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健康險稅優細則落地 個人購買每年2400元免稅
- 發佈時間:2015-08-21 07:3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張少雷
商業健康險稅優政策細則正式落地,2400元/年的扣除限額、“帶病投保”的巨大逆襲、保值增值的産品形式、不低於80%的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多個關鍵詞指向商業健康險的“春天”要來了。
儘管正式落地後的實際操作仍待細化,但可以肯定的是,稅前列支購買個人稅收優惠健康險産品將成為可能。
在保監會發佈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一紙文件的背後,包含了很多學問,例如,2400元/年是怎麼確定的?帶病也能投保?想買的話怎麼買?在哪兒可以買到?這關乎每一個納稅人及單位投保的購買決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帶你了解個人稅優健康險的種種。
每年2400元免稅少不少?
一直備受關注的商業健康險稅收優惠政策於今年5月6日正式落地。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借鑒國際經驗,開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鼓勵購買適合大眾的綜合性商業健康保險。對個人購買這類保險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
大家關心的是,2400元/年到底是什麼意思?少不少啊?對此,某健康險公司人士曾在和記者的交流中表示:“雖然只是一場小雨,但是春雨貴如油。”換個角度再想想,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已經“割肉”啦,每人每年2400元,如果每個納稅人都參與,規模效應還是很大的。
一年2400元的額度,分佈到每個月的列支額度是200元。200元的稅前列支額度可以簡單理解為,每月個人所得稅起徵點提高200元,按照個人起徵點3500元加上200元計算,如果個人購買商業健康險保費超過2400元,每個月個稅起徵點為3700元。要注意的是,你要首先成為納稅人才有資格參與。
稅收優惠其實並不稀罕,作為撬動商業保險市場保費收入增量的重要催化劑,稅收優惠政策近年來在很多國家被廣泛使用。但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法中,沒有明確個人繳納的商業健康保險費用可以從應稅所得中扣除,因此,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産品跨出了歷史性的一步。
長江證券此前發佈的研究報告分析認為,健康險稅優對於消費者的意義在於保費折扣,市場空間初期在300億至500億元,成熟市場在千億元左右。當前的稅優支出上限基本可以覆蓋醫療報銷、意外和重疾險種支出。
根據其數據測算,以某兩款健康險産品為例,30歲50萬元保額20年繳費20年保障的重疾保險基本上繳費都低於2400元。而對於消費者採用稅優實際上可以獲得保費折扣,折扣率與適用稅率高度相關,當前適用稅率越高,購買健康險折扣越大。
那麼,個人可以買嗎?哪些城市可以買?目前《暫行辦法》並未明確具體購買形式,不過簡單來看,個人應該是可以購買的,個人購買産品時,保險公司從行業統一平臺——商業健康保險資訊平臺上對投保人身份和納稅情況進行驗證,符合條件就可承保。不過,從實際操作上看,單位統一購買操作性更強,以上海市目前方案為例,“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併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險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哪些城市可以購買呢?實際上,各地的優惠方案都在落地進程中,但是在大城市可以購買的時間或許可以早一點。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四個直轄市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的省會城市將可能是首發的一批。
實際上,個人稅優健康險産品是針對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以上的部分,理解起來大意是:不是針對最底層的,也不是針對高端人群的,略有點“中端人群”的概念,但是對比《徵求意見稿》,保監會把“中端”字眼去掉了,還是希望表達覆蓋全部納稅人的概念。
萬能險的産品形式是個什麼鬼?
2400元的稅前列支疑問消除之後,來看看一直躲在背後的産品形式。《暫行辦法》明確,個人稅收健康保險産品採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
一個保障型為主的健康型産品為什麼是萬能險的形式?之所以設計成萬能險,並採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形式,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國家出臺個人稅優健康險的初衷,是為進一步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以上的醫療費用不足的問題。選擇萬能險的形式,是出於市場化的考慮,是考慮到購買産品的積極性。”
簡單地説,這個設計一個是考慮到要吸引消費者購買,一個是考慮到保險公司可以更靈活地設計産品。
舉例來説,如果你是一個身體健康、年紀較輕的人,可能會覺得這個産品沒什麼用,但如果這個産品分成當期醫療保險與個人賬戶,而個人賬戶部分又具備投資功能,還可以保證保值增值,“這樣會讓更多的納稅人群參與進來,進而解決自身醫療費用不足的問題。”
對保險公司而言又如何?相較標準化産品的設置,萬能險的設置也可以允許不同公司有差異地提供更多、更好、價格更優的産品和服務。不過,試點過程中,如果産品設計原則和消費者有差距,保監會也會及時根據消費者需求來實時調整完善産品設計。
帶病也能投保?
帶病也能投保?在《暫行辦法》中,這是白紙黑字的規則。《暫行辦法》原文規定,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目前,商業醫療、健康類保險産品通常會對帶病投保人拒保,或者投保人患病後第二年不能續保,或者對既有疾病部分做出除外責任、加費等處理。而為了鼓勵保障型業務的發展,《徵求意見稿》突破了《民商法》的締約自由原則,更像是具有社會屬性的保險。
帶病可以投保基於幾個考慮,一是基於公平性,因為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是針對所有納稅人的,也就是説只要是納稅人,都可以購買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産品,保險公司不能拒保;二則是基於保險行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國家給予保險業稅收優惠政策,實際上是將一定的財政收入讓渡給保險業,保險業應主動承擔起減輕醫療負擔、服務醫改的社會責任,做到應保盡保。
另外,一項備受爭議的規則是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於80%。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低於80%的,差額部分返還到所有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中。針對控制賠付率一説,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回應《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時稱:“這和産品是具有準公益性質有關,並且和産品堅持整體微利經營的原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