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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臺新規強化導遊管理

  • 發佈時間:2014-10-29 05:28:5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何偉  責任編輯:王斌

  海南省近日通過《關於修改海南省旅遊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要求加強對導遊的管理,落實導遊薪酬和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導遊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景區提價、旅行社帶團等作了嚴格規定。

  “黑導遊”一直是旅遊市場久治不愈的頑疾。對此,新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導遊管理和評價制度,落實導遊薪酬和社會保險制度,逐步建立導遊職級、服務品質與報酬相一致的激勵機制。同時,規範導遊準入制度。參加導遊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人員,應當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註冊,方可申請取得導遊證。

  新條例還對景區提價作了規定,提價須召開聽證會。新條例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區的門票以及旅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新條例規定,旅行社、景區、購物場所、餐飲、旅館、旅遊演出和娛樂場所等旅遊經營者,不得串通操縱旅遊市場價格、哄抬價格,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等方式實施不正當競爭。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此前,遊客在海南旅遊遭遇導遊擅自改變行程、增加自費景點等現象頻發。對此,新條例從嚴從重加大對旅遊經營者及導遊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要加強對旅遊服務合同管理,切實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新條例規定,旅行社若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將不同遊覽行程、不同服務標準、不同接待價格的旅遊者合併同一團隊接待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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