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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條件放寬會不會造成高企魚龍混雜?

  • 發佈時間:2016-02-02 01:31:08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人們一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修訂,第一反應一般是條件放寬了,會有更多科技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受益。不過,接下來,又有不少人生出疑問:認定條件放寬會不會造成高企魚龍混雜?”近日,科技部火炬中心黨委書記翟立新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專訪時説,“社會各界關注、監督是好事,但也因為對於政策條文不夠熟悉,出現了一些誤讀。新辦法只是一放了之嗎?這裡有必要詳細説説”。

  科研人員佔比是由30%降為10%了嗎?

  “企業科研人員佔比由不低於30%調整為不低於10%。”最近,眾多媒體在相關報道中出現了這樣一句話。這一改變也引發了一些人的擔憂。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科技企業負責人告訴記者,“我挺高興,我們成為高企的希望變大了;我也擔心,未來高企的品質會不會降低呢?”

  對於這個問題,翟立新説,“大家關心高企認定,這是一個積極的信號。讓市場活力更大地釋放,讓更多創新型企業得到政策支援,本就是這次修訂的初衷。不過,簡單地認為科研人員佔比由30%降為10%確實是一個不準確的資訊”。

  “08版認定辦法中的30%,指的是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而不是科研人員的比例。因此,科研人員佔30%一説本就不成立。”科技部火炬中心高企處處長郭建平建議,“大家不妨把當年的條文找來看看,其中明確規定研發人員佔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這和新辦法是一致的”。

  “考慮到企業研發外包、眾包以及産學研合作等新趨勢的出現,新辦法取消了大專以上科技人員佔比30%的限制。而基於現代服務業的特點,科研人員也不該唯學歷論。這是一個積極的變化,但不熟悉的人卻混淆了,以為科研人員佔比降低了。”翟立新説。

  小企業研發經費佔比降為5%靠譜嗎?

  “小企業研發經費的佔比由6%調整為5%,這樣還能保證研發的品質嗎?”有人在網上這樣留言。還有一些網友發問,“這是不是意味著新辦法在弱化企業的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

  對於這些疑問,翟立新説,“大家考慮的問題非常好。確實,如果門檻降低了卻影響了高企的品質,一切就得不償失了。這裡我們必須搞清一件事:小企業拿5%的錢搞研發究竟低不低?”

  企業健康持久發展,必須有自己的核心産品。但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一項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受自身條件限制,2015年上半年,多達85.9%的中小微企業沒有任何創新活動。

  參照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數據,翟立新説,“我國企業科技研發水準整體不高。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投入一般僅佔主營業務收入的0.84%,而主要發達國家的這一比例為2.5%至4%;研發經費佔比達到5%的小企業,在全國小企業總數中僅佔4.4%。”

  “小企業研發經費佔比降為5%,雖然降低了一個百分點,仍是一個非常高的標準。能夠達標的小企業,在我國還屬於比較稀缺的資源。這也就保證了高企的品質。”翟立新説。

  公示時間減少5天意味著監管減弱嗎?

  新辦法縮短了公示時間,由15個工作日改為10個工作日,簡化了認定工作流程。但也出現了另一種疑慮:公示時間減少了,是不是意味著監管減弱了?

  為了防止這樣的情況發生,翟立新提到了修訂中的一個新變化,“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進行公示”。他分析,以前的公示是在地方進行的,這一次修訂時把範圍擴大到了全國,挑問題、找毛病的眼睛多了,也就優化了對於高企的監管。

  翟立新提到了監管部門的“一票否決權”,“新辦法增加了一條,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發展情況報表的,由認定機構取消高企資格”。

  “已獲得高企資格的企業,如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可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其間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復核後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高企資格,並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在郭建平看來,“監管不僅沒有弱化,還有所加強”。

  “新辦法”就是一個“放”字了事嗎?

  “一提修訂辦法,人們的直觀感覺就是條件放寬了。但這只是部分真實。”翟立新説,“比如,取消了近3年內獲得智慧財産權的限制,對於企業來説是放寬了;但取消獨佔許可獲得智慧財産權使用權的方式,是在鼓勵企業自主研發,這樣的要求其實是更嚴了。”

  “以往,在認定高企過程中,一些地方存在認定數量‘指標化’的問題。如果市長、書記把高企數量作為政績指標,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有時候也無能無力,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就會讓一些不合格的企業混進來。”翟立新説,“為了改變這種情況,對地方認定工作存在問題的,監管部門有權按下‘暫停鍵’。”

  他進一步解釋,“修訂辦法中提出,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企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機構提出整改意見並前期改正。對於問題嚴重的認定機構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認定管理工作”。

  “新辦法絕不是一個放字了事,而是寬嚴相濟、管放結合。”翟立新説,“為了讓更多創新型企業受益,就要防止魚龍混雜的局面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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