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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社保基金條例:社會保障基金不是社會保險基金

  • 發佈時間:2016-03-29 08:25:35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張璁  責任編輯:張少雷

  解讀人: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採訪人:本報記者 張 璁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公佈,《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障基金如何保值增值?哪些措施確保基金安全?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應對老齡化,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需強化

  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戰略決策,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2000年8月,經黨中央批准,國務院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作為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於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運營。16年來,通過財政撥款、國有資本劃轉等方式不斷充實基金,加上投資收益,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規模已達15085.92億元。

  目前,我國已處於人口老齡化階段,2014年我國60周歲及以上人口2.12億,佔總人口比為15.5%;65周歲及以上人口1.38億,佔總人口比為10.1%。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不斷加劇,基金規模不斷擴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務越來越重,迫切需要強化對基金投資運營的管理和監督。為了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制定《條例》,對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運營、監督等環節作出進一步規範,是十分必要的。

  社會保障基金不是社會保險基金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條例》規定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與社會保險基金不是一個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在投資運營上,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由於短期內暫不發生支出,更適宜開展中長期投資。

  社會保險基金是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構成,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用於公民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當期發放。因此,對社會保險基金來説,對投資風險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資範圍較窄,投資運營活動限定條件更多。國務院2015年8月印發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作了規範。

  社會保障基金年均投資收益率為8.82%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情況,特別是基金的規模和收益情況,是大家最關注的問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保民生的重要資金來源,基金的管理運營情況,直接關係到基金能否守住安全“紅線”,獲得穩定的投資收益。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在多年的管理運營實踐中,在資産配置、投資運營、風險控制、幹部隊伍建設等方面,都積累了許多經驗,成果顯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自2000年設立以來,發展很快,運營穩健,管理嚴格,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較好地實現了保值增值,在不斷發展中壯大了保民生的實力,為進一步充實我國社會保障資金,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已由設立時的200億元發展到15085.92億元,累計投資收益額為7133.34億元,年均投資收益率為8.82%,超過同期年均通貨膨脹率6.47個百分點。可以預見,隨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對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作用也會不斷增強,必將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塊“壓艙石”。

  多措確保基金安全

  《條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確提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按照審慎穩健、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規定了多項措施:一是明確基金的投資範圍、種類和比例,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基金,合理配置經國務院批准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産。二是完善基金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基金的資産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並集體討論決定;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基金管理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從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專業託管機構中選聘基金的投資管理人、託管人;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有關合同報國務院財政部門等備案。三是強化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管理,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託管人,並對其進行考評,同時明確了投資管理人審慎投資、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職責和禁止行為。

  基金運營情況須向社會公開

  《條例》設專章對基金的監管作了規定:一是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許可權,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依法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依法移送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處理。二是加強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監督,規定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三是強化對基金的審計,規定審計署每年對基金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社會公佈。四是完善基金公開制度,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其官方網站、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每年向社會公佈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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