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審計”改革力推全覆蓋監督(2)
- 發佈時間:2015-12-14 14:29:35 來源:瞭望 責任編輯:王斌
“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管理改革,提供了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制度保障,體現在審計機關幹部隊伍管理、經費保障、審計項目計劃安排等方面,均由省級管理,有利於審計機關聚焦主業,減少干擾審計情況的發生,進一步加大審計工作力度。”權威人士説。
獨立性保障還體現在相關的機制安排上。改革意見明確要求,圍繞增強審計監督的整體合力和獨立性,強化全國審計工作統籌。加強審計機關幹部管理,任免省級審計機關正職,須事先徵得審計署黨組同意;任免省級審計機關副職,須事先徵求審計署黨組的意見。
同時還要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審計職責保障機制。確保審計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做到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産、國有資源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都接受審計、配合審計。對拒不接受審計監督,阻撓、干擾和不配合審計工作,或威脅恐嚇、打擊報復審計人員的,要依紀依法查處。
打造一支能打勝仗的審計鐵軍
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也被擺在審計制度改革的重要位置。改革方向是,結合審計職業的性質特點,建立適應審計工作需要的審計人員分類管理制度,設置審計專業技術類職位和綜合管理類職位,建立審計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完善審計人員選任機制、問責機制和職業保障機制。
權威人士為《瞭望》新聞週刊解讀指出,這是強化審計幹部隊伍建設,提升審計能力和水準的重要舉措。
在他看來,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是有效履行審計法定職責的基礎。當前,國家對審計工作的新要求、審計形勢任務的深刻變化,都對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審計職業化建設重點就是要加強審計專業化建設。
但從實際情況看,目前,審計機關公務員中審計人員、綜合管理人員均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沒有按照審計工作運作規律和審計監督的需要進行資格條件管理和職責劃分,導致職責不明、權責不清、可以有效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審計力量不足,不能適應國家對審計工作的要求以及現代審計專業性、綜合性、複雜性的特點。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吳江認為,審計發展到現在,已經具有了特殊的職業屬性,因此也才會提出職業化的安排。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力的核心,不僅包括是否賦予獨立的審計監督權,而且也包括獨立審計的能力。
一位熟悉審計工作的人士告訴本刊記者,當前,在基層審計機關,一些經驗豐富的老審計人員由於職務晉陞無望,存在消極怠工,得過且過,當起“甩手掌櫃”的現象;也有些審計人員業務能力十分突出,工作成績顯著,但不善於人際溝通,領導能力欠缺,同時受限于非領導職數限制,往往出現心灰意冷、意志消沉的情形,等等。
“審計人員本來是走技術路線,越有技術、越有經驗,越是希望他在專業上發揮作用,可是他沒有晉陞途徑了,他只有去當科長、當處長,只有當行政領導才有前途,這不符合其成長規律。”吳江表示,公務員裏設置專業技術類正是有這樣的考慮。建立審計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有助於打破“天花板”現象,豐富審計人員的職業發展路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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