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企業債不得推給政府 在建項目優先PPP模式
- 發佈時間:2014-10-29 07:0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王斌
為進一步清理存量債務,甄別政府債務,將政府債務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奠定基礎,近日,財政部印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另外,辦法規定“通過PPP模式轉化為企業債務的,不納入政府債務。”
財政部稱,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債務,鎖定政府一般債務、專項債務餘額。同時,地方各級政府要及時將政府存量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對地方政府存量債務進行清理甄別,才好納入預算管理,“未來化解債務的資金來源,除債務對應政府性基金外,還包括中央轉移支付、借新償舊等方式。”
地方政府負債超10萬億
地方各級政府清理甄別工作按照先清理、後甄別的順序開展,其中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性債務存量的舉借單位(以下簡稱債務單位)具體負責,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把關。債務單位要根據審計口徑確定的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擔保責任及救助責任的債務分類填報。
《辦法》明確提出,要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清理後確需將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或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劃轉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的,按照“權責利一致”的原則,相應的資産、收入或權利等也應一併劃轉。
財政部測算,如果將後兩類債務按近年來政府實際代償比例折算,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約有12萬億元,其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舉借的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超過4萬億元。
甄別結果將上報財政部
《辦法》稱,地方各級政府要認真甄別篩選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對適宜開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項目,要大力推廣PPP模式,達到既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並獲取合理回報,又減輕政府公共財政舉債壓力、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民生項目建設的目的。具體的甄別工作由財政部門牽頭負責,地方各級政府要統計本級政府可償債財力、可變現資産等情況,並測算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的債務率。凡債務率超過預警線的地區,必須作出書面説明並經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辦法》提到,對於在建項目要優先通過PPP模式推進,確需政府舉債建設的,要客觀核算後續融資需求。
事實上,目前從中央到地方,PPP模式開始受到格外關注。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10月2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積極鼓勵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PPP模式”,提出要注重總結地方政府實踐經驗,拓展廣泛的投資空間。
業內人士表示,在債務壓力、城鎮化資金需求等背景下,中央對“PPP模式”的推廣要求更加緊迫,推廣PPP有助於減輕債務壓力,今後各地成功經驗將有望被“總結和推廣”。
另外,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清理甄別結果後,由同級審計部門出具審計意見並經同級政府批准後逐級上報,省級財政部門應于2015年1月5日前上報財政部。
財政部稱,將各地清理甄別結果抄送審計署,各級財政部門將本級清理甄別結果抄送同級審計部門,作為今後年度相關審計工作重要參考。並將組織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核查各地報送數據,“對虛增政府存量債務的,相應核減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規模,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