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不買社保就不能辦居住證?
- 發佈時間:2014-10-29 09:20:00 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曹慧敏
《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草案)》昨天三審引發爭議
昨天,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召開,對《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記者現場獲悉,按照將申領門檻和含金量“雙提高”的立法思路,《條例(草案)》明確居住證的辦證條件為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和合法穩定職業,其中對“合法穩定職業”擬指在深圳參加社會保險才能認定,引起不少爭議。
據了解,作為中國外來人口最多的城市,深圳居住證的辦理將直接涉及逾1500萬非深戶籍人口的工作與生活。《條例(草案)》一旦頒布實施,與居住證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將關係著在深居住的非深戶籍人員的生活品質。
記者注意到,經過前兩次的審議和修改,此次三審的《條例(草案)》擬維持二審稿中對“合法穩定職業”的判定標準為“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也就是説,即使你常年在深圳居住和工作,但你沒在深圳購買社保,很有可能就不能辦理居住證。
解釋:納稅作標準難判定
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審議時解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等權利。此外,上述意見還規定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城市建立完善的積分落戶制度。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置積分分值。
“由此可以看出,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無論是享受基本公共服務還是積分入戶,都是與參加社會保險相掛鉤的。”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渤進一步解釋説,若以納稅作為有合法穩定工作的判定標準,在實踐中比較難以操作。由於納稅人的納稅狀況千差萬別,以何稅種、多少納稅額為判定標準都不好確定。
弄虛作假取證 居住證將被登出
此次《條例(草案)》三審稿的修改還包括——增加“弄虛作假取得居住證的將被登出居住證”;持證人享有的權益由詳細羅列十多項“基本公共服務”和 “附條件待遇”改為原則性描述“持證人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憑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條件,階梯式享受基本醫療衛生、公共文化、計劃生育、就業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會救助、住房保障等相應的權益。持證人的同住未成年子女、同住父母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權益。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等。
焦點
不在深圳買社保 未必沒有“合法穩定職業”
駐深圳記者協會有關負責人昨天表示,駐深記協目前有會員單位39個,涵蓋來自北京、上海、廣州等地新聞媒體駐深圳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中不少工作人員常年在深圳工作、生活,有的已經連續在深居住和工作10餘年。他們有穩定合法的職業,只是戶籍都在單位總部所在地,並由單位統一在總部所在地購買社會保險。
“相信在深圳還有不少這些長期派駐深圳機構的工作人員也是如此。這些工作人員非深戶籍、不在深圳購買社會保險,難道他們沒有‘合法穩定職業’?”上述負責人認為,這部分人還要繼續在深圳居住和生活,難道就不能辦理居住證,也不能享受相關公共服務?“最現實的問題是,小孩要在深圳讀書怎麼辦?”
其實,關於此項判定標準,此前在《條例(草案)》二審時,就有委員曾提出有些非深戶籍人員雖然在深圳沒有參加社會保險,但在深圳居住、工作,而且在深圳納稅,這些人也應當被視為擁有“合法穩定職業”。
據了解,本次會議持續到10月30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表決。本次會議期間是否會對《條例(草案)》此項再進行修改,本報將繼續關注。
深圳居住證辦證條件擬同時滿足:
1.合法穩定居所
2.合法穩定職業
擬與在深圳參加社會保險相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