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13年9月發佈“大氣十條”、2015年4月發佈“水十條”後,國務院日前印發被稱作“土十條”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根據這一行動計劃,為保障農業生産環境安全,我國將對農用地實施分類管理,重度污染的耕地要依法劃定特定農産品禁止生産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産品。對於建設用地則實施準入管理,自2017年起,各地要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同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
1 2020年底前摸清污染詳情
《行動計劃》開宗明義指出:“當前,我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堪憂,部分地區污染較為嚴重,已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突出短板之一。”
污染治理首先需要摸清底數,《行動計劃》要求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佈及其對農産品品質的影響;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佈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建立土壤環境品質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一次。
《行動計劃》同時要求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品質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品質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成國家土壤環境品質監測網路。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補充設置監測點位,增加特徵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品質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
據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介紹,2005年至2013年,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土資源部開展了首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面積約為630萬平方公里。1999年以來,國土資源部開展了多目標區域地球化學調查,截至2014年,已完成調查面積150.7萬平方公里,其中耕地調查面積13.86億畝,佔全國耕地總面積的68%。2012年,農業部啟動了農産品産地土壤重金屬污染調查,調查面積16.23億畝。
總體上看,已完成的土壤環境調查,初步掌握了全國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徵和格局,了解了土壤主要污染物。但是,由於調查時間跨度大,調查方法不統一,調查精度難以滿足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的需要,迫切需要在現有調查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調查精度,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數,獲得地塊尺度的土壤污染數據。
土壤污染監測方面,截至2015年12月,環境保護部已在全國設置土壤環境品質監測國控點位31367個,其中包括一般點位22816個,風險點位8551個,覆蓋90%縣(市、區)。2016年擬再增加7000個風險點位。據了解,除環保部門外,開展土壤監測調查的部門還有農業、國土部門。
2 優先保護類耕地不得佔用
為保障農業生産環境安全,《行動計劃》要求對農用地實施分類管理,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採取相應管理措施。
《行動計劃》要求各地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品質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佔用。同時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企業。
重點監管行業是如何考慮的?環境保護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説,根據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和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篩選出有色金屬礦採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採、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作為重點監管行業,主要考慮是,這些行業排放的污染物均為重點監管污染物,嚴重威脅土壤環境和人體健康。
對於安全利用類農用地,此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産品超標情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採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産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産品品質檢測。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4000萬畝。
對於重度污染的耕地,則要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産品禁止生産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産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並落實有關措施。
3 各地要建污染地塊名錄
為防範人居環境風險,《行動計劃》要求對建設用地實施準入管理。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相關責任方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
自2017年起,各地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品質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佈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採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佈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
4 土壤污染修復三地先行
《行動計劃》指出,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同時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各省(區、市)要以影響農産品品質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2017年底前完成。規劃報環境保護部備案。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要率先完成。
此外,各地要結合城市環境品質提升和發展佈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在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雲南等省份污染耕地集中區域優先組織開展治理與修復;其他省份要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範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
5 鼓勵檢方提起公益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行動計劃》明確,將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的地區,檢察機關可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
要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2016年底前,國務院將與各省(區、市)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並將分年度對各省(區、市)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農用地分類管理
優先保護類
(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
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品質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佔用。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企業。
安全利用類
(輕度和中度污染的)
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産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採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産品超標風險。
嚴格管控類
(重度污染的)
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産品禁止生産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産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並落實有關措施。
時間表
2017年底前
發佈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品質標準;
完成土壤環境品質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成國家土壤環境品質監測網路;
2018年底前
在現有相關調查基礎上,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佈及其對農産品品質的影響;
到2020年
全國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品質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
實現土壤環境品質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1000萬畝;
到2030年
全國土壤環境品質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到本世紀中葉
土壤環境品質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迴圈。
(責任編輯:張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