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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法修訂草案徵意見:標準制定由産品擴大到服務

  • 發佈時間:2016-03-22 16:5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王斌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天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擴大標準範圍、加強強制性標準的統一管理、優化推薦性標準體系、完善制定標準的原則等要求……這些都是徵求意見稿中的亮點內容。

  其中,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徵求意見稿將制定標準的範圍擴大到農業、服務業和社會管理領域,由産品擴大到服務。同時,還將建立標準實施跟蹤評價制度,並將評價結果作為標準修訂、廢止的依據。

  現實中的強制性標準不僅層級多,而且內容交叉、重復甚至矛盾。為解決這些突出問題,徵求意見稿打出一組“組合拳”:一是將強制性標準範圍限定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統一的技術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確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由其負責立項、編號、發佈和對外通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組織實施和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同時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免費向社會公開,並建立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

  在優化推薦性標準體系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屬於推薦性標準。同時,為滿足地方實際需要,徵求意見稿規定,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定地方標準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所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

  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産品和服務競爭力,徵求意見稿中不僅明確了團體標準的法律地位,規定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制定團體標準,供社會自願採用,而且規定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同時,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並建立企業産品或者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取代企業産品標準備案要求。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國家鼓勵各級人民政府運用標準實施經濟調控、市場準入、行政監管和提供公共服務,培育發展標準化服務業,並針對有關標準化違法行為補充完善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4月21日前,通過登陸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郵寄信函或發送電子郵件至bzh@chinalaw.gov.cn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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