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問養老金入市:多少錢入股市 風險咋防範?
- 發佈時間:2015-06-30 00:2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王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29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産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基金資産凈值的30%。
對於養老金入市,不少網友擔心“股市風險大,虧損了怎麼辦”。專家表示,當前養老壓力日漸加大,養老金有必要入市謀求保值增值,但必須建立風險防範、責任承擔機制,不能讓老百姓的養老錢受到損失。
為何要入市?
——養老壓力大 謀求保值增值
6月29日,人社部、財政部聯合發佈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7月13日。
根據徵求意見稿,養老基金限于境內投資,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産支援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産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這意味著新規全面解除了“養老金不能投資股市”的緊箍咒。不過,新規也養老金入市設定了一條“紅線”: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産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基金資産凈值的30%。
人社部部長尹蔚民曾在2015年兩會上指出,按照目前的規定,養老保險基金只能夠買國債、存銀行,好處是保障了基金的安全,但問題是沒有實現保值增值的目的。從前幾年的情況來看,收益率還低於CPI,實際上是處於一種貶值的狀態。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在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表示,當前養老壓力日漸加大,在堅持安全投資、穩健投資的原則下,有必要採用多種方式對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資金進行投資,這有利於提高收益水準,實現基金增值保值。
記者注意到,早在2012年,經國務院批准,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受廣東省政府委託,投資運營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結存資金1000億元。年報數據顯示,2013年其收益率為6.2%,跑贏同期2.6%的通貨膨脹率。
多少錢會入市?
——規模或數千億 短期難影響股市
養老金入市全面開閘後,會有多少資金進入股市,又會對股票市場産生何種影響?
根據《2014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4年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5645億元。按徵求意見稿中設定的最高30%的比例計算,養老基金可以進入股市的金額最高將超過1萬億元。
不過,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發展經濟學系主任曹和平對中新網記者説,1萬億隻是理論上的數字,實際上養老金入市會有一個試水的過程,開始時應該比較小心謹慎,可能只會有5%或10%左右的比例,所以實際入市資金規模預計將遠遠不足1萬億。
對於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資金規模,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投資辦法》規定由省級政府根據當地養老基金結余情況,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後,具體確定委託投資額度。預計扣除預留支付資金外,全國可以納入投資運營範圍的資金總計約兩萬多億元。但也不是馬上就能匯集起來,從地方逐級歸集起來需要有個時間過程。
《投資辦法》規定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30%可以投入股市。是不是意味著有6000億元以上的資金要進入股市?這對股市將産生什麼影響?在近日股市行情的背景下,不少網友認為,養老金選擇當下時間點入市,意味著監管層有意借助養老金托市。
“這種判斷和説法是不確切的,”褚福靈認為,之所以出臺上述辦法,是希望在安全的前提下,對養老基金進行保值增值,而不存在救市的問題。“養老金是用來養老的,不是用來救市、托市的,它沒有救市的功能,也沒有這個義務。”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30%”規定的是養老基金投資股市的上限比例,重點仍是合理控制投資風險。在實際運營中,進入股市的資金規模和時點,不是由政府直接操作的,而是由授權受託的市場機構具體運作,而且也不可能很快達到投資比例上限。因此,養老基金投資運營對股市會産生一定影響,但這種影響是平緩和循序漸進的。
“保命錢”怎麼防風險?
——將建風險準備金 賠償責任需細化
“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作為老百姓的“保命錢”、養老錢,養老金進入股市後,又該如何防止虧損,成為廣大民眾最關心的問題。
曹和平表示,投資有風險,但不必過分擔心。上述辦法實際上明確了多元化的投資方向,而不是不是投資單個股票,這樣安全性比較高。
“養老基金是保障基金,不是投資基金,更不是風投基金,對結余資金進行一定的增值保值是必要的,但一定要堅持安全第一。”褚福靈認為,必須明確安全保障、風險防範、責任承擔機制,一旦出現了虧損,如何來彌補,誰來彌補,這是一定要確定清楚的。
事實上,徵求意見稿對防範和彌補養老基金投資虧損作出了明確的要求:受託機構按照養老基金年度凈收益的1%提取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養老基金資産凈值5%時可不再提取,專項用於彌補養老基金投資發生的虧損。投資管理機構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風險準備金,專項用於彌補重大投資損失。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給養老基金資産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養老基金資産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依法給予處罰外,由受託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託管或投資管理職責,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辦法提出了賠償責任,但具體要賠償到什麼程度,該怎麼賠償,這都需要進一步細化。”褚福靈表示,養老金在實際市場化投資運營中,需要解決的問題還有很多,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關鍵是一定要建立穩健的投資組合,政府要加強監管,保障基金的絕對安全,不能讓老百姓的養老錢受到損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