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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購房納稅等條件給落戶設限制

  • 發佈時間:2016-02-07 07:45:54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吳起龍

  昨天,中國政府網發佈《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快落實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圍繞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並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採取要求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積分制等方式設置落戶限制。

  【戶籍制度】

  優先解決新生代農民工落戶

  《意見》提出,加快落實戶籍制度改革政策。鼓勵各地區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除極少數超大城市外,允許農業轉移人口在就業地落戶,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加快制定公開透明的落戶標準和切實可行的落戶目標。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採取要求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積分制等方式設置落戶限制。

  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同時,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授予職業資格以及其他便利。

  鼓勵地方各級政府根據本地承載能力不斷擴大對居住證持有人的公共服務範圍並提高服務標準。推動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權利,將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當地住房保障範圍。各城市要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加快制定實施具體管理辦法,防止居住證與基本公共服務脫鉤。

  【住房制度】

  鼓勵農民中小城市就近購房

  《意見》要求,建立購租並舉的城鎮住房制度。以滿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為主要出發點,建立購房與租房並舉、市場配置與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應體系。對具備購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援其購買商品住房。對不具備購房能力或沒有購房意願的常住人口,支援其通過住房租賃市場租房居住。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通過提供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加快推廣租賃補貼制度,採取市場提供房源、政府發放補貼的方式,支援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通過住房租賃市場租房居住。歸併實物住房保障種類。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制度,嚴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機制,確保住房保障體系公平、公正和健康運作。

  加快發展專業化住房租賃市場。通過實施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等相關支援政策,培育專業化市場主體,引導企業投資購房用於租賃經營,支援房地産企業調整資産配置持有住房用於租賃經營,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産開發企業經營新建租賃住房。健全房地産市場調控機制。調整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發展個人住房貸款保險業務,提高對農民工等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金融服務水準。鼓勵引導農民在中小城市就近購房。

  【特色城鎮】

  賦予特大鎮部分縣級管理權

  《意見》提出,提升縣城和重點鎮基礎設施水準。加強縣城和重點鎮公共供水、道路交通、燃氣供熱、資訊網路、分佈式能源等市政設施和教育、醫療、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推進城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全覆蓋和穩定運作,提高縣城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能力,加快重點鎮垃圾收集和轉運設施建設,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理生活垃圾及污泥。推進北方縣城和重點鎮集中供熱全覆蓋。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發展潛力大、吸納人口多的縣城和重點鎮的支援力度。

  開展特大鎮功能設置試點,以下放事權、擴大財權、改革人事權及強化用地指標保障等為重點,賦予鎮區人口10萬以上的特大鎮部分縣級管理許可權,允許其按照相同人口規模城市市政設施標準進行建設發展。同步推進特大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設市模式創新改革試點,減少行政管理層級、推行大部門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發展具有特色優勢的休閒旅遊、商貿物流、資訊産業、先進製造、民俗文化傳承、科技教育等魅力小鎮,帶動農業現代化和農民就近城鎮化。培育發展一批中小城市。完善設市標準和市轄區設置標準,規範審核審批程式,加快啟動相關工作,將具備條件的縣和特大鎮有序設置為市。適當放寬中西部地區中小城市設置標準,加強産業和公共資源佈局引導,適度增加中西部地區中小城市數量。

  【城市功能】

  加快推進住宅等適老化改造

  《意見》提出,加快城鎮棚戶區、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圍繞實現約1億人居住的城鎮棚戶區、城中村和危房改造目標,實施棚戶區改造行動計劃和城鎮舊房改造工程,加快推進城市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有序推進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危舊住房和非成套住房(包括無上下水、北方地區無供熱設施等的住房)改造,將棚戶區改造政策支援範圍擴大到全國重點鎮。

  加快城市綜合交通網路建設。大城市要統籌公共汽車、輕軌、地鐵等協同發展,推進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和自行車等慢行交通系統建設,在有條件的地區規劃建設市郊鐵路,提高道路的通達性。暢通進出城市通道,加快換乘樞紐、停車場等設施建設,推進充電站、充電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將其納入城市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規劃同步實施。

  根據城鎮常住人口增長趨勢,加大財政對接收農民工隨遷子女較多的城鎮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的投入力度,吸引企業和社會力量投資建學辦學,增加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學位供給。優化社區生活設施佈局,打造包括物流配送、便民超市、銀行網點、零售藥店、家庭服務中心等在內的便捷生活服務圈。建設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推動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援助等服務全覆蓋。加快推進住宅、公共建築等的適老化改造。

  >>政策點評

  我國城鎮化率雖高但品質不高功能不完善

  新型城鎮化是現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最大的內需潛力所在。昨天,國務院發佈《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這也成為未來我國城鎮化發展的行動指南,其中“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和“完善城鎮住房制度”等舉措備受關注。

  自2014年《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發佈實施以來,我國城鎮化取得積極成效,但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展緩慢、城鎮化品質不高等問題依然存在。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介紹,我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已經達到56.1%,但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還比較低,估計兩者差距比以前還有所擴大。同時,城鎮化品質還不夠高,城市數量不足、功能不夠完善。此外,大城市“城市病”開始顯現,公共服務供給也不足。

  在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方面,《意見》提出,鼓勵各地區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除極少數超大城市外,允許農業轉移人口在就業地落戶,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加快制定公開透明的落戶標準和切實可行的落戶目標。

  “通過這兩頭的努力,一方面落實國務院戶籍制度改革意見,為農民落戶拓寬通道;另一方面又通過居住證制度落地提高居住證持有人的基本公共服務,縮小基本公共服務差距。”胡祖才説。

  胡祖才説,《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圍繞促進人的城鎮化和提升城鎮化發展品質,在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輻射帶動新農村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政策舉措,將推動新型城鎮化的持續健康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持久的強勁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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