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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擬規定:“滴滴打車”等電召服務須備案

  • 發佈時間:2015-01-14 15:11: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王磊  責任編輯:姚慧婷

  目前出現的“滴滴打車”、“專車”等新形式打車方式,統稱為計程車電召服務。傳統出租汽車行業認為其“搶走了蛋糕”。對此,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在審議《遼寧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第三次審議稿)》時,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和修改。

  草案第三次審議稿中擬規定,交通形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系統,完善智慧調度和監督管理體系,推動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系統與電召服務平臺的資訊共用和互聯互通,逐步實現對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的完整記錄、及時跟蹤和全過程監管。

  同時,出租汽車電召服務運營商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將電召服務平臺接入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資訊系統,建立完善電召服務信譽管理體系,規範電召服務終端軟體的發放和使用管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佈出租汽車電召服務運營商備案的有關情況。

  如果出租汽車電召服務運營商不按照要求備案,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在本地區從事租出汽車電召服務業務。對服務品質低劣、服務投訴多、受理響應率和調派成功率低的出租汽車電召服務運營商,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給予警告、通報、限期整改或者責令停止在本地區從事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業務。

  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建或接入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憑條,安裝和使用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運營商提供的電召服務終端軟體,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

  此外,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電召服務時,在不影響行車安全的狀態下操作電召服務終端設備,乘客上車後,應當將電召服務終端設備調到靜音狀態;在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場所排隊候客區,不得通過電召服務方式攬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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