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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簡政放權”走向“法治經濟”

  • 發佈時間:2014-10-20 07:0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中國共産黨十八屆四中全會今天在北京召開。“依法治國”是這次會議的主題。回顧黨的歷次中央全會,專題聚焦“依法治國”,這還是第一次。

  事實上,自從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在堅定不移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大刀闊斧加強黨的建設的同時,也在一以貫之地勾勒著“法治中國”的藍圖:“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式”……

  從深化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視角看,堅持並遵循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恰恰體現了市場經濟的根本要求和基本特徵。這是因為,市場經濟的大廈,只能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上;沒有法治,就沒有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

  如果説,簡政放權,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是貫穿于新一輪經濟體制改革的主線,那麼,建設法治經濟,讓政府在“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新體制框架中更好發揮作用,理應成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

  建設法治經濟,首先要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堅決保障包括財産所有者、投資者、創業者、消費者等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習近平同志在紀念現行憲法頒布30週年大會上指出:“我們要依法保障全體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産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證公民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現代市場經濟的實踐證明,高效、完備、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産權制度,是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的基本動力,是市場交易的必要前提,是促進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制度因素。一個不能提供財産安全保障的市場和社會,是不可能獲得長久發展動力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已經明確,國家保護公有和私人財産的合法權益。只有切實執行這些法律,才能真正樹立市場主體信心,進而獲得可持續發展的動力。

  建設法治經濟,就要徹底轉變政府職能,明確“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基本定位:一是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做好“裁判員”,不當“運動員”。通過增進市場透明度以減少交易成本,營造平等競爭環境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公正監管和嚴正執法以保證市場競爭的有序和高效。要嚴厲打擊那些破壞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如假冒偽劣、價格壟斷、偷稅漏稅、逃避債務、侵犯智慧財産權等等。二是在市場失靈時,適時適度進行宏觀調控,減輕市場震蕩,保持經濟平穩高效運作。三是在市場不能和不應發揮作用的領域,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

  建設法治經濟,必須以法律之尺嚴格規範政府與市場的關係,牢固樹立和切實貫徹市場主體“法無禁止皆可為”、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經濟理念。自全面深化改革以來,隨著簡政放權和對政府“有形之手”的日益規範,特別是伴隨著“負面清單”和“權力清單”等改革舉措的推行,政府與企業之間、權力與市場之間的邊界正變得越來越清晰。為鞏固改革成果,釋放改革紅利,必須在法律層面進一步規範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依法管住“有形之手”,糾正市場扭曲,減少尋租空間,消除制度不確定性,釋放市場潛在風險;依法放開“無形之手”,把資源配置的主導權交予市場,讓市場主體的創造力得以充分發揮,讓創造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我們從傳統計劃經濟走來。在計劃經濟時代,權力全方位介入經濟活動,形成了諸如權大於法、人治代替法治等陋習,其結果是浪費、低效、高成本。我們正在走向法治化的市場經濟。法治經濟意味著市場、企業和政府都必須依法行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也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從這個意義上説,建設法治經濟不可能單兵突進,它要求法治政府與法治市場、法治社會的同步推進。惟其如此,才能建立起與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相適應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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