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實市場經濟發展基石
- 發佈時間:2014-10-20 05:59:18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哪些方面體現了我國依法治國的決心?
劉俊海: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推進市場經濟發展和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的公司法治,是增強我國經濟競爭力的必要條件,是衡量一國或者地區資本市場法治水準的試金石,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頒布于1993年,歷經4次修改後已日臻完善。由於原有的工商登記制度無法滿足當前投資興業活動的制度需求,為鼓勵投資,新修改的公司法大幅下調了股份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門檻;允許股東和發起人分期繳納出資;鼓勵股東出資形式多元化;大幅下調公司上市門檻;取消了省級人民政府對股份公司設立的行政審批。
新修改的公司法是一部優化公司治理的規範型公司法。比如,針對現實生活中監事會監督乏力的現象,從法律層面完善了監事會的監督手段,賦予了監事會的彈劾權、股東會的召集權與主持權、提案權、訴權、簽單權等。上述改革有望提高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策品質,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從根本上提高公司的治理水準,實現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同時,新修改的公司法還是一部具有可訴性的公司法。根據“立法宜細不宜粗”的基本要求,新修改的公司法進一步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訴性,在相當程度上彌補了以前“草色遙看近卻無”的缺憾,對妨礙公司訴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法律規範也進行了必要的創新與變革。
記者:新修改的公司法對於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意義何在?
劉俊海:改革是我國發展的最大紅利。與其他民商法律相比,現代公司法具有較強的變動性,在經濟全球化時代與網際網路時代尤為如此。為實現轉方式、調結構、穩增長、惠民生、促和諧的經濟發展目標,全面建設投資者友好型社會,必須與時俱進,推出新一輪的公司法現代化改革。
把“推動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列為一項重要內容。就改革的效果看,2013年全國新註冊企業增長27.6%,民間投資比重上升到63%。這充分展示了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帶來的制度紅利和投資信心。
記者:為了更好地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您認為目前公司法還有哪些需要改進之處?
劉俊海:公司法應成為一體適用於各類公司組織形式的統一公司法、普通公司法,而不應被限定為內資公司法。為在更高的歷史起點上提高引進外商投資的品質,落實中外投資者在公司組織形式上的國民待遇原則,建議將外商投資公司納入公司法的調整軌道。
同時,應進一步完善公司登記制度改革,進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結構,鼓勵投資興業,維護交易安全,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法的修改永無止境,不可能一蹴而就。公司法體系博大精深,與經濟活動各方面密切相關,涉及法律關係錯綜複雜。建議深入做好新修改的公司法實施之後的立法後評估工作,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大膽借鑒國外先進理論,積極推出新一輪的公司法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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