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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化交易告別“監管真空” 六類行為明令禁止

  • 發佈時間:2015-10-10 11:48:29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吳黎華  責任編輯:李春暉

  10月9日,中國證監會正式就《證券期貨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擬從六方面強化對於程式化交易的監管,同一時間,滬深交易所也公佈了實施細則並徵求意見。

  《管理辦法》明確,程式化交易是指通過既定程式或特定軟體,自動生成或執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為。《管理辦法》主要從六個方面全面強化了對於程式化交易的監管:一是建立申報核查制度。《管理辦法》規定程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進行資訊申報,經核查後方可進行程式化交易。二是加強系統接入管理。《管理辦法》要求程式化交易者審慎開展程式化交易,並對程式化交易系統應當具有的風控功能提出明確要求;要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建立程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與客戶簽署接入協議,對程式化交易系統接入進行持續管理;要求證券期貨交易所制定相關程式化交易系統接入管理標準,明確風險控制要求。

  三是建立指令審核制度。《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建立程式化交易和非程式化交易的風險隔離機制,對程式化交易賬戶使用專用的報盤通道,並分別設置流量控制。四是實施差異化收費。《管理辦法》授權證券期貨交易所針對程式化交易制定專門的收費管理辦法,根據程式化交易的申報、撤單等情況,對程式化交易收取額外費用。五是嚴格規範境外伺服器的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境內程式化交易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式化交易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也不得將境內程式化交易系統與境外電腦相連接,受境外電腦遠端控制。六是加強監察執法。《管理辦法》明確列舉了禁止的程式化交易,要求證券期貨交易所加強對程式化交易的實時監控,並規定了程式化交易者以及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違反《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管理辦法》明確禁止的程式化交易包括:(一)在屬於同一主體或處於同一控制下或涉嫌關聯的賬戶之間發生同一證券的交易;(二)在同一賬戶或同一客戶實際控制的賬戶組間,進行期貨合約的自買自賣;(三)頻繁申報並頻繁撤銷申報,且成交委託比明顯低於正常水準;(四)在收盤階段利用程式進行大量且連續交易,影響收盤價;(五)進行申報價格持續偏離申報時的市場成交價格的大額申報,誤導其他投資者決策,同時進行小額多筆反向申報並成交;(六)連續以高於最近成交價申報買入或連續以低於最近成交價申報賣出,引發價格快速上漲或下跌,引導、強化價格趨勢後進行大量反向申報並成交。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程式化交易是技術進步與市場創新的體現,是一把“雙刃劍”,對資本市場有利有弊。在成熟市場,程式化交易發展較快,主要源於其多交易場所的市場結構,也源於其機構投資者為主的投資者結構,程式化交易可平滑不同市場和關聯産品價格,提供市場流動性,提高價格發現效率,也有利於克服交易中人為因素的影響。但是,程式化交易也有加大市場波動、影響市場公平性、增加技術系統壓力等消極影響,境外監管機構對程式化交易的監管力度也在不斷加大。

  他強調,我國資本市場有其自身特點:一是發展宗旨是服務實體經濟,在市場流動性已經較為充足、換手率較高的情況下,通過程式化交易進一步提高流動性不是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二是投資者以中小散戶為主,而程式化交易主要為機構或大戶所採用,過度發展程式化交易不利於公平交易。三是市場投機炒作等問題仍較明顯,通過程式化交易完善價格發現機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因此,現階段,需按照“嚴格管理、限制發展、趨利避害、不斷規範”的指導思想,加強對程式化交易的監管。

  同一時間,滬深交易所則分別出臺了程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並公開徵求意見。上交所表示,《上海證券交易所程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要求,程式化交易者申報及報備內容,包括:程式化交易者的身份資訊;用於程式化交易的賬戶資訊;程式化交易策略類型及簡要説明;程式化交易的資金來源類型;程式化交易系統技術配置參數;程式化交易系統伺服器所在地址;程式化交易系統的開發主體等等。同時,交易所將對程式化交易實施當日證券凈買入額度管理。

  在今年6月份以來的A股巨幅波動中,程式化交易一度被視作為“罪魁禍首”之一,在極端情況下加劇了市場的恐慌情緒。證監會此前也屢次表態,要加強程式化交易和客戶管理,嚴禁利用程式化交易惡意做空。滬深交易所則相繼對一批賬戶採取了限制交易的措施。在業內人士看來,長期以來A股對程式化交易的監管處於空白,《管理辦法》的出臺,意味著這一監管真空將被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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