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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改革不應覬覦農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

  • 發佈時間:2014-08-19 10:15:48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姚慧婷

  無論是否給進城農民城市戶籍,無論怎樣進行戶籍改革,我們都不應該去動農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都不應該把給予進城農民城市戶籍和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聯繫起來。這是兩件性質完全不同的事情,根本沒有可比性。

  剛剛出臺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用了整整一節文字,強調在戶籍改革的過程中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的合法權益,尤其不能侵害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簡稱“三權”。《意見》同時提出,“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筆者認為,這一表述或提醒非常重要,戶籍改革本就不應該和農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發生聯繫。

  農民對承包地應擁有長久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至少100年

  2013年11月發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産業化經營。

  我們不能簡單地説承包地是農民的私有財産,但是我們應當承認,至少在承包期間,在一個長久期間,承包地的收益屬於農民個人所有,是農民的私有財産。從這個角度看,如果用承包地交換城市戶籍,哪怕是“自願、有償”,但其實質就是用農民的私人收益換取城市戶籍。

  在長久承包期間,農民如何處理自己的承包地,就像處理自己的其他家庭財産一樣;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農民有權自主決定把承包地的使用權或抵押,或出租,或出售。所謂“自願”、“有償”,貌似溫和,但真正實施起來,十有八九是“行政命令,粗暴剝奪”。

  特別應當強調的是,農民的宅基地是和農民的住房聯繫在一起的,是農民生存的基本條件。如果要求用農民的宅基地換取城市戶籍,實質就是等於要求農民交出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條件來換取一張紙。而這張紙既不能保障給進城農民穩定的工作,更不能保障給進城農民提供穩定的住房。

  筆者也沒有發現世界上有哪個國家規定,擁有城市戶籍就要放棄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同樣道理,我們也不應該考慮擁有城市戶籍是否需要放棄農村土地的使用權。戶籍改革和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沒有關係。筆者認為,應當明確,無論是否給進城農民城市戶籍,無論怎樣進行戶籍改革,我們都不應該去動農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都不應該把給予進城農民城市戶籍和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聯繫起來。這是兩件性質完全不同的事情,根本沒有可比性。

  問題的關鍵是承包地不能撂荒。只要承包地不撂荒,種地打糧,在誰的手裏都一樣,政府就沒必要干預。而進城農民是不可能任憑自己的承包地白白撂荒在那裏的。

  比較麻煩的是宅基地。如果宅基地只有不確切的、不定期的“長久使用權”,就很難像出租承包地一樣有效出租。即使明確“擁有50年的使用權”,是否能賣個好價錢、租個好價錢也很難説。因為宅基地上的房子一般也要幾十年才能更新一次。如果宅基地的使用權期限不夠長久,就沒人租用或購買。

  筆者認為,宅基地必須具有切實的、至少100年的使用權並且法定允許農民自由出租、出售。只有這樣,宅基地才有可能成為有價值的商品,才能真正流轉起來,才能不被白白荒棄。宅基地的使用權如果能租出一個好價錢,賣出一個好價錢,農民會在自己認為合適的時機出手的,用不著別人操心。

  應該看到,大多數的進城農民還沒有穩定的工作,沒有穩定的收入,沒有穩定的住房包括公租房。在這種情況下,他們“轉讓三權”,無從談起。特別是對那些進入中小城市、獲取中小城市戶籍的農民而言,其戶籍含金量很低,和農民的三權相比根本就不在一個等級上。再説,即使他們中的大多數有了穩定的收入和住房,繼續長久地保留他們的“三權”,額外有點收益,有什麼不好呢?

  “農民工”歧視性提法應廢止

  應當強調指出,根據國際通行的城市人口標準,戶籍不是劃分城市人口的依據。國際通行的城市人口標準是:從事非農職業、常年居住在市區的勞動者及其家屬。也就是説,城市人口必須同時具備兩個特徵,一是從事非農職業,二是居住在市區,不涉及戶籍問題。

  根據上述城市人口概念,我國的2.7億農民工屬於城市人口。我國國家統計局已經把2.7億農民工統計在城市人口總數之內,城市人口總數約7億,全國城市化率53%。公安部按照戶籍統計城市人口,2012年公佈的數據是:城市人口占全國總人口34%,約4.5億。

  新城市人口,應當作為城市人口看待,理應享受與原有城市人口完全一樣的城市待遇,包括享受公租房待遇。所謂“農民工”這個提法本身就有歧視性,是不能成立的。工人就是工人,教師就是教師,服務員就是服務員,從來就不存在什麼“農民工人”、“農民教師”、“農民服務員”。不能因為人家缺少一“戶口本”就非把“農民”二字強加給人家。

  落戶也好,不落戶也好,外來務工人員早就不幹農活了,早就是城市人口了。至於醫療保險標準低一等,公租房排不上號,子女就學也很困難,這是城市政府為了逃避職責,有意拿“戶籍”做藉口而製造出來的問題。根本不能説明人家不是城市人口。

  退一步講,即使是真正的農村人口,醫療保險報銷標準也不應該低一等,因為農民的生命價值和城裏人是一樣的,農民動手術花的醫療費同城裏人是一樣的。不給人家發“戶口本”已經不公平了,又因此把人家叫做什麼“農民工”,不承認人家的城市人口身份,不合適。

  20世紀50年代,我國的工業化初期階段,幾千萬農民進入城市,轉化成為産業工人,當時並沒有人給他們發“戶口本”(1958年才開始實行“戶口本”),但沒有人説他們是什麼“農民工”。現在到了21世紀,怎麼反而退步了,出現了什麼“農民工”?“農民工”這種歧視性提法,應當廢止。比較正確的提法應當是:新興城市人口或者新市民。

  在推進城市化的進程中,由於概念混亂,出現了許多不正確的政策性提法,雖然出發點很好,但效果不好,甚至相反。例如,所謂“農民工市民化”。出發點很好,但是在邏輯上説不通。根據城市人口概念,農民工就是市民,還什麼市民化?正確的提法應當是:新老市民待遇同一化。

  (嚴偉 作者係遼寧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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