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示資訊造假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 發佈時間:2014-08-25 09:21:45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王斌
製圖:張芳曼
《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8月23日正式公佈,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工商總局負責人就《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據介紹,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在大幅度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的同時,要求企業真實、及時公示資訊,保障社會公眾特別是交易相對人準確了解企業經營狀況,明確企業承擔資訊公示的主體責任,政府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公示責任和監管責任,努力形成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創造良好市場經營環境。
違法企業將被限制或者禁入政府採購、工程招標等
兩部門負責人表示,企業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其主動公示生産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企業資訊,對交易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了解交易資訊、便捷交易行為、提高交易效率、保護交易安全等有著重要意義。為此,條例規定了企業資訊即時公示制度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並要求企業對其公示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同時,針對企業不按照規定公示資訊的行為,條例作出了一些約束性規定,主要包括: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信用修複製度。企業未按條例規定履行資訊公示義務的,或者公示企業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並區別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企業,將進一步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將被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不按照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情形的,將被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此外,根據條例,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政府應將企業資訊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政府部門應公示相關企業資訊,並建立抽查制度
兩部門負責人指出,根據條例,作為市場監管主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也有公示義務,其中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的企業註冊登記、備案,動産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的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
同時,政府部門對其公示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資訊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資訊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
據介紹,條例還對政府部門監管責任作了一些具體規定,主要包括:建立抽查制度,政府根據企業註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資訊的情況進行檢查。建立舉報制度,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資訊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同時,條例還設定了法律責任,規定政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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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者將寸步難行
2014年10月1日起我國將正式施行企業資訊公示制度。
專家認為,此次公佈的條例明確了企業對其公示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政府部門只承擔其職責範圍內的公示和監管責任。“這一制度把行政執法對企業自主經營過強干預的‘手’收了回來,轉而用於凸顯企業的主體責任,強化社會監督,通過信用資訊的杠桿,實現了市場資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調控的雙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説。
葉林表示,隨著企業資訊公示制度的建立,如企業未按規定進行資訊公示或者弄虛作假,則會被管理部門納入經營異常名錄;若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則由國家或省級工商部門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獲取這些資訊,這將使企業的經營行為被置於陽光監督之下,倒逼企業對其不誠信行為負責。
此外,條例規定,對進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將會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真正讓失信者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