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國企領導親緣經商手法:辦企業洗白貪腐所得
- 發佈時間:2015-05-19 09:28:58 來源: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謝淩宇
近日,2014年中央巡視組第三輪專項巡視整改情況向社會公佈。“新華視點”記者調查發現,一些國企領導採取委託代理、合作經營等方式,將國企盈利業務安排配偶、子女等親屬開辦的企業經營,鉅額國有資産收益被蠶食。此外,還有國企領導乾脆直接安排親屬開辦企業,用於轉移甚至“洗白”其貪腐所得。
現象
“靠船吃船”
“中海運一些領導人員及親友和特定關係人圍繞航運業務開辦關聯公司進行利益輸送,‘靠船吃船’問題突出”“中石化有的領導人員親屬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通過承攬中石化業務進行關聯交易謀利”……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商成為這些被巡視央企的普遍性問題,有央企被巡視組毫不客氣地指出,“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愈演愈烈”。
據中紀委通報,針對領導親屬經商辦企業,中國聯通相關人員登出企業21個、轉讓企業63個、退出股份16個、辭去高管職務8個、終止業務往來85個;中船集團通過初步審核,共有211名各級領導的親屬經商辦企業,其中5人的親屬所辦企業與其本人所屬單位有業務往來和關聯交易,個人申報涉及合同總金額18736萬元。
上有政策
中辦國辦2009年7月印發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明確提出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將國有資産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不得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等系列禁令,並要求國企領導應按年度報告配偶、子女從業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中紀委及各地紀委也多次在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廉潔自律的規定中對家屬和親友經商提出了禁令。
下有對策
據記者調查,不少地區根據相關規定要求,多次開展過以自查自糾、隨機抽查為主的專項清理。但由於領導幹部親屬經商相對隱蔽,若非主動報告很難查明;企業知情人士往往也抱著事不關己的態度,認為國企的錢給誰賺都是賺,不願或不敢給領導“找彆扭”。
日前被查處的貴州電網公司原副巡視員王和,在2012年至2014年間默許其兒子開辦的公司在電網所屬企業承攬業務謀取利益。王和在2013年和2014年按要求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均隱瞞了兒子經商辦企業的情況。
解讀
“違規成本太低”
“國企領導違規經商問題屢禁不止,關鍵在於違規成本太低。”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執行研究員劉山鷹説,治理國企領導違規經商的相關制度中,絕大多數都是採取黨紀政紀處理。其實,針對國企親屬經商問題,刑法有明確的罪名予以處罰,但並未得到很好的執行。
劉山鷹説,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存在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親友經營等情形,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就會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可處拘役或最高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但在實際中,國企領導因親屬違規經商,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受到刑罰的並不多見”。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周放生表示,治理國企領導親屬違規經商頑疾,不僅要從週邊形成強有力的監督和懲處機制,更重要的是要在企業內部形成權力和利益制衡,辦法就是推進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試想,如果國企中有非國有股東,他會允許類似侵犯自身利益的情況發生嗎?”
“親緣經商腐敗”四大手法
1
低買高賣
業內人士介紹,國企領導親屬經營的企業,一般都會以低買高賣方式在關聯交易中獲利。由於國有企業內部決策機制行政化色彩濃厚,一些領導借此將對國企資源支配權延伸到領導親屬所辦企業。有國企員工表示,“一般企業若不與這些親屬企業合作或進貢,要成為國企的供應商或者服務商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2
利益交換
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執行研究員劉山鷹説,“國企領導間還有一種隱性的‘換手撓癢’照顧彼此生意的利益輸送,比如A和B分別是不同公司的領導,自己的親屬分別經營公司,然後A和B彼此照顧對方親屬的生意,實際上是另一種利益交換。”
3
直接侵吞
廣西檢察系統一位辦案人員介紹,一些國企領導往往通過打招呼、批條子等方式,將國有資産賤賣或免費提供給親屬經營的企業,“即便事後追查,也會以‘對市場判斷失敗’‘交了學費’等藉口為由輕鬆諉過”。
4
借殼洗白
記者調查還發現,一些國企領導安排親屬開辦企業,只為“洗白”違法所得,企業成為一副讓非法變合法的“白手套”。據中紀委官網披露,雲南錫業集團原董事長雷毅因受賄2000多萬元被判死緩,他曾多次安排其弟雷斌採用辦公司、投資股權、購買房産等方式轉移贓款。2009年,雷毅指使其弟到深圳收取一筆50萬元的賄賂款,直接用於在深圳註冊成立一家貿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