易所成為獨立的法人。
第四,要認真解決市場中的股市三高問題,想方設法降低股市三高,降低發行人的慾望,降低股市的投機性,增強市場的投資性,維護市場的健康環境。
第五,推出註冊制要循序漸進。新三板市場沒有財務門檻,條件較低,造假的動力不強,股東200人以下,證監會不核準。一旦修法,新三板可以率先改為註冊制。第二步可以考慮在藍籌股比較集中的主機板推行註冊制。第三步在中小板與創業板推出註冊制。總之,有序推行註冊制,可以使我們一邊總結經驗,一邊推進,減少損失,掌握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