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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徵求意見 騙提處罰將加重

  • 發佈時間:2015-11-22 07:38:00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記者20日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已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據悉,《條例》修訂至今已十餘年,我國經濟環境和房地産市場已發生巨大變化,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包括:繳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間資金無法融通,資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務水準不高等,如果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改和完善。

  無房職工付自住房房租、職工交自住房物業費都能用住房公積金

  此次修訂送審稿擬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明確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另外,規定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根據住建部提供的數據,截至2015年7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1.1億人,繳存總額8.31萬億元,提取總額4.34萬億元,繳存餘額3.97萬億元;累計向2300多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4.75萬億元,貸款餘額2.88萬億元。

  擬出臺《條例》規定,對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限高保低”。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於12%,下限不應低於5%。

  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不得低於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

  繳存政策的調整還包括,明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並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將公積金用於購買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産品

  修訂送審稿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逾期不繳、少繳、多繳住房公積金的違法行為,增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還加大對騙提、騙貸行為的查處力度。

  新規定指出,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責令退回騙取的住房公積金或違法貸款,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罰款,並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增強資金流動性,此次修訂一是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發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援證券,或者通過貼息等方式進行融資。二是允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援證券。

  此外,對於資金的保值增值,新規定顯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大額存單;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援證券等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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