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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價格VS地稅評估價格 呼籲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

  • 發佈時間:2014-10-08 09:16:0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曹慧敏

  根據1995年公佈的《城市房地産轉讓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産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産權利人轉讓房地産,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房地産轉讓應當以申報的房地産成交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格的,以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據鄔德律師分析,該規定顯示房地産成交價格實行申報制度,房地産轉讓應當以申報的房地産成交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格的,以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但在執行中,申報價格與評估價是採用“孰高”原則,哪個高取哪個,且對於何為成交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格也沒有作出定義。

  建議地稅適當披露同等 地段相似房屋的評估價

  鄔德律師表示,稅務機關集評估價格與收稅于一身,身兼運動員和裁判的角色,評估價高稅費自然高,故此他呼籲應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而且評估系統究竟是如何得出房地産的評估價,這個過程應該公開和公正,地稅部門也應該適當披露同等地段相似房屋的評估價,以保證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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