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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消費稅提至每升1.12元

  • 發佈時間:2014-11-29 06:52:3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業文

  今天,財政部連續發佈3個通知,對成品油等部分産品消費稅政策進行調整。這3個通知分別是《關於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關於停止徵收成品油價格調節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

  《通知》要求,適當提高汽、柴油及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費稅。對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一方面,石腦油、溶劑油等油品同屬於石油製品,從調節資源類産品消費、促進節能減排的角度考慮,應同時提高;另一方面,由於其他成品油,特別是石腦油油品組成成分與汽油相近,經過簡單加工,便可變為汽、柴油,如果不相應提高上述成品油的單位稅額,將會造成較大的稅率差異,可能衝擊正常的油品市場秩序,出現偷稅逃稅等問題。這也是世界許多國家的通常做法。

  《通知》要求,取消氣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消費稅。氣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車繼續分別按3%和10%的稅率徵收消費稅。取消汽車輪胎稅目。取消車用含鉛汽油消費稅,汽油稅目不再劃分二級子目,統一按照無鉛汽油稅率徵收消費稅。此外,取消酒精消費稅。取消酒精消費稅後,“酒及酒精”品目相應改為“酒”,並繼續按現行消費稅政策執行。這部分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對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為了適應我國生産和消費結構的變化,將一些不適合繼續徵收消費稅的應稅産品予以取消的政策調整措施。主要考慮,一是取消小排量摩托車的消費稅,可以有效減輕中低收入群體的負擔。二是汽車輪胎和酒精主要用於工業生産和交通運輸工具,取消徵稅可以有效消除重復徵稅,降低相關産業的生産成本。三是國家從2000年已禁止生産銷售車用含鉛汽油,將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分別徵稅已無實際意義。

  此外,為進一步規範資源稅費制度,《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區停止在成品油批發、銷售環節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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