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治吏新規:因健康無法正常履職一年以上將調下
- 發佈時間:2015-07-29 08:15:43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謝淩宇
在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一個月後,中央出臺的《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于28日晚間公佈。
明確幹部“下”的6種渠道,將5類情形納入問責範圍,詳細列明領導幹部或被“調崗”的10種具體情形,闡明問題官員“復出”的前提條件……本次新規可謂條條關聯著官員的“烏紗帽”。
明確幹部“下”的6種渠道
——因健康無法正常履職一年以上將調下
這則《規定》在第二條即明確寫道,“本規定所稱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幹部能下問題。”
“能上不能下,是長期制約幹部工作的難點問題,雖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沒有有效解決,相關法規制度還是一塊短板。”談及這一《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指出,是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制度機制的一個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這位負責人指出,《規定》明確了幹部下的6種渠道,分別是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問責處理、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健康原因調整和違紀違法免職。
其中,任期屆滿離任是幹部下的一個常規渠道。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進的問題,比如,有的幹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滿,調整或免職往往還有一定難度。因此,要加強任期內考核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進行必要的組織調整。
對於健康原因調整這一渠道,《規定》第十二條明確,“幹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恢復健康後,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近年來一些針對官員職務調整的公開消息中,不乏幹部因個人健康原因進行人事調整的例子。
上述負責人表示,對幹部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及時進行職務調整,既是對黨的事業負責,也是對幹部本人負責。
5類幹部新加入“問責”行列
——對配偶子女約束不力者或被免
在幹部“下”的6種渠道中,這份新規還將5類情況納入官員“問責”的行列,包括“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抓作風建設不力”、“選人用人任人唯親、徇私舞弊”,以及“對配偶、子女教育管理不嚴”等。
其實,對於官員的問責,中辦、國辦曾在2009年出臺《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了對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七種情形。按照中組織相關負責人的解釋,本次在已有問責事項的基礎上新增五類情形,主要是總結了“十八大以來的實踐經驗”。
觀察可見,在新增的5種問責情形中,一些規定的現實針對性、指向性較強。
例如,十八大後一些地區和單位出現腐敗串案、窩案,甚至“塌方式腐敗”,一個地區或單位接連出現官員落馬的情況也備受關注。而根據本次新規,“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領導幹部將被問責。
再如,觀察十八大後落馬高官的腐敗渠道,在中央巡視組列出的“問題清單”中,産生於官員配偶、子女等“身邊人腐敗”現象都較為突出。而按照此次新規,官員對配偶、子女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也將被問責。
對官員問責的方式,新規依舊延續了2009年規定中的五種方式: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十類幹部當心“烏紗帽”
——違背家庭倫理道德等或被調下
這則近3000字的文件,用較大篇幅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情形予以明確。
《規定》解釋稱:“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這則《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具體情形,其中包括“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於落後狀態”等十項。
中組部負責人表示,概括起來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規矩、廉潔上不乾淨、工作上不作為不擔當或能力不夠、作風上不實在等。
其中第八種情形引發外界關注,為“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外界分析,這一條款頗具針對性,根據中紀委的通報,包括海南省原副省長冀文林、雲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等,十八大以來落馬的省部級及以上高官中,已有數十人被直接指出“與他人通姦”。
《規定》不僅明確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具體情形,還明確了調整程式和方式:“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
《規定》還明確,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
防範問題官員違規“復出”
——被降職者兩年內不得提拔
領導幹部被“調下”之後,其仕途也並非就此定格,永不能“翻身”。
對於領導幹部“調下”之後的復出甚至提拔問題,相較於以往規定,本次出臺的新規有著更為詳細的明確規定。
此前,對於幹部“調下”之後“復出”的規定,多是只針對因問責被免職的官員。例如,2009年頒布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因問責被免職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2014年初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進一步明確,因問責被免職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級的職務”。
因為此次出臺的新規充實了幹部“下”的情形和渠道,對於“調下”幹部的再度“調上復出”也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説明。
按照新規,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規定幹部被組織調整影響期滿後,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