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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企業資訊公開與商業秘密保護的邊界在哪兒

  • 發佈時間:2014-09-15 07:50: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今年10月1日起,消費者可以登錄“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對一家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了解。在這個系統中,消費者不僅可以看到這家企業的基本註冊情況,還能了解到它在生産經營過程中是否有“不良記錄”。

  國務院日前頒布的《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從10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都須通過公示系統平臺把自家的經營資訊曬出來。

  作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制度建設,《條例》運用資訊公示和信用約束機制,強化企業責任,倒逼企業守法、自建誠信。 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曾對媒體表示,《條例》的出臺顛覆了工商部門多年來的市場監管方法,重構了監管體系。

  在專家看來,《條例》對市場中企業的客戶、合作方等不同群體都會産生重要的影響,監管企業不單是政府的責任,還要社會共治,而《條例》實施的效力更要放到實踐中去檢驗。

  那麼《條例》要求公示的是哪些資訊?企業資訊公開與保護商業秘密的邊界在哪?

  《條例》改變了過去行政部門大包大攬

  《條例》規定,公示系統中的資訊來源主要為政府部門和企業自身,工商部門和其他行政部門公示的資訊是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資訊,而企業從每年“被動”年檢上報改為“主動”公示年報,以及其在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中形成的資訊也要即時公示。這些資訊將成為評價和判斷企業信用狀況的依據,強化對企業的社會監督和信用約束。

  如果企業未按規定履行資訊公示義務或隱瞞真實情況將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列入名錄三年仍未履行資訊公示義務,將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三年內不得在其他企業擔任相同職務。與此同時,各行政部門也會聯動響應機制,進行資訊共用,並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等工作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這只是政府層面上的受限。”張茅指出,更大層面的受限來源於市場本身。

  如果企業産生了“不良信用”,在銀行貸款、消費者購買選擇上,都可能受到市場其他群體的限制。“企業的發展在市場,違法的限制也來自於市場,假如一家餐飲企業進入了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恐怕大家就不願意去消費了,這種限制會讓企業寸步難行,如果不主動糾正自己的行為,企業或將面臨退市的風險。”張茅強調。

  “實施企業資訊公示制度,從主要依靠‘行政審批管企業’轉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誠信的市場秩序規範企業,改變了行政機關過去在市場監管中大包大攬的格局,政府不再干預由企業自主、市場選擇的事情,而是將企業的各類資訊提供給市場,有利於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

  在張茅看來,政府的簡政放權體現在規定企業通過公示系統上交年度報告,不再需要上報年檢,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由事後抽查代替事前審查來檢驗資訊的真實性。

  “過去年檢是企業上報工商部門審查,企業對政府負責,現在企業自己公佈年報,是對社會負責的體現。過去是由政府審批,耗費時間長,現在不審批了,而是通過資訊化的手段或借助社會仲介機構對企業公佈的資訊和年報資訊進行事後的隨機抽查。”

  在國家行政學院社會和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穎廉看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轉變是大勢所趨。

  “過去,工商部門是通過收費、巡查的方式進行一種‘粗放式管理’,這在市場經濟剛剛起步時作用很大,隨著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工商部門收費的職能被大大壓縮,劃分區域進行市場巡查的監管方式遇到的最大問題是市場中企業數量無限多,企業的業態和經營方式又多元化,工商管理的執法隊伍人數卻十分有限。現在倡導資訊化手段不僅能提高監管效率,也能減輕企業過去在年檢上報時的負擔,激發市場活力。”胡穎廉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企業資訊公開的監管模式在許多國家已經開始實行,這種模式的好處是可以防範系統性風險,通過掌握各地的企業經營情況,了解企業違法違規的問題,有利於找出共性因素,避免出現集中的大規模風險。

  公示哪些資訊更有價值

  《條例》的實施將會給市場上的不同群體帶來怎樣影響?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劉鵬認為,《條例》的出臺將會在一定程度上激勵消費者主動了解企業公示的資訊,並以這些資訊為基礎,決定自己的消費行為,從而使消費行為更加理性。同時,一家企業的資訊也會成為其他企業合作參考的依據。

  劉鵬指出,《條例》對於一些已經有公示資訊經驗的規模企業,如上市公司的影響相對較小,只需要增加一部分資訊公示內容即可,而對於一些中小企業的影響相對較大,不但需要增加一些資訊蒐集和提交成本,而且會影響其消費群體的選擇。

  在胡穎廉看來,《條例》對市場主體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來執法者是守門員,現在消費者和企業都要參與守門,承擔一定的職責。“過去我們總説維護消費者權益,但在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消費者的市場主體地位和其他群體沒有區別,同樣應該參與到維護市場秩序中。在社會共治面前,人人都是市場的監管者。”

  “企業資訊公開透明有利於建立完善的徵信體系。”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企業資訊的真實對金融行業來説意義重大。企業貸款過程中常有一些企業為了獲得銀行貸款,在報送材料中摻假,而企業信用難以甄別,也是長期以來小微企業在傳統金融機構中難以貸款的最根本原因。

