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汽車反壟斷 應轉化成消費者紅利
- 發佈時間:2014-08-21 14:58:35 來源:羊城晚報 責任編輯:王斌
繼湖北省物價局對湖北四家寶馬經銷商開出共計162.67萬元反壟斷罰單,8月19日國家發改委對兩家日本軸承製造商開出2.9億元罰單後。昨日,國家發改委反壟斷局表示,日立、三菱電機、不二越等12家汽車零部件廠商因操縱産品供應價格,被處12.35億元罰款。
日前還有消息稱,賓士已經被認定為縱向壟斷,由此可見汽車行業反壟斷也已進入到最後的處罰階段。隨著反壟斷處罰從零部件生産商向整車企業覆蓋,罰單或將接二連三,罰款額度或創新高。
這當然是讓消費者感到興奮的反壟斷局面,但細忖之,消費者在這波發軔于去年且力度空前的汽車行業反壟斷中,似乎並沒有得到太多真正的利好。一方面,鉅額罰款要被收進國庫,並不會給消費者“分紅”;另一方面,市場反映直到目前仍認為,“現在車企這點調價,還是表面文章”。那麼,消費者的實惠體現在哪?
歸根到底,反壟斷只是規範市場秩序的一種法定手段,反壟斷和開罰單都不是目的,真正的指向應該是“近中遠”三個目標。近期來看,要通過汽車行業反壟斷的震懾,讓外資豪車企業審視和修訂在國內市場上的內部規章,從而對不同的國內外市場一視同仁;中期上,應該通過反壟斷促使制度破舊立新,剷除壟斷滋生的土壤;長遠看,矯正畸形的壟斷業態之後,需要建立公平有序、轉型升級的新業態,讓消費者利益得到切實保障。
從這個意義上看,密集開出罰單,不應該是本輪汽車行業反壟斷的“收官之作”,而恰恰是在坐實了壟斷行為之後,開始從制度層面審視與構建的重新出發。譬如就降低汽車“零整比”來説,歐洲市場規定,整車製造商在與零部件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後,不得妨礙供應商以整車品牌和商標獨立銷售同樣的零部件産品,從而保證消費者從整車製造商之外也能買到同樣的原廠零部件。事實上,我們亟需這樣的促進競爭的制度重構。
資料顯示,歐美日關於汽車銷售流通的法規,都是基於反壟斷法律體系制定的,而我們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則是在反壟斷法頒布前制定實施的,其中一些條款甚至與反壟斷法衝突。正因此,給了外資豪車“看市場下菜碟”的可乘之機。所以,需要依據反壟斷法來加速修訂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從根本上剷除汽車行業的壟斷業態。一定意義上,凡是不能轉化成消費者“紅利”的反壟斷,都可以看作是力度不夠或者不徹底的反壟斷,所以,汽車反壟斷,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燕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