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科研設施:“獨有”如何變“共用”
- 發佈時間:2014-10-29 05:28:53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王斌
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所有管理單位要按照統一規範標準建立線上服務平臺,並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臺;所有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都要納入平臺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10月27日審議通過了《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通過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把公共財政投資形成的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使其更好地為科技創新服務、為社會服務。
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是突破科學前沿、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科技問題的技術基礎和重要手段,包括大型科學裝置、科學儀器中心、科學儀器服務單元和單臺(套)價值50萬元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等。
長期以來,由於管理的條塊分割,各類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服務平臺標準不統一,用戶與管理單位間的資訊缺乏交流。對此,科技部基礎研究司副司長崔拓告訴《經濟日報》記者,《意見》明確要制定統一的標準規範,建立統一開放的國家網路管理服務平臺,實現開放資訊共用。所有管理單位都要按照統一規範標準建立線上服務平臺,並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臺;所有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都要納入平臺。
如何建立統一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的評價制度,一直是制約開放共用的重要因素。崔拓表示,《意見》明確要建立評估制度,制定評價標準和辦法,引入第三方評估,評估結果定期向社會公佈。評價考核結果作為科研設施與儀器更新的重要依據。
如何讓供需雙方實現激勵相容,使設施儀器的管理單位有動力開放、共用?科技部計劃司副司長蔡文沁介紹,《意見》採取了“推”和“拉”結合、獎懲並舉的措施。所謂獎懲,即指激勵和約束。
引導激勵機制包括3方面:一是採取有償服務。管理單位對外提供開放共用服務,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服務費。對納入國家網路平臺統一管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免稅政策的科研儀器設備,准予用於其他單位的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二是統籌考慮和嚴格控制新上項目中儀器設備購置。三是對開放效果好、用戶評價高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和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建立開放共用後補助管理機制。
而約束機制主要包括,對不按規定公開開放與利用資訊、開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單位,採取網上通報、停止管理單位新購、申報項目時不準購置儀器設備等方式予以約束。對通用性強但開放共用差的,可按規定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無償劃撥,管理單位也可內部調配。
為確保政策落實,《意見》明確了管理單位的法人責任,建立開放、運作、維護、使用管理制度,落實實驗技術人員崗位、培訓、薪酬、評價等政策,特別是儀器設備集中使用的單位,要建立專業化的技術服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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