  P2P平臺開鑫貸公司副總經理周治翰認為,政府部門建立的公示系統不僅能幫助P2P平臺縮短企業資訊審核的過程,也能降低投資人的風險。

  銀監會內部人士曾對外透露過P2P行業的監管思路,其中一點就是P2P平臺只能做單純的資訊仲介平臺。一些業內人士認為我國的徵信體系並不完善,做資訊仲介平臺將給P2P行業的發展帶來很大挑戰。

  周治翰告訴本報記者,開鑫貸平臺的借款人中有一些小微企業。目前對企業的信用審核,包括對企業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和法人身份證等資訊進行審核,這些都要到稅務、土地、房産、車管等行政部門去查詢核實,一般審核期為一週,比較繁瑣。如果以後政府部門間的資訊能統一到一個平臺發佈,會便捷很多。在金融領域裏,最為看重的是借款企業的還款能力,而能力直接體現在財報上,企業公示年報對P2P平臺和投資人都十分有益。

  《條例》規定,企業每年6月30日前要公示上一年的年報,但企業從業人數、資産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等資訊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資訊。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王軍認為,企業的財務狀況每天都可能發生變化,年報不足以讓企業的交易方適時掌握企業資産和信用動態。因此,《條例》規定一些資訊須在20日內公佈,很有必要,但這些需要公佈的資訊並不夠,例如公司分立、合併、減資的資訊,對公司的債權人很重要。《公司法》要求企業在報紙上公佈這些資訊,其實這類資訊也應當在企業資訊公示系統上公示。

  天津科技大學食品安全戰略與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員董妍更擔心的是公示系統如何能突出對消費者和其他企業更有價值的資訊。

  董妍表示,因為各行業的性質不同,消費者關注的側重點也不一樣。以食品行業為例,食品安全問題涉及到工商、質檢、衛生等多部門,但《條例》並沒有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政府部門在平臺上公示企業資訊的時效做出規定。

  對於公示資訊的種類,劉鵬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議,他認為《條例》規定公示的企業資訊仍然以經營信用類資訊為主,而企業的守法依規、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資訊相對比較少。除了行政處罰狀況之外,可以再增加企業在産品品質、保護環境、勞資關係、慈善捐贈等社會責任履行方面的資訊,由此能夠更加激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

  《條例》實施過程中有些問題不能忽視

  公開企業資訊有利於倒逼企業守法,但落地的效力如何還要放到實踐中去檢驗。

  在採訪過程中,許多學者都不約而同地談到一個問題,即《條例》實施過程中一定要把握企業資訊公開與保護商業秘密的邊界,否則會給市場主體帶來一系列的經濟損失。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公示的企業資訊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董妍認為,政府公佈的資訊有可能會涉及到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在公佈資訊後,一定要給企業一個充分的申訴途徑。

  劉鵬指出,在企業資訊公開的過程中,要防範可能出現的資訊泄漏或倒買倒賣企業商業資訊的問題,也要避免政府和企業之間私下協商,以保護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相關資訊。“由於企業公關,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很可能對企業的輕度處罰不予公佈,導致這種政策執行異化為形式主義。”在他看來,企業資訊披露是基礎,行業監管部門檢查是保障,兩者相互補充,不能偏廢,不能因為企業資訊披露而放鬆監管執法力度,相反,在一定程度上,針對企業的監管執法應進一步加強。

  在王軍看來,《條例》實施的最大困難就是如何確保資訊的真實性。“《條例》設置了抽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能夠起一定的震懾作用。但如果資訊的利害相關人能夠通過民事訴訟向發佈虛假資訊的企業索賠,那麼就會産生一個很有效的約束機制。”

  因為《條例》沒有對違規企業作出行政處罰的要求,由此引發了人們的擔憂。

  “這個問題在研究《條例》時我們就考慮過,我們認為信用約束的懲治力度比簡單的行政處罰更強。”張茅表示,從過往的行政處罰看,有些企業經常會向執法部門提出“罰錢別公示”的要求,在企業看來,公示比罰款幾百萬元對它的傷害更大。

  國家行政學院社會和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穎廉認為,在行政處罰、行業處罰和社會處罰中,行政處罰雖然是採取最多的方式,但恰恰是威懾力最低的,許多人認為加強處罰一定要加強行政處罰,其實並不正確。加強行業處罰、社會處罰才更重要。企業如果違規經營,行業協會可以將其剔除,其他企業、消費者可以把它列入黑名單。

  “用信用約束來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勢必會成為常態,但在《條例》實施初期,沒有行政處罰不太穩妥,因為許多群體還不了解這個公示系統,需要靠強制的行政處罰來推動企業的自覺,待到大家學會用查看公示資訊來選擇企業時,逐步取消行政處罰才更合適。”董妍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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