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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禁止新建燃煤自備電廠

  • 發佈時間:2015-11-30 10:49:48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11月30日下發的《關於加強和規範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有多處措詞用了“嚴格”字眼,有的地方更是直接用了“禁止”字樣,這意味著國家對於燃煤自備電廠的管控進一步收緊。

  比如:嚴格執行電力行業相關規章,提升自備電廠運作水準,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作;嚴格新建機組能效、環保準入門檻,落實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控制指標;嚴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及以餘熱、余氣名義建設常規燃煤機組等違規行為;禁止公用電廠違規轉為企業自備電廠。

  《意見》明確:“新(擴)建燃煤自備電廠項目(除背壓機組和餘熱、余壓、余氣利用機組外)要統籌納入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火電建設規劃,由地方政府依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核準,禁止以各種名義在總量控制規模外核準。”

  《意見》進一步強調:“新(擴)建燃煤自備電廠要符合國家能源産業政策和電力規劃佈局要求,與公用火電項目同等條件參與優選。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備電廠。裝機明顯冗余、火電利用小時數偏低地區,除以熱定電的熱電聯産項目外,原則上不再新(擴)建自備電廠項目。”

  另外《意見》還明確,自備電廠要成為合格的發電市場主體,必須滿足5個方面的條件:符合國家産業政策,達到能效、環保要求;按規定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産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進入各級政府公佈的交易主體目錄並在交易機構註冊;滿足自備電廠參與市場交易的其他相關規定。

  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成為合格的發電市場主體後,有序推進其自發自用以外電量按交易規則與售電主體、電力用戶直接交易,或通過交易機構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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