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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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
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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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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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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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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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第十二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根據現行審批許可權,外商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性質分別由發展計劃部門和經貿部門審批、備案。
2.《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涉及須經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準手續。
3.《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第二部分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對於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
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
第四部分第十六項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除《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之外,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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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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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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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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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
十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産)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産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小于1億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于10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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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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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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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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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准後,發給批准證書。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於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發給批准證書: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許可權以內的;
(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範圍內批准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准後15天內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審批機關)。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2.《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第十二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其中,限制類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相應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此類項目的審批權不得下放。屬於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
第四部分第十六項的有關規定: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金融、電信服務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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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設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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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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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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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外資企業的分立、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應當聘請中國的註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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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分立、合併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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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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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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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産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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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註冊資本減少、增加、轉讓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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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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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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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外資企業將其財産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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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財産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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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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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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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經審批機關批准,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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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國投資者出資方式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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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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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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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年限,與經批准的該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相同。
第六十八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具體情況,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中擬訂,經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外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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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經營期限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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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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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條第二款:外資企業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第七十一條: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條第(一)、(二)、(三)、(六)項的規定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天內對外公告並通知債權人,並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內,提出清算程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後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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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終止核準,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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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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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准。批准後,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給批准證書。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許可權以內,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
(二)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方面的全國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准後生效,其修改時同。
2.《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第十二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其中,限制類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相應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此類項目的審批權不得下放。屬於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
第四部分第十六項的有關規定: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金融、電信服務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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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設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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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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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第一款: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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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轉讓股權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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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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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合營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産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准。
第二十一條: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應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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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增加、減少註冊資本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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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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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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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産權或者專有技術,應當報審批機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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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國合營者出資方式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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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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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
第四條:合營各方在合營合同中不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審批。除對外經濟貿易部直接審批的外,其他審批機關應當在批准後30天內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
第六條第一款:在本規定施行之前已經批准設立的合營企業,按照批准的合營合同約定的期限執行,但屬本規定第三條規定以外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一致同意將合營合同中合營期限條款修改為不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各方應當申報理由,簽訂修改合營合同的協議,並提出申請,報原審批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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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限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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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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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條第二款:前款第(二)、(四)、(五)、(六)項情況發生的,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准;第(三)項情況發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請,報審批機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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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解散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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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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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設立合作企業屬於下列情形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批的投資限額以內的;
(二)自籌資金,並且不需要國家平衡建設、生産條件的;
(三)産品出口不需要領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放的出口配額、許可證,或者雖需要領取,但在報送項目建議書前已徵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2.《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第十二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其中,限制類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相應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此類項目的審批權不得下放。屬於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
第四部分第十六項的有關規定: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金融、電信服務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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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設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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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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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自審查批准機關頒發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內,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有重大變更的,須經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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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重大變更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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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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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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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第二款:合作企業註冊資本在合作期限內不得減少。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産經營規模等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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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註冊資本減少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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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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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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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於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並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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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權利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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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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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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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合作企業應當將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簽訂的委託經營管理合同,連同被委託人的資信證明等文件,一併報送審查批准機關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有關文件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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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委託經營管理合同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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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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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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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外國合作者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提出先行回收投資的申請,應當具體説明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後,報審查批准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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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報審查批准機關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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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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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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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合作企業期限屆滿,合作各方協商同意要求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的180天前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説明原合作企業合同執行情況,延長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就延長的期限內各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所達成的協議。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四十七條第四款: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並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不再延長;但是,外國合作者增加投資的,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審查批准機關申請延長合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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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延長合作期限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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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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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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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情形發生,應當由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做出決定,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在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應當對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數方有權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解散合作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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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解散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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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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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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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
