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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並軌落實方案5月底前備案 一步到位難度大

  • 發佈時間:2015-04-16 07:48:21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趙萍  責任編輯:朱苑楨

  作為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並軌”政策的落實,各地方的實施辦法按規定需在5月底前備案。

  記者獨家獲悉,日前,人社部、財政部已下發《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下稱《通知》),對各地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下稱《決定》)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

  《通知》要求,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並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準確把握《決定》的有關政策,全省(區、市)政策規範統一,防止政策多樣。

  記者注意到,在“關於規範統一政策標準”一項中,《通知》表示,各地要根據《決定》要求,積極創造條件實現省級統籌。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孫潔教授告訴記者,養老金的省級統籌非常重要,因為老齡化進程在加劇,各地對養老資金的需求都較大,但鋻於我國各地的經濟發展差距過大,一步到位實現省級統籌比較難,為了改革順利推進,適當採取過渡措施還是必要的。

  省級統籌“一步到位”難度大

  這份在業界被稱為28號文的《通知》中明確,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由人社部、財政部統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各地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的實施辦法、各部門的工作方案,連同各類人員視同繳費指數表,在2015年5月底前報人社部、財政部備案。

  除原則性規定外,《通知》還對參保範圍、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及“中人”的過渡方案等細節予以明確。

  其中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産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要根據《決定》要求,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008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但試點情況一直不甚理想。

  對於各地區原來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政策的,《通知》亦要求其按照《決定》進行調整。妥善處理原有試點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範。“各地區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併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佔挪用,防止基金資産流失。”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地積極創造條件實現省級統籌;確實難以一步到位實現省級統籌的,基金可暫不歸集到省級,建立省級基本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孫潔告訴記者,影響省級統籌的最大障礙是,各地的經濟發展差距過大,即便在同一個省份內各地區的經濟差距也較大,經濟發展的差距帶來繳費基數的不同、養老保險待遇確定的不同,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約著統籌層次的提高,這是短期內難以彌合的差距。

  “另外我國財政政策的分稅制改革之後,‘分灶吃飯’的財稅體制也影響著實現更高層次統籌的進程,這種體制和制度性的障礙都短期內很難解決。”因此,孫潔認為,一步到位實現省級統籌很難,也不是特別有利,所以政策規定留下了調劑的空間。

  “儘快建立基金投資運營制度”

  關於規範統一政策標準,《通知》還規定,全省(區、市)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明確省、地(市)、縣各級政府的責任。

  對於最受關注的“中人”過渡方法,《通知》明確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即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如新辦法待遇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發放20%,依此類推。

  此外,對於個人賬戶記賬利率,《通知》稱,國家每年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並公佈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帳利率。

  個人賬戶從繳費到退休後支取長達數十年,通貨膨脹的風險無法避免。通貨膨脹會降低個人賬戶資金的購買力,造成個人賬戶資金的貶值,如果不能實現保值增值,個人賬戶資金的養老保障作用就會受到影響。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餘額,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2014年度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確定為4.25%。

  孫潔建議,隨著老齡化的加劇,養老保險資金支付壓力較大,在做好渠道限定、比例限定,及要求投資回報率不能低於同期物價增長率等規定後,分期分批的對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市場化投資。

  參考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歷年來8%的平均投資回報率,實現養老保險基金安全性第一、流動性第二、收益性第三的條件已經成熟,孫潔建議“儘快建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制度”。

  不過,對此市場上亦有不同意見,也是養老保險基金市場化運作遲遲未能落地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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