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解讀社保繳費新政:個人待遇不會縮水
- 發佈時間:2016-04-19 09:28:47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吳起龍
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階段性降低企業社保繳費費率。這有助於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但有部分參保者擔心,費率降了個人養老待遇是否也跟著下降,未來養老金能夠按時足額發放嗎?針對這些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答。
個人待遇不會縮水
降低社保費率是否會影響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標準?人社部回應稱,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尤其是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不會影響社會保險待遇。國務院對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提出了明確要求,要確保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標準不降低和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從養老保險看,此次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降費方案包含了3個限制條件:一是有條件的省份降低費率;二是降低費率的期限按兩年執行;三是降低1個百分點。有條件的省份指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高於9個月的省份,這些省份基金支撐能力較強。據測算,多數省份在降低費率1個百分點後仍將保持基金當期收大於支,少數當期收不抵支的省份也完全可以使用累計結余保證待遇支付。
從失業保險看,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的2%階段性降至1%至1.5%,部分省份失業保險基金當期會出現收不抵支。但可通過使用累計結余和省級調劑金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支付。
養老金能按時足額發放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強調,費率降低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能夠做到按時足額發放。
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作總體平穩。2015年末,全國當期收支結余總計超過3400億元,年末基金累計結余超過3.4萬億元,相當於17.7個月的支付水準。此次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有條件的地區階段性的舉措,符合降費條件的省份,在兩年內降低1個百分點,不會影響基金平穩運作。
此外,基本養老保險投資運營即將實施,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和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方案也正在研究論證中,這些舉措必將大大提高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能力,確保廣大參保人員“老有所養”。
降低費率兼顧公平性
此次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不是全國統一降低,而是限定為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高於9個月的省份。對此,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説,這是綜合考慮了多種因素而做出的決策。一方面,既要把更多的省份納入降低費率的範圍,留給地方更多自主權;另一方面,又要保證基金平穩運作和長期平衡,確保養老保險待遇標準不降低和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當前,我國不同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水準差距很大。2015年,基金當期收支結余超過3400億元,年末累計結余超過3.4萬億元,總體看有一定的降費空間。在尚未實施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前,統籌層次仍為省級統籌,基金結余分佈很不均衡,有的省份結余較多,有的省份已經出現當期收支赤字,並且面臨人口老齡化的挑戰,中長期支付壓力較大。因此,暫時還不具備全國統一降低費率的條件。
有觀點指出,有條件的省份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可能會産生省際之間的公平性問題。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説,此次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在考慮基金支撐能力的同時,也充分考慮到了公平性問題。一是對當前費率高於20%的省份要降到20%,而當前費率已經低於20%的省份,如浙江、福建等省份不在此次降費率範圍內;二是此次降費率是階段性調整,長期看不會帶來地區間費率公平性問題;三是對於基金支撐能力較弱的省份,人社部將持續關注其基金運作情況。
未來社保費率將更合理
與去年我國降低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率的方式不同,今年我國採取的是階段性降低費率。如何理解“階段性”的含義?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説,採取“階段性”降低費率的方式,主要有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社會保險要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時期,積極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促進就業穩定;另一方面,也要考慮社會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
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的是部分積累的籌資模式。儘管目前基金運作平穩,基金結余不斷增加,但應充分考慮並積極應對經濟新常態以及日趨嚴重的人口老齡化的影響,確保老百姓老有所養。因此,在各項改革措施實施到位之前,降低費率只能是臨時性的、階段性的,期限不宜過長。
此外,失業保險自2015年3月1日起,各地大多已根據國務院決定降低了費率,加上當前去産能對企業富餘職工安置中,失業保險還要承擔穩崗補貼的職能,再次降低費率後多數地區需要動用累計結余,也不能作為長期政策。
此次降費率方案執行時間為兩年,那麼兩年以後相關政策是否還會調整?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社會保險費率問題非常複雜,需要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環境、基金運作情況和人口結構等多種因素,同時採取多種措施不斷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在測算和論證的基礎上做出決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社會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未來社會保險費率也必將會更加科學合理,屆時將會結合經濟運作情況、基金運作情況和人口結構等多方面因素統籌研究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