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産稅立法呼聲漸高 為何進展緩慢?
- 發佈時間:2015-03-17 10:30:00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王斌
房地産稅立法,從調研到起草論證再到形成社會共識確實需要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可能是一年、兩年甚至更長,有利於各方利益充分博弈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快房地産稅立法”和“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因此,出臺房地産稅法是大勢所趨,現在需要考慮的是出臺的時機和時間表
一改過去的“抑制”、“投機”、“調控”等詞彙,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回顧2014年中國房地産市場所用的詞彙是:穩定、支援和促進。報告還表示“穩定住房消費”,卻未提及房地産稅。
在此之前,房地産稅會不會開徵、如何徵收,一直是社會熱議的話題。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房地産稅立法進展緩慢是因為其牽涉的面比較廣,有關方面對此比較慎重。
劉劍文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快房地産稅立法”和“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因此,出臺房地産稅法是大勢所趨,現在需要考慮的是出臺的時機和時間表。
形成社會共識需要一個過程
房産是很多家庭的最大宗資産,房地産稅立法牽涉千家萬戶切身利益。
在國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代女士對此很關注,她已經開始為自己的房子每年繳納幾千元稅款。
2011年1月,上海市公佈房産稅試點方案,根據該方案,她名下的房産需要徵收房産稅。
“幾千塊錢不多,那也是錢啊。”根據幾年的觀察,她也發現,房地産稅推開是遲早的事,但她認為應該依法徵稅,做到公開、透明、公正。
中央首次提出對房地産稅進行立法,始於十八屆三中全會。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公佈。
“第18條中提出‘加快房地産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第27條中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兩者結合起來給社會傳遞的清晰信號是:稅制改革要法治先行。”劉劍文認為。
劉劍文表示,根據決定的表述可以推斷,在房地産稅法出臺之前,我國不可能全面推開徵收房地産稅。
此前半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了5年立法規劃,制定單行稅法被列入立法規劃。
劉劍文説,結合決定的表述,制定“單行稅法”應該包括制定房地産稅法。
一個可以佐證的事實是,2014年3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回答媒體提問時表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已經對外公佈,把制定增值稅法以及其他單行稅法等立法項目列入到立法規劃當中,我們將根據立法規劃,積極做好相關的稅收立法工作。
闞珂説,房地産稅法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會同國務院的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條件成熟時會依法提請審議。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一位稅法學者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主導立法,房地産稅法一開始就是法律的形式,符合稅收法定的精神。
劉劍文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過去一年間,房地産稅立法一直在進行中。
前述中國社會科學院稅法學者説,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表述,房地産稅立法的時間表限定在2020年以前,並沒有説具體到2015年,畢竟房地産稅立法是一個需要各方尋求共識的過程,“慎重是對的,也是應該的”。
劉劍文認為,房地産稅立法,從調研到起草論證再到形成社會共識確實需要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可能是一年、兩年甚至更長,有利於各方利益充分博弈。
房地産稅試點效果不明顯
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房地産稅”是在2010年10月。新華社受權發佈《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在推進財稅體制改革中提到了“研究推進房地産稅改革”。
在此之前,國務院在批轉國家發改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時,提出的仍是“逐步推進房産稅改革”。
中國社會科學院稅法學者解釋説:“我國當前的房地産稅改革包括兩方面,對已納入房産稅徵收範圍的房産由現行的按原值或租金收入徵稅改為按評估值徵稅;將房産稅徵收範圍擴大到居民個人所有非營業用房産。”
該學者表示,前者即為我國一直在徵收的房産稅。
根據房産稅暫行條例,我國對城市中的經營性房産徵收房産稅,房産稅依照房産余值計算繳納。房産出租的,以房産租金收入為房産稅的計稅依據。對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産“免納房産稅”。
後者即為當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房産稅改革,啟動於2011年。當年1月底,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同意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改革試點,具體徵收辦法由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從實際出發制定。
隨後,重慶市和上海市公佈了房産稅試點方案。
劉劍文分析,重慶、上海兩地試點改革的背景是,當時房價居高不下,期待通過徵收房産稅調控房價。
2011年3月發佈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提出在財稅體制改革中,“研究推進房地産稅改革”。
隨後兩年間,擴大個人住房房地産稅改革試點範圍的表述多次在國家層面被提及。
佐證之一是,2013年5月,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發改委《關於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將擴大房地産稅改革試點範圍。
直到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房地産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之後,“擴大房地産稅改革試點範圍”的聲音漸漸消失。
劉劍文認為,十八屆三中全會解決了房地産稅改革的頂層設計問題,就是要加快房地産稅立法,“房地産稅事關老百姓切身利益,爭論很大,試點效果又不太明顯,還是直接通過立法解決比較好”。
中國社會科學院稅法學者認為,試點之所以效果不明顯,主要原因是房産稅改革的目標不清晰,背離了房地産稅原本的意義。其表現在於,試點規定了較大的免征面積,納入試點方案的應稅房産數量較少,稅收收入規模有限。
房地産稅定位是最大爭議焦點
房地産稅的意義和作用究竟何在?
劉劍文解釋説,房地産稅是一個體系,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産徵收,包含房産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和耕地佔用稅等多個稅種,主體稅種是房産稅。
中國社會科學院稅法學者表示,房地産稅首先是一種地方稅,這是沒有爭議的。關鍵問題是,如果把房地産稅作為地方的主要稅種,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到底徵收多大規模算主要來源?
該學者説:“我們認為,地方政府主要指市區縣這一級政府(不包括省級政府),房地産稅到底佔多大比例,還有一個轉移支付的問題。我們不能寄希望這一級政府依靠房地産稅籌集主要的收入。”
因此,該學者表示,目前還沒有一個達成共識並能夠放在桌面上討論的房地産稅制方案,“房地産稅的徵收範圍、目標定位和稅率設計還存在爭議”。
中國財政學會副會長、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透露,房地産稅目前尚未形成一致的方案,爭論的焦點集中在房地産稅的定位,這也是房地産稅立法的關鍵。
中國社會科學院稅法學者認為,房地産稅是具有收益稅特徵的稅種,有助於建立地方公共服務水準與政府收入之間的有效關聯。“你住在某個區域裏,政府為你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你有義務繳納房地産稅”。
他建議説,既然房地産稅是一種地方稅,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推動房地産稅立法時,可以考慮由立法機關確立稅收徵收的基本原則,在徵收範圍和稅率等方面給地方更大的自主權。
劉劍文的建議是,不動産登記制度、預算公開制度等相關配套制度的實施,已經為房地産稅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下一步到底怎麼徵收房地産稅,包括納稅主體、稅率等,還需要利益各方進行爭論,形成共識之後再確定也不遲。
“現在要加快立法步伐。”劉劍文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