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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禮金罪較受賄罪量刑較輕 懲治節日腐敗

  • 發佈時間:2014-09-30 09:27:01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曹曉陽  責任編輯:姚慧婷

  官員“禮尚往來”或入刑 有人擔心受賄官員以此脫罪 有人擔心不近人情 學者建議嚴格界定相關條件

  一直以來,官員收受禮金如何定罪的問題困擾著我國的司法界。“收受禮金罪”的設立,能有效堵上節日腐敗、婚嫁腐敗、生日腐敗等漏洞,但是同時也有網友擔心“收受禮金罪”會異化成為行賄受賄罪的減刑版。

  禮金問題早有規定

  只收禮金不“辦事”不算受賄

  9月27日,以賄賂案件的刑事辯護為主題的“2014大成刑事論壇”在北京舉行。在會上,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透露,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設置“收受禮金罪”,以解決對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

  實際上,黨紀中對“禮金”問題早有規定,包括展銷會贈品、中秋月餅、生日禮物在內的一切形式的禮品都被列入禁收名單。此後隨著行賄方式的增多,名單中又列入了購物券、債券、股票等。如《中國共産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專門就黨員幹部收受禮金問題進行了規定,並嚴格禁止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受到法律追究。根據現行規定,官員只是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視情節輕重受黨紀、政紀處分。

  而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這意味著,除了“索賄”,還必須滿足“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才構成受賄罪。據新華社報道,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2012年12月6日至2014年4月11日公佈的65起案件中,超過7成的落馬官員有受賄行為。受賄罪成了落馬官員涉及最多的罪名。

  收受禮金為何入罪?

  受賄罪門檻較高 部分案例難歸類

  正因為受賄罪的門檻相對較高,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受審官員刻意避重就輕,將受賄行為歸結為禮金問題,並以“禮尚往來”為由為受賄索賄辯護,妄圖逃避法律責任。如今年6月受審的海南省漁業廳捕撈處原處長林中興涉嫌受賄300余萬,在庭審現場,就辯稱“禮金”不算受賄;原北京市通州區原區長助理、建委主任仇春利14年受賄867萬餘元,他在庭上也辯稱“收的都是過節零散禮金,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私利”。

  刑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教授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官員收取大額禮金,送禮者雖然沒有明確請托事項的情況下,只要送禮者和收禮者存在職務上的管理關係,就可以認定為是受賄罪。比如,下級過年時給上級送慰問金,煤老闆給安監局的領導送禮。但是也有學者擔心,將所有收取禮金的行為都視為受賄,可能造成打擊範圍擴大,將正常“禮尚往來”入罪。

  對此,陳興良教授在會上表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設置“收受禮金罪”。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為此罪。收受禮金罪在量刑上比受賄罪輕。

  禮金

  展銷會贈品、中秋月餅

  生日禮物在內的一切形式的禮品

  購物券、債券、股票等

  聲音:

  是否會重罪輕化?

  節日腐敗、婚嫁腐敗、生日腐敗等,目前已經成為不少官員利用人情斂財的新形式。重慶市司法局原局長文強面對受賄指控,就曾在法庭上辯護“很多錢都是朋友和下屬拜年及祝壽的禮金,不能算受賄。”

  據媒體統計,去年包括中石油在內的10起窩案,357名涉案官員受賄主要為節日禮金。而在中央巡視組對地方的巡視工作中,包括江西、河南等不少省份都被通報“傳統節日收送紅包禮金的情況依然存在”。對此,反腐專家李永忠認為,在市場經濟下,權力含金量增加,一些公職人員巧妙地借助傳統節假日,將受賄淡化或者弱化為人情交往,以規避犯罪。

  收受禮金罪的設立,恰好彌補了受賄罪所不能覆蓋和監管的區域,但是也有不少網友對此表示了不同的看法。青年作家翟文龍對此表示:“收受禮金罪是否容易造成重罪輕化?因為收受禮金罪只不過以解決向官員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這一罪名並不是受賄罪,在量刑方面也要比受賄罪輕很多,一些犯了行賄受賄罪的官員,如果被認定為收受禮金罪,這豈不是罪刑輕了很多?”更多網友擔心“收受禮金罪的設立能否一視同仁、收受多少禮金可入罪”等問題。

  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大家的擔心不無道理,收受禮金罪在司法設定上如果設立不當,會造成處理過輕或過重的矛盾。有必要輔以配套措施加以厘清,比如規定婚喪喜慶桌數和禮金上限、防止出現隱形送禮等做法。”

  法官:沒必要設新罪 可用好現有規定

  長期在一線從事職務犯罪審判工作的劉明(化名)認為設立收受禮金罪完全沒有必要。他説,收受禮金問題,紀委早有規定,對於官員收受禮金但尚不構成受賄的情況,紀委完全可以查處,對其開除公職。“官員被開除公職,代價是很大的,有時候這比刑罰更管用。如果入罪,又要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去辦案。”

  另一名刑庭法官張清(化名)則説,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於收受禮金,又存在職權隸屬關係或職權制約關係的,達到一定金額,即使請托事項不太明確,也按照受賄來處理。現在設立收受禮金罪,張清分析,這是出於對腐敗零容忍的態度,但他希望打擊面不要過寬。張清説,現在經濟發展越來越快,立法應該要兼顧到社會發展情況。“以前80年代有1萬元就很了不起了,但現在在大城市,月薪1萬元都過得很勉強。中國是人情社會,設立這個罪名時要注意分寸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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