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理解社會主義法治本質特徵
- 發佈時間:2014-10-31 07:2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王斌
深刻理解社會主義法治本質特徵
——三論學習貫徹四中全會《決定》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地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這一重要論述,指明瞭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徵,深刻回答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關係這個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
依法治國所依據的“法”,是以憲法為核心、由各種法律規範組成的完整法律體系。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無論是1949年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還是1954年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五四憲法”和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現行憲法,都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我們黨領導中國人民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建立社會主義制度的歷史變革,確認了中國共産黨在黨和國家事業中的領導地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制定和多次修改的現行憲法,確立了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經過長期奮鬥形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重要成果,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為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則、重大方針、重要政策在國家法制上的最高體現。
回顧這一發展歷程,可以看到,我國的法治建設同黨和人民進行的艱苦奮鬥、創造的輝煌成就緊密相連,同黨和人民開闢的前進道路、積累的寶貴經驗緊密相連。這一鮮明特點,不僅反映在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上,也反映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各個方面。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明確提出“要努力建設法治中國,以更好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作用”,要求“政府職能轉變到哪一步,法治建設就要跟進到哪一步”、“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從大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到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從讓市場“法無禁止即可為”、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到“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中國共産黨堅持法治精神、創新法治方式,黨和國家建設的各層次、各領域在前所未有的廣度和深度上向著制度化、法律化不斷邁進。這些實踐成果,生動闡明瞭堅持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
當前,深化改革進入關鍵期,社會轉型進入深水區。從促改革到反腐敗,從協調利益關係到加強權力制約,從改善民生到改善生態,法治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凸顯。我們必須深刻理解,把依法治國方略落到實處離不開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特徵,也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保證。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與西方所謂“憲政”的根本區別。
“堅持黨的領導”決不是一句空口號。實現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核心在理念,關鍵在能力,重點在落實。為此,《決定》明確提出,黨領導人民制定實施憲法和法律,自身也要始終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黨要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援司法、帶頭守法;進一步健全權力運作制約和監督體系。尤其在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問題上,鮮明指出要使黨紀黨規嚴於國法,切實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這些週密部署,集中反映了我們黨在新形勢下執政方式的與時俱進和制度創新,突出體現了我們黨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和關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