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貪官為何能在海外逍遙?
- 發佈時間:2014-08-13 11:30:00 來源:中國網 責任編輯:王斌
近日的中國媒體援引公安部高級官員的話説,目前有150多名中國經濟逃犯正在美國逍遙法外,其中許多是貪官或涉嫌貪腐人員,美國已成為“中國逃犯逍遙法外的頭號目的地”。來自公安部的數據表明,過去10年來,僅有兩人被抓捕回國並受審, 其中包括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公安部國際合作局表示,為了將更多逃犯抓捕歸案,他們正努力與美國司法部門安排年度高級別會議,其中包括美國國土安全部。
一、中國在美經濟逃犯豈止150多名
中國日報同一篇報道即指出:長期以來,中國一直在盡力解決“裸官”問題。至於約有多少大陸官員及其家人把資産轉移至海外,學者們莫衷一是,其中有些人認為過去5年來該數字即高達100萬。
由於官方一直不公佈具體數字,學者們就只好猜謎語了。不過5年以來(不是改革開放以來),外逃貪官的的數字即達到100萬,感覺估得太高了。這應是學者們根據“層層腐敗已到村官”的現實感覺估算而出的。
根據新京報(2014/03/02)對從1992年至2012年已有公開報道的54名貪腐人員外逃案例進行梳理,發現低級別的涉案人員基本都逃到周邊國家,甚至有人躲到緬甸深山中;高級別的外逃官員以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歐盟成員國為主要落腳國家,其中尤以美國最多,這同公安部高級官員稱“美國已成為中國逃犯逍遙法外的頭號目的地”的結論是一致的。
我國外逃官員數以百萬計同,可能估計太多,數以萬計應該沒有問題,美國又是“頭號目的地”,豈會只有150多名?我的理解是,所謂150多名在美經濟逃犯(許多是貪官),應是在公安部挂了號,或我國已正式向美國方面提出交涉的經濟逃犯人數。
到底有多少外逃貪官?原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高級顧問黃風(曾參與了余振東案司法協助的全過程)説,“貪官外逃基本上不存在找不到人的情況”。因此,官方正面確認在美經濟逃犯已達150多名,還是讓公眾驚訝不已,才使該消息成為各大媒體爭相轉載的大新聞。
二、美國為什麼能夠成為貪官的逍遙之地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報道,截至去年5月,中國已經與36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大部分為不發達國家,發達國家主要有西班牙、法國、葡萄牙、澳大利亞和南韓等,另與49個國家簽訂民、刑事司法協助類條約,主要是不發達國家。中國與美國、加拿大等國之間既沒有簽訂引渡條約——該條約對打擊犯罪,需要引渡時,可直接適用,當然是最好的;也沒有簽訂司法協助條約——該條約雖較引渡條約次之,也是不錯的。
沒有條約的支援,遇事後就只能一案一磋商,而臨時磋商的效率、成本都是非常之大的,是否有效具有不確定性;即使有效,也遠不能達到國人所要求的效果。
拿中國日報該報道提到的10多年來才被美國遣返的2名人員之一——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的案件為例。
2001年10月初,中國銀行在首次對全國電腦實現聯網監控時,發現賬目存在高達4.82億美元聯行資金的缺口,事發地點被鎖定在廣東開平。12日,銀行方面發現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前後三任行長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下落不明,隨即向有關部門報案。經公安機關的緊急偵查,發現涉嫌挪用鉅資的這三任行長已潛逃到香港,隨後轉機到了加拿大、美國。
國家監察部、公安部、審計署的辦案人員,及時成立了“10.12”專案組,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于10月15日開始對開平案立案偵查。2001年11月,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
美國對此無動於衷。美國在2002年12月依法對余振東在洛杉磯拘押。2004年2月,余振東在美國拉斯維加斯聯邦法院受審,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三項罪名被判處144個月(12年)監禁。正好美國方也不想花納稅人的錢監禁余振東,便同余振東達成辯訴交易協議,美國政府把余振東遣送回中國以前,應從中國政府得到關於余振東在中國起訴和監禁的相應保證,即:假如余振東在中國被起訴的話,應當被判處不超過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並不得對余進行刑訊逼供和判處死刑。中方只能和盤接受。
2004年4月16日,美方將余振東驅逐出境並押送至中國,成為第一個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2004年4月17日,余振東被廣東檢方正式批捕。其案件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余振東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1月3日移送江門市檢察院審查起訴。2005年8月16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余振東涉嫌貪污、挪用公款案,被判有期徒刑12年。
攜款外逃,挪用也轉化為貪污了。我國刑法規定,貪污達10萬元以上,即算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余振東參與貪污金額4.82億美元(約合29.7億人民幣),若其不外逃,在國內被判處死刑無疑了。現在從美國遣返回來,不能判處死刑,也不能判無期,有期徒刑的最高刑15年也不能判處,只能接受美國人的12年監禁之判決,你説我們國家窩火不窩火,我國的人民憤怒不憤怒——但窩火和憤怒都沒有用,否則,美國根本不給你遣返回國,你連審判余振東的機會都沒有。
就是這樣一個磋商結果,10年來,150多名貪官也只被美國遣返了2名(含余振東),另一名是誰也不知道——真不知道這有什麼值得保密的,因此,我懷疑是否存在這個第二名都是個問題,我理解是,這樣寫,面子上要好看一些。
貪官不是傻瓜,逃到美國或加拿大是這樣一個結果,他為什麼不逃往那裏呢?
三、如何才能讓讓美國、加拿大等同我國簽訂引渡或司法協助條約
如同加入WTO一樣,同美國的談判一定是最艱難的;同美國談判成功了,就等於同世界其他國家的談判也成功了。簽訂引渡條約或司法協助條約的談判也也一定是這樣的。
美國和加拿大等西方國家,為什麼同我國簽訂引渡條約或司法協助就那麼困難呢?主要原因還是,一些國家不承認我們是法治國家,他們認為我們的法庭審理程式還缺乏公正性,難以保障被告人獲得公正的判決,因而不願意將被告人交給我們審判——在很多情況下,我們自己不也是這樣認為的嗎——我們離法治國家標準的確相差太遠。加拿大審理賴昌星遣返案多年,他們花了那麼多年在審什麼?原來他們在審查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式是否公正,審查我國的實體法規定得是否公正——聽起來好象很損我們的國格,但誰叫你名聲在外呢!
好在下半年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要全面研究制定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以確保司法公正為核心的司法改革將是重中之重,我們將穩步地向法治國家的道路邁進。在這個前提下,公安部國際合作局表示,為了將更多逃犯抓捕歸案,他們正努力與美國司法部門安排年度高級別會議,其中包括美國國土安全部,可能還有點譜,不然,你拿什麼條件同人家談判!
因此説到底,要讓美國、加拿大等西方發達國家不成為外逃貪官的庇護所,很大程度還是有賴於我國自己法治的進步,依賴於我國的法治水準同世界接軌,我們必須接受一些世界普適價值的東西,否則人家根本不同你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