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鼓勵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等投資一般債券
- 發佈時間:2015-04-05 09:04:18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劉小菲
財政部日前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接受記者採訪。該負責人表示,《辦法》積極擴大一般債券投資者範圍,鼓勵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在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投資一般債券。
以下為全文:
問:《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新《預演算法》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提出,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一般債務的,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融資,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為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規範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等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預演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問:《辦法》提出,一般債券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是如何考慮的?
答:近年來,財政部一直按照疏堵結合、“開前門、堵後門、築圍墻”的思路,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和債券發行機制。2009年起為實施好積極的財政政策,國務院同意地方政府在國務院批准額度內發行債券。當時由於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渠道尚未建立,2009年和2010年地方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理髮行,代辦還本付息。2011年至2013年,經國務院批准,上海等地區試點在國務院批准的額度內自行發行債券,但仍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代發代還和自發代還,在促進地方政府債券順利發行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如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完全一致,不利於強化地方政府償債責任和風險控制意識,不利於建立規範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等。經國務院批准,2014年上海等10個地區開展了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工作。
從2014年試點情況看,試點地區按照有關規定規範開展信用評級和資訊披露,有利於推進預算公開透明,改進預算管理制度;按照市場化原則自行組織本地區政府債券發行、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消除了代發代還和自發代還模式下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完全一致的問題,為建立規範合理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在總結分析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按照新《預演算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一般債券全部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發行和償還主體為地方政府,對創新和完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強化市場約束、控制和化解地方債務風險等具有重要意義。
問:《辦法》與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相比,主要進行了哪些調整?
答:與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相比,《辦法》主要進行了以下主要調整:一是根據《預演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明確了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的定義和還款來源。二是明確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債券資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三是豐富了債券期限品種,在2014年5年、7年和10年期品種基礎上,增加了1年和3年期品種,由地方政府根據資金需求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但單一期限債券的發行規模不得超過一般債券年度發行規模的30%。四是明確一般債券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發行和償還主體為地方政府。五是進一步完善債券發行定價機制,規定一般債券發行利率採用承銷、招標等方式確定,採用承銷或招標方式的,發行利率應在承銷或招標日前1至5個工作日相同待償期國債收益率基礎之上確定。 六是積極擴大一般債券投資者範圍,鼓勵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在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投資一般債券。七是明確對弄虛作假、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登記結算機構、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列入負面名單並向社會公示,並要求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加強對一般債券發行、資金使用和償還等行為的監督檢查。
問: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方面的管理辦法為什麼沒有同時印發?
答:國發〔2014〕43號文提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專項債務的,由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債券的一個新品種,在還款來源、項目管理、資訊披露等方面與一般債券有較大區別。我們參照一般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結合專項債券發行特點,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已基本完成了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擬定工作,待修改完善後儘快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