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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林訴微信公號索賠千萬 被告:可適當範圍道歉

  • 發佈時間:2015-12-31 08:19:43  來源:新京報  作者:劉洋  責任編輯:吳起龍

  王健林起訴微信公眾號名譽侵權案,昨天下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庭上,被告表示將誠懇道歉,但認為原告要求在六大網站、重要期刊登文道歉的訴求屬於過度維權。

  此前,因“頂尖企業家思維”微信公眾號發佈冒用王健林名義寫的文章,王健林將公眾號所屬公司訴至朝陽法院,索賠經濟損失1000余萬元。

  原告

  侵權行為令王健林身心俱疲

  王健林起訴稱,今年11月12日,韓商互聯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韓商互聯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賬號“頂尖企業家思維”刊登題為《王健林:淘寶不死,中國不富,活了電商,死了實體,日本孫正義坐收漁翁之利(薦讀)》文章,冒用其名義惡意誹謗、污衊淘寶網及網購電商。該文章發表後短短三天閱讀量突破10萬,在社會上廣泛傳播。

  王健林認為,文章充斥著偏見、惡意和誹謗,盜用其姓名,且未經其同意、以博得粉絲數量獲取利益為目的使用其個人肖像,嚴重侵害了其姓名權和肖像權。韓商互聯公司盜用其名義大肆批判網際網路經濟模式和電商企業,甚至使用了大量誹謗、貶低或誣衊性詞彙,給王健林本人及其所創辦的大連萬達集團的名譽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使王健林身心俱疲、精神受創。

  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禮道歉,索賠經濟、精神損失一千余萬元。其中包括經濟損失近700萬,精神損失300萬。

  被告

  原告要求在六大網頁道歉係過度維權

  被告答辯稱,得知被訴後已第一時間主動在公眾號致歉持續至今,其次,原告要求被告在六大網際網路主頁、全國發行並具有較高影響力的報刊雜誌上刊登道歉聲明,屬於過度維權。

  不過,對於目前公眾號上的道歉信,庭審時,原被告雙方均認為不合適。被告解釋説,公眾號並非公司及其員工運營,是楊某借用公司資質註冊了公眾號並進行運營,公司沒有對公眾號關注和監督。

  被告説,楊某才21歲,高中沒有畢業就出來打工,由於對王健林崇拜發佈了文章。“他看到千萬天價索賠,及時刪除了微信,並寫了道歉信。但不是公司深思熟慮的道歉信,雖真誠但不是適當的。”被告表示,公司可以協商更恰當的道歉方式。

  被告認為,道歉應該在有效和必要範圍內進行。涉案文章傳播途徑是微信,閱讀者是微信受眾,因此微信道歉合適,且道歉後引發媒體關注,已使受眾知曉。關於賠償數額,被告認為原告訴求沒有事實法律依據,應駁回,被告同意賠償原告維權支出的相應的公證費。

  昨天,楊某出現在了旁聽席,但他臉色蒼白,不願接受採訪。

  該案未當庭宣判。

  - 焦點

  王健林精神損失到底有多少?

  庭審時,雙方圍繞五個爭議焦點展開辯論,分別涉及被告發佈涉案文章的行為是否屬於轉載;被告發佈涉案文章行為是否存在原告以上所述侵權行為;被告在微信公眾號中已經進行了道歉是否適當;原告所主張的經濟損失是否實際發生以及發生金額;原告所主張的精神損失是否實際發生以及發生金額。

  原告稱,作為備受關注的經濟人物,王健林的經營動向、言論受到關注,言行是社會經濟風向標,被告的侵權行為使原告社會評價降低。

  “被告認為後果沒有原告所述的那麼嚴重。”被告認為,“極為惡劣的影響”説法誇張,涉案文章是商業文章,讀過的人不會輕易相信涉案文章出自原告之手,原告稱這篇文章將使公眾、員工等對其産生負面評價不符合事實。

  “涉案文章不是被告本人所寫,是從網路上轉載的,沒有任何修改。”被告還説,涉案文章是篇舊文,在天涯等網站已存在一年之久,有署名王健林的,也有署名郎鹹平的,被告只是把文章轉載進了自己的公眾號裏。

  被告承認涉案文章冠以王健林名義是侵權行為,但是被告稱不存在主觀上的惡意,只是商業觀點,沒有詆毀和誹謗原告。

  原告認為,轉載是對已經在其他媒介刊登後再次刊登的行為,是一種完全複製的行為,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增加原告肖像以及修改內容並直接將標題變更後的文章,在2015年11月12日前有一樣的,所以不屬於轉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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