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繼偉:加快房産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
- 發佈時間:2014-10-16 07:1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王斌
營改增、消費稅、房地産稅、資源稅、環境稅、個人所得稅……這些直接關乎普通百姓的稅收改革紛紛提上日程。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最新《求是》雜誌撰文列出了稅收改革的清單,透露稅收改革的幾大方向:“十二五”完成營改增目標;完善消費稅制度;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等。
對於備受關注的房地産稅,樓繼偉表示,加快房地産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使房地産稅逐步成為地方財政持續穩定的收入來源。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房地産稅的立法工作一直在推進,但很難確定出臺的時間,這涉及很多技術性問題。
建立環境保護稅制度/
樓繼偉在 《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一文中稱,新一輪稅制改革總的方向是,優化稅制結構、完善稅收功能、穩定宏觀稅負、推進依法治稅,充分發揮稅收籌集財政收入、調節分配、促進結構優化的職能作用。
稅制改革的方向之一便是推進增值稅改革,擴大營改增實施範圍,“十二五”完成營改增目標。並完善消費稅制度,調整消費稅徵收範圍,優化稅率結構,改革徵收環節和收入分享辦法,增強消費引導與調節功能。
目前,資源稅改革也在緊鑼密鼓地推進,繼石油、天然氣之後,煤炭資源稅改革也已啟動。10月11日,財政部發佈《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除了煤炭資源,鐵礦石等礦藏的資源稅改革預計也將拉開。
樓繼偉説,抓緊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全面推進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水流、森林、草原、灘塗等自然生態空間。還要建立環境保護稅制度。”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資源稅改革是為了更好地應對資源的管理和利用,解決自然資源的平衡問題,目前對水流、森林等資源稅的徵收還在討論之中,沒有具體的方案。
樓繼偉在文章中還提到建立環境保護稅制度。按照“重在調控、清費立稅、循序漸進、合理負擔、便利徵管”的原則,將現行排污收費改為環境保護稅,新設二氧化碳稅目,進一步發揮稅收對生態環境保護的促進作用。
事實上,近年出臺環境稅的呼聲不斷,今年4月通過的《環境保護法》明確表示要“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劉劍文説,環境稅的提法已有三四年,按理説只要對環境造成污染就應徵稅,但現在是在較小範圍內,只是提到二氧化碳稅,“主要問題還在於很多稅種涉及了環境稅的問題,比如所得稅、增值稅,都包含了一部分的環境稅。另外,將排污費改成環境稅,主要也是為清費立稅。”
環境稅開徵的另一個背景是當前的霧霾問題,原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在最近舉行的“2014全國霧霾防治協作共識高層論壇”表示,在推行資源稅改革的過程中,迫切需要建立相關的促進環保、促進霧霾治理的稅收調節機制和其他的必要手段來配套,比如環境稅,針對碳排放量,對於這個霧霾的重要源頭,應該推行多排放多繳稅的原則,來調節它的經濟利益。
房地産稅作為地方穩定收入/
針對社會關注的房地産稅問題,樓繼偉稱,要加快房地産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總的方向是,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礎上,對城鄉個人住房和工商業房地産統籌考慮稅收與收費等因素,合理設置建設、交易、保有環節稅負,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使房地産稅逐步成為地方財政持續穩定的收入來源。房地産稅改革要加強調研,立法先行,適時推進。
事實上,這不是樓繼偉第一次對房地産稅作出此類表態,在今年“兩會”答記者問上,樓繼偉就表示,“房地産稅立法正在推進”,這一表態讓房産稅再次受到關注。在今年7月舉行的全國財政廳(局)長座談會上,樓繼偉在談到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點時,表示要加快資源稅改革,加快房地産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
不過,記者對比發現,在上述兩次表態中,並沒有明確提到要使房地産稅成為地方財政持續的收入來源。
今年,在房地産市場持續調整的背景下,土地收入也持續下滑,多地土地收入甚至出現了負增長。而一些地方政府有將近一半的收入來自土地出讓金,土地收入下滑意味著地方財政面臨空前的壓力。
事實上,房地産稅作為地方財政收入來源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學界認可。賈康此前在接受採訪時多次提到,從長遠來看,房地産稅將為地方財政提供一個穩定的、可以預期的收入來源。
不過,從目前試點城市重慶、上海來看,房産稅收入並不多。目前,針對房地産業的稅種有5個,包括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耕地佔用稅。而對房地産業徵收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費近百項,業內學者表示,未來房地産稅的改革或將進一步整合這些稅種及收費。
劉劍文説,房地産稅的立法工作一直在推進,但很難確定出臺的時間,這涉及很多技術性問題,比如不動産登記、房産評估制度、房産糾紛的救濟制度、官員財産申報、預算公開完善等。
樓繼偉説,考慮稅種屬性和功能,將收入波動較大、具有較強再分配作用、稅基分佈不均衡、稅基流動性較大的稅種劃為中央稅,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將地方掌握資訊比較充分、對本地資源配置影響較大、稅基相對穩定的稅種,劃為地方稅,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