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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建立法治的市場經濟

  • 發佈時間:2014-11-05 17:48:3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業文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要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並從産權保護、創新激勵、公平競爭、市場建設等各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落實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法治導向,推進經濟法律制度建設,對於進一步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法治是建立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基石,完備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市場良好運作的前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法治建設提供保障。離開了法治,就不會有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市場就會混亂,經濟就不可能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這是我們改革開放30多年來的一條重要經驗,也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可供借鑒的成功經驗。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高度重視經濟法制建設,制定了一系列調整市場經濟關係的法律法規,使整個經濟運作逐漸步入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軌道,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充滿活力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但也要看到,我國的經濟法律基礎仍較薄弱,法律規範尚不完善,與建設法治的市場經濟相比還有不小差距。突出表現在立法仍存在盲點和空白,一些法律法規不“給力”,對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界定不清,對産權的平等保護不夠,違法處罰性規定偏“軟”,且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執法機制不盡完善,“選擇性執法”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法律還只停留在“紙面”上,一些市場違法行為未能得到有效懲處;法治理念尚不牢固,“情大於法”、“官大於法”問題仍很突出,許多市場主體遇事首先想到的是“托門子”、找關係,而不是講法治、走程式;一些政府部門和市場管理者也習慣於用行政手段解決問題,權力運作沒有納入法治軌道,讓市場參與者缺乏安全、穩定的預期。當前在市場經濟運作中,行業性壟斷、區域性壟斷普遍存在,個別市場主體唯利是圖、缺乏誠信,罔顧法律道德,“假、冒、偽、劣”現象屢禁不絕,表面上看是市場現象、管理問題,深層次看則是經濟運作、市場治理還沒有完全走上法治化軌道。今天,我們要克服市場領域的種種缺陷,必須尊重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全面深化改革,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真正建立起法治的市場經濟。

  建立法治的市場經濟,需要利用法治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市場經濟的主體是企業,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因此,要按照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積極探索制定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和市場投資“負面清單制度”,劃定權力邊界、規範權力運作,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讓“看得見的手”依法行事、受到約束,讓“看不見的手”在規範發展中迸發更持久活力。

  建立法治的市場經濟,關鍵在於以法治立規矩、建秩序,堅持保護産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的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

  産權是所有制的核心,産權保護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礎。要著力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産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産權的保護,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創新適應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産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國有、集體資産所有權、經營權和各類企業法人財産權的保護,不僅讓公有制經濟財産權不可侵犯,而且讓非公有制經濟財産權同樣不可侵犯。同時,還要完善激勵創新的産權制度、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

  現代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維護契約、堅持誠信是市場主體的立業之基興業之本。要完善規範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就要依法健全企業的組織制度、企業的管理制度、企業的決策制度、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讓企業的生産經營行為不能碰觸法律底線。

  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原則。要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産資源、農業、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規,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

  有效監管是政府的應盡職責,也是市場經濟有序運作的前提保障。各級政府要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依法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只有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在法治軌道上越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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