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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企業債務風險應避免“政府兜底”

  • 發佈時間:2016-01-05 01:00:22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胡旭  責任編輯:王斌

  企業債務風險是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和長期存在的融資問題的集中體現,也是市場經濟發育過程中難以避免的客觀現象。這一輪企業債務風險積聚也給各級政府帶來了很大壓力。相關人士認為,在應對和處置風險時,政府在此輪風險的處置過程中必須找準自己的定位,遵循市場和法治思維,避免出現“政府兜底”做法,結合穩增長和調結構的要求,對企業採取分類處理的模式,恰當發揮作用,合理控制和紓解不同類型的風險。

  尊重市場客觀規律,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認識和對待企業債務風險。專家認為,政府不應再以“挽狂瀾于既倒”的姿態扮演“救市主”的角色。相反,應該引導企業和群眾正確認識和對待市場風險,不向社會過度釋放“政府挽救企業”的信號,避免使用財政資金或其他國有資産為企業債務買單。

  加強對政府債務的管控。有企業負責人表示,這一輪企業債務風險積聚在一定程度上與政府債務也有重要關聯,不少企業債務的形成與政府性建設項目、安置工程等密切相關,政府資金不及時到位、拖欠款項造成了部分企業困難。因此,建議各地方政府一方面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減少拖欠;另一方面還應提前採取措施,防備企業債務風險進一步蔓延至政府債務。

  對於應扶持、可扶持的企業,政府應採取積極有效措施給予企業恰當的幫助。對於確實無法繼續經營,或産業、技術水準落後的企業,引導其走依法破産重整或依法清算的路子。

  各級法院應加大債務糾紛的審判與執行力度,盡可能縮短審理與執行週期,快審快結,加快債權實現。

  加大對影子銀行違規違法行為的查處,堅決打擊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非法佔有、轉移公司資産等犯罪活動。記者採訪的多個案例顯示,在涉及違規違法和犯罪的債務糾紛中,僅僅依靠債權人通過民事司法程式難以取得較好效果。債權人不僅舉證能力有限,搜尋財産線索很難,而且企業有限責任制也限制了債權人的追索能力。專家建議,應盡可能運用行政處罰和刑事手段,加大對債務人及相關責任人的壓力,特別是加大收繳違法所得及追贓的力度,盡可能減少合法財産的損失。

  正確發揮律師在解決群體性債務糾紛中的特殊作用。顧培東認為,涉及老百姓的群體性債務糾紛中通常缺少理性的牽頭人或代表者,單個人維權成本很高,都有“免費搭車”的需求。因此,建議相關部門主動組織一批素質較高的律所和律師團隊,尤其是充分發揮各級政府法律顧問團的作用,以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免費為維權群體代理訴訟和進行交涉,從而引導債權人群體理性地、程式化地表達訴求,防止出現過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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