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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計劃單列市可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 發佈時間:2015-04-17 17:11:2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吳起龍

  17日,財政部印發《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預算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經省級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以下為辦法全文:

  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預算管理,根據《預演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包括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債務發行的新增一般債券、為置換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債務發行的置換一般債券(含為償還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債券本金髮行的一般債券)。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發行的一般債券不得超過國務院確定的本地區一般債券規模。

  第四條 一般債券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一般債券的發行主體,具體發行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一般債券的,應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券規模內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代辦發行,並統一辦理還本付息。經省級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第二章 預算編制和調整

  第六條 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批的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規模內,根據客觀因素測算分地區新增一般債券和置換一般債券規模,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各省級財政部門。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新增一般債券規模內,提出新增一般債券規模分配建議,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省級政府同意後報省級人大常委會審批。如有分配至市縣級的新增規模,應在省級人大常委會審批的市縣級新增一般債券規模內,提出分市縣新增一般債券規模的分配建議,報省級政府批准後下達各市縣級財政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置換一般債券規模內,提出置換一般債券規模的分配建議,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分配省本級各部門和各市縣級財政部門。

  第八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在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新增一般債券規模內,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批。

  市縣級財政部門在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置換一般債券規模內,提出置換一般債券規模的分配建議,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九條 使用新增一般債券資金的省級或市縣級政府,在編制一般公共預算調整方案時,應將新增一般債券規模在收入合計線下“支出大於收入的差額”反映。

  第十條 一般債券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根據擬使用債務資金的項目支出情況,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上,按照一般債券資金使用方向對應的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科目反映。

  第十一條 一般債券付息支出根據一般債券發行規模、利率等情況,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上相應科目反映。

  第十二條 一般債券發行費用支出根據一般債券發行規模、費率等情況,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上相應科目反映。

  第三章 預算科目

  第十三條 對《2015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增設或調整有關一般公共預算收支分類科目,完整反映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的收入、安排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轉貸等情況。

  第十四條 刪除“地方政府債券收入(1050104)”項級科目。在“地方政府債務收入(10504)”款級科目下增設“一般債務收入(1050401)”項級科目,科目説明為“反映地方政府取得的一般債務收入”。

  第十五條 在“地方政府債務還本支出(23102)”款級科目下增設“一般債務還本支出(2310201)”項級科目,科目説明為“反映地方政府用於歸還一般債務本金所發生的支出”。項下增設兩個目級科目:“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還本支出(231020101)”,科目説明為“反映地方政府用於歸還一般債券本金所發生的支出”;“地方政府其他一般債務還本支出(231020104)”,科目説明為“反映地方政府用於歸還其他一般債務本金所發生的支出”。

  在“地方政府債務付息支出(23202)”款級科目下增設“一般債務付息支出(2320201)”項級科目,科目説明為“反映地方政府用於歸還一般債務利息所發生的支出”。項下增設兩個目級科目:“地方政府一般債券付息支出(232020101)”,科目説明為“反映地方政府用於歸還一般債券利息所發生的支出”;“地方政府其他一般債務付息支出(232020104)”,科目説明為“反映地方政府用於歸還其他一般債務利息所發生的支出”。

  在“地方政府債務發行費用支出(23302)”款級科目下增設“一般債務發行費用支出(2330201)”項級科目,科目説明為“反映地方政府用於一般債務發行兌付費用的支出”。

  第十六條 將“轉貸地方政府債券收入(1101101)”項級科目修改為“地方政府一般債務轉貸收入(1101101)”,科目説明為“反映下級政府收到的上級政府轉貸的一般債務收入”。

  將“轉貸地方政府債券支出(2301101)”項級科目修改為“地方政府一般債務轉貸支出(2301101)”,科目説明為“反映向下級政府轉貸的一般債務支出”。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七條 一般債券收入繳庫、安排支出的資金撥付、債券還本付息的資金撥付等,按照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並納入一般公共預算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八條 一般債券按市場化原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發行。鼓勵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購買一般債券。

  第十九條 省級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債券發行的資訊披露和信用評級等相關工作。披露的資訊應包括一般債券基本資訊、一般公共預算財力及相關債務情況、償債資金安排以及對投資者做出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資訊等。

  第二十條 市縣級政府申請省級財政部門代發一般債券的,應與省級財政部門簽訂代發和轉貸協議。省級財政部門代市縣級政府發行一般債券募集的資金,應按照代發和轉貸協議及時轉貸給市縣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完成一般債券發行工作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財政部預算司、國庫司及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備案。全年發行工作結束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年度發行情況報財政部預算司、國庫司及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備案。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按時兌付一般債券本息。省級財政部門代市縣級政府發行的一般債券,市縣級財政部門應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足額上繳還本付息資金。未按時足額繳納還本付息資金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計算罰息,年度終了仍未繳納的部分,省級財政部門採取適當方式予以扣回,並將違約情況及時向市場披露。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各有關部門使用一般債券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存在發行一般債券弄虛作假、違規組織債券發行、改變債券資金用途、未按要求將債券收支納入預算管理、未按期償還到期債券本息等情形的地方,視情節輕重減少一般債券規模或暫停一般債券發行資格。違反《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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