第十條:設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接到申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設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申請經批准後,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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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設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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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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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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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限制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1.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産(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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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事農作物(糧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種選育(轉基因除外)和種子生産(轉基因除外)的兩岸合資企業,暫時停止實施由大陸方面控股的要求,但臺商不能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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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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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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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11.石油、天然氣(含油頁巖、油砂、頁巖氣、煤層氣等非常規油氣)的勘探、開發和礦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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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礦井瓦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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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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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206.汽車電子裝置製造與研發:發動機和底盤電子控制系統及關鍵零部件,車載電子技術(汽車資訊系統和導航系統),汽車電子總線網路技術(限于合資),電子控制系統的輸入(感測器和採樣系統)輸出(執行器)部件,電動助力轉向系統電子控制器(限于合資),嵌入式電子整合系統、電控式空氣彈簧,電子控制式懸挂系統,電子氣門系統裝置,電子組合儀錶,ABS/TCS/ESP系統,電路制動系統(BBW),變速器電控單元(TCU),輪胎氣壓監測系統(TPMS),車載故障診斷儀(OBD),發動機防盜系統,自動避撞系統,汽車、摩托車型試驗及維修用檢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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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汽車電子總線網路技術、電動助力轉向系統電子控制器的製造與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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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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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207.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製造:能量型動力電池(能量密度點110Wh/kg,迴圈壽命點2000次,外資比例不超過50%),電池正極材料(比容量點150mAh/g,迴圈壽命2000次不低於初始放電容量的80%),電池隔膜(厚度15—40μm,孔隙率40%—60%);電池管理系統,電機管理系統,電動汽車電控整合;電動汽車驅動電機(峰值功率密度點2.5kW/kg,高效區:65%工作區效率點80%),車用DC/DC(輸入電壓100V—400V),大功率電子器件(IGBT,電壓等級點600V,電流點300A);插電式混合動力機電耦合驅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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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能量型動力電池(能量密度點110Wh/kg,迴圈壽命點2000次)的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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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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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209.軌道交通運輸設備(限于合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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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乘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製造,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的軌道和橋梁設備研發、設計與製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製造,鐵路客車排污設備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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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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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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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341.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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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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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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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限制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6.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櫚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麵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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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櫚油等食用油脂加工;暫時停止實施對外商從事大米、麵粉、原糖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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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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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限制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7.生物液體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産(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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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生物液體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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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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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限制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21.糧食收購,糧食、棉花批發,大型農産品批發市場建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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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對外商從事糧食收購,糧食、棉花批發,大型農産品批發市場建設、經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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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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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第十一條第二款: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2.《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限制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38.演出經紀機構(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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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國投資者、台灣地區的投資者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為本省市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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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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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第二十八條: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並可以投資設立外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企業中外商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企業中外商的投資比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中外合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和中外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由中外合資、合作雙方協商後由中方指定。
2.《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限制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22.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輪理貨(限于合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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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企業,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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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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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第二十八條: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並可以投資設立外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企業中外商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企業中外商的投資比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中外合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和中外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由中外合資、合作雙方協商後由中方指定。
2.《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310.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限于合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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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從事國際海上船舶運輸業務,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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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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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第二十八條: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並可以投資設立外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企業中外商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企業中外商的投資比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中外合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和中外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由中外合資、合作雙方協商後由中方指定。
2.《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310.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限于合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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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放寬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外商出資比例、投資比例限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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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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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第二條第一款:下列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登記: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的中國公民的船舶。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主要營業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該法人的註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中方投資人的出資額不得低於50%。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務船舶和事業法人的船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認為應當登記的其他船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
第十三條:下列中國籍船舶,必須向中國船級社申請入級檢驗:
(一)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額100人以上的客船;
(三)載重量1000噸以上的油船;
(四)滾裝船、液化氣體運輸船和散裝化學品運輸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要求入級的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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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基於對等原則逐步放開船級準入,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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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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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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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設立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由國務院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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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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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第四條第一款:外商投資方式包括:
(一)合資、合作經營(簡稱“合營”);
(二)購買民航企業的股份,包括民航企業在境外發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內發行的上市外資股;
(三)其他經批准的投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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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設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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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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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第四條第一款:外商投資方式包括:
(一)合資、合作經營(簡稱“合營”);
(二)購買民航企業的股份,包括民航企業在境外發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內發行的上市外資股;
(三)其他經批准的投資方式。
第六條第四款: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有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和航空油料項目,由中方控股;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等項目,外商投資比例由中外雙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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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設立航空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項目;放寬外商投資通用飛機維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要求。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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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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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款: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
(二)外方投資者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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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認證機構資質的特殊要求,由國務院品質監督檢驗檢疫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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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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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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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提供服務,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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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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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第六十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中外合作舉辦的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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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就經營性的中外合作舉辦的培訓機構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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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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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條例》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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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註冊的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遊業務(台灣地區除外),由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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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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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車産業發展政策》
第四十八條:汽車整車、專用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摩托車中外合資生産企業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於50%。股票上市的汽車整車、專用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摩托車股份公司對外出售法人股份時,中方法人之一必須相對控股且大於外資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産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摩托車類)整車産品的合資企業,如與中方合資夥伴聯合兼併國內其他汽車生産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相對控股另一家企業,則視為同一家外商。
2.《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限制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11.汽車整車、專用汽車和摩托車製造:中方股比不低於50%,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産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摩托車類)整車産品的合資企業,如與中方合資夥伴聯合兼併國內其他汽車生産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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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摩托車生産,由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修訂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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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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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産業發展政策》
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境外鋼鐵企業投資中國鋼鐵工業,須具有鋼鐵自主智慧財産權技術,其上年普通鋼産量必須達到1000萬噸以上或高合金特殊鋼産量達到100萬噸。投資中國鋼鐵工業的境外非鋼鐵企業,必須具有強大的資金實力和較高的公信度,提供銀行、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和企業業績證明。境外企業投資國內鋼鐵行業,必須結合國內現有鋼鐵企業的改造和搬遷實施,不布新點。外商投資我國鋼鐵行業,原則上不允許外商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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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鋼鐵行業原則上不允許外商控股的要求,以及對外商的資質要求,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鋼鐵生産企業,由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修訂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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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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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鹽的批發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統一經營。未設鹽業公司的地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統一組織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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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從事鹽的批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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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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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採非油氣礦産資源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70號)
一、進一步開放非油氣礦産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市場
(三)外商投資從事風險勘探,經外經貿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向國土資源部申請探礦權。
(六)外商申請設立採礦企業,須經外經貿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向國土資源部申請採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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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商務主管部門實施的外商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非油氣礦産資源領域從事風險勘探和設立採礦企業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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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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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管理條例》
第七條: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
(二)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000萬元;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了保證金;
(四)依照規定建立了資訊報備和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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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外國投資者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的要求,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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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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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限制外商投資産業目錄
23.加油站(同一外國投資者設立超過30家分店、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成品油的連鎖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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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加油站建設、經營,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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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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