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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國企高額超繳公積金 管理者否認“劫貧濟富”

  • 發佈時間:2014-09-15 07:31:24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徐海波 陳亮 葉鋒 烏夢達 張麗娜 楊紹功 王浩明  責任編輯:時習

  “現在公積金執行超標準、超額繳納的絕大多數是壟斷國企。”南寧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王林説。

  記者日前在西部某市也了解到,當地超規格繳存的一般都是保險、銀行等國企,其中一家企業個人加上單位月繳存總額達1萬多元。繳存額最低的是一家政府賓館,職工個人繳存加上單位繳存每月才20元。

  專家稱,彈性過大的制度設計、收入分配不均的現狀,導致公積金繳存産生巨大鴻溝,並衝擊到社會公平底線。

  月繳額從幾十到上萬相差百倍

  由於制度彈性大,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繳存額度差距懸殊,公積金繳存“肥瘦不均”愈發凸顯,一些違規違法繳存現象涌現。

  某中央駐地方機構的職工雖同處一個系統,但公積金繳存按照地方辦法,繳存額差距巨大———內蒙古地區的個人月繳存額是500多元,廣州的同事個人月繳存額為3000多元。

  記者走訪多地發現,不同地區間公積金繳存額差距十分明顯,陜西榆林市年每人平均繳存總額還不及東部發達城市一個月的繳存額。一些中西部中小城市公積金繳存覆蓋率偏低,個別地方只有50%左右,而東部或大中城市已經達到80%至90%。

  除了地區差距,導致公積金賬戶貧富不均的更重要的因素是行業差距懸殊。據悉,廣東省最低的月公積金繳存額剛過百元,最高的近萬元。武漢市審計部門審計結果顯示,公積金繳存額度行業排序靠前的是金融業、電力、燃氣及水的供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探,排名靠後的幾個行業是居民服務、製造、住宿和餐飲、批發和零售。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所有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均應依法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但在現實中,效益好的單位願意多繳、報高基數,效益不好和不願意多繳的單位報低基數,或按照下限繳,有的甚至不繳,個別地方政府還把不繳存公積金當成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

  對於繳存比例,《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但記者了解到,不少地方或延續既有標準,或根據發展需要做了調整,繳存比例低的不到5%,高的已達到25%。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也不一致,有的地方採用的是基本工資,有的地方是職工的津補貼和工資之和。而一些私營企業更是明目張膽地違規不予繳存。

  超繳國企不服勸誡欲找市長評理

  人們對於公積金“不公”的最大觸動在於繳存的鴻溝,尤其是公積金在一些高收入的國企已經變相成為增加職工收入的一個渠道。

  在內蒙古自治區採訪時,一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告訴記者,去年當地審計系統通過軟體刷出上百個超規格繳存單位。公積金中心對超繳的單位進行了勸誡,銀行等企業不服氣來爭執,信誓旦旦地要找市長評理。

  面對公積金已淪為一些壟斷國企的“隱性福利”,一些業內人士和專家呼籲對繳存“限高”。王林告訴記者,現在執行超標準、超額繳納的絕大多數是壟斷國企,而他們繳納的錢實際上是國有資産,如果不設置上限,就變成私分國有財産和腐敗的渠道,而不僅僅是一項住房福利了。

  清華大學房地産研究所所長、建設管理系教授劉洪玉也表示,在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大量的新入城人口,基本上沒有參與到公積金制度中來,而這些人在住房政策上是最需要支援的。實際上富人在繳存時獲利比較多,使用過程中也容易獲利,這就衝擊了社會公平的底線。

  不過,也有一些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者並不贊同“一刀切”式地對公積金繳存“限高”。他們認為,公共財政負擔的一定要限高,企業的要放開。高收入人群繳存的額度大,將增大公積金的累積規模、加快其累積速度,使公積金能有更多資源向中低收入群體提供,這本身就是一種互助性的體現。

  “公積金執行中所反映出來的繳存不公,根子還在收入制度。”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沈正超説,公積金是以工資為基數繳存的,人們的工資收入存在差異,公積金繳存額就存在差異。而全社會的收入不平衡、差距大是前提,這個不是公積金自身的問題。

  沈正超認為,公積金在滿足對職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支援的同時,必須遵循“橫向公平性”原則,不能對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産生放大效應。如果收入分配很難在短期內實現公平,亟待統一的就是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基數範圍。

  管理者認同“不公”否認“劫貧濟富”

  接受記者採訪的全國近20家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者,一致認同公積金繳存“不公”,但並沒有“劫貧濟富”。他們認為,從實際效果來看,這一制度的確解決了不少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難。

  住建部有關負責人認為,總的來看,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作為住房貨幣化分配的主要形式,促進了繳存職工住房資金積累,提高了職工住房消費能力,是城鎮住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支援住房建設、解決繳存職工的住房問題和促進房地産市場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住建部2011年委託北京大學對20個城市1.4萬名繳存職工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結果表明,77%的職工認為住房公積金對解決住房問題的作用很大或有所作用。

  專家表示,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公積金的長期積累,逐步增強職工購、建住房能力,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準。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城鎮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繳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

  蘇州公積金中心副主任朱建明認為,住房公積金本質上就是一個大家出錢湊份子用於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的互助基金。包括購買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租房。公積金主要針對的是具有一定自我購房能力的社會中間階層,滿足低收入群體基本居住需求的政策主體是救助型保障,指望用公積金來保障社會困難群體的住房需求,這本身就是一種對住房保障體系功能的錯位認識。

  北京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楊學鋒也表示:“住房公積金制度是面向全社會所有人建立的一個解決基本住房保障的制度,而不是對中低收入群體有特別的傾向,具有普惠性。”

  至於是否擴大繳存面,吸引低收入群體都來繳存公積金,目前也存在爭議,有一部分觀點不支援特低收入群體的錢進入公積金的蓄水池,理由是繳存額少、使用難。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房地産研究所所長張東則認為,強制儲蓄基本原則就是大數法則解決不公平和效率不高問題,應該讓更多群體進來實現大數法則。但對農民工等低收入群體的繳存應該有所差別,追求繳存的沉澱量,實現隨走隨取(要符合相關規定),還要建立轉存功能,實現類似于銀行賬戶資金轉存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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