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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為事業單位領導立新規 去行政化、官僚化

  • 發佈時間:2015-06-03 07:1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闞楓 馬學玲  責任編輯:謝淩宇

  2日晚間,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獲以公佈。事業單位領導該選什麼樣的人,如何選拔,任期多長,如何考核,怎樣監督……這則新規“回答”了一系列備受社會關注的問題。

  專家分析,包括選任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加大聘任制力度、加強考核監督機制等,新規中的多項舉措指向事業單位行政化、官僚化弊病,旨在通過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改革。

  ——選什麼樣的人?

  新規:業界聲譽好,群眾威信高……

  解讀:針對事業單位貪腐、作風不正等亂象

  這項新規在第二條即劃定了適用範圍,即省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省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對中新網記者分析,“目前,我國有事業單位超過百萬,在編人員也有3000多萬,因為規模龐大,如何給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選任立標桿非常重要。中央這則新規主要針對省級以上黨政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是因為這些部門的領導選拔更為關鍵。”

  在上述事業單位,到底應該選怎樣的人當領導,這是新規重點“回答”的第一個問題。中新網記者注意到,新規對此專章論述,重點從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基本資格兩方面予以明確。

  其中,除了“政治素質好”、“組織領導能力強”之外,領導人員還應具備“業界聲譽好”、“群眾威信高”等基本條件。正職領導人員,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善於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

  此次新規對於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資格予以細化,譬如“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等,並明確了幾種情況下提任應當具備的任職年限。

  這則新規還對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作出要求,稱要“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要綜合分析人選的考察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全面歷史辯證地作出評價,既重管理能力、專業水準和工作實績,更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相較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更需專業性,但是,領導的選拔任用應該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在竹立家看來,這則新規強調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德”,並且要求做到守法、廉潔和群眾威信高,也是針對近年來發生在事業單位中的貪腐、作風不正等亂象,從根源進行把關。

  ——怎麼選拔?

  新規: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解讀:祛除事業單位行政化、官僚化色彩

  對於如何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央這則新規亦是專章論及。

  其中,對於備受外界關注的選拔方式的問題,這則規定明確:“可以採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託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

  新規要求: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在竹立家看來,新規中對於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的諸多細緻要求,特別是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以及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都旨在通過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改革。

  “近些年來,一些事業單位管理層行政化、官僚化色彩比較濃重,事業單位領導與行政級別掛鉤,一些人把事業單位的領導職務當做官位對待。” 竹立家説,在事業單位推行競爭(聘)上崗,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讓領導職務與個人績效掛鉤,這就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根本。

  ——任期多長?

  新規: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十年

  解讀:劍指事業單位“門派”、“圈子”文化

  中央這則新規在第四章明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具體的規定為: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新規在第八章“退出”中,闡述一般應當免職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的幾種情形時,就包括“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此前,我國對黨政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有著較為明確的規定,但對於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要求相對模糊。”竹立家説。

  在分析新規這一條款的必要性時,竹立家指出,目前一些事業單位,特別是一些高校、科研院所的領導人員,長期任職現象普遍,幹部交流不足,晉陞渠道僵化,這導致了一些事業單位內部官僚化嚴重,進一步加劇事業單位的行政化色彩。

  竹立家説,此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不受限制的長期任職,還容易在事業單位形成“門派”、“圈子”文化,在單位人員選拔任用方面,容易造成任人唯親、拉幫結派的結果。

  ——如何考核?

  新規: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解讀:重在執行力度,應擴大員工評價權重

  在第五章,新規重點明確了考核評價,並指出,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評價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業績導向和社會效益,突出黨建工作實效。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這則新規要求積極推進分類考核,注意改進考核方法,簡化程式,提高效率。據悉,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培養、使用、獎懲等的重要依據。

  此外,在第八章,新規進一步明確,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一般應當免職。

  “過去,事業單位內部也有相關考核,但部分走過場,考核結果無用處,這些現象普遍存在。”在竹立家看來,此次新規對於考核不合格的免職規定,措施明確且嚴厲,但是,考核規定的效果還需看執行力度。

  竹立家説,這份規定中的考核評價要求能否真正在事業單位生效,還需看考核科學化、客觀化的程度,“考核不能領導説了算,應該擴大員工評價的權重。”

  ——怎樣監督?

  新規:選人用人、收入分配、廉潔自律等均納入

  解讀:進一步明晰事業單位領導具體標準

  在這則已於今年5月28日起施行的規定中,還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監督約束予以明確。

  規定第三十條明確,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

  監督的重點內容是: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産管理,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

  這則新規強調,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嚴格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回避等制度。

  “相較于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一直以來,對於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監管約束,缺乏較為明確詳細的規章制度,監督機制較為鬆懈。”竹立家説,這份新規中對於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監督約束的相關規定,可謂是近年來比較全面的一次。

  在竹立家看來,包括選人用人、職業操守、廉潔自律、個人事項報告等,這些監督事項的提出,其實也是進一步明確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和考核的具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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