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1日訊 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消息,發改委近日印發《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其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適用對象、生效日期、投訴方式等。
指南要求,商業銀行設立新的市場調節價收費項目,或者提高市場調節價的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公示。階段性優惠措施無法及時在價目表中體現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客戶公示,並明確標注優惠措施的生效和終止日期。
指南還指出,商業銀行應當認真落實已經出臺的各項優惠措施。需要客戶申請的優惠措施,應當主動履行告知義務。
附:指南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的通知
發改辦價監[2016]14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關於“對存在市場競爭不充分、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市場資訊不對稱等問題的領域,要研究制定相應價格行為規範和指南,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要求,我委總結價格主管部門多年執法實踐,研究制定了《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參照執行。
附件: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6年6月5日
附件
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
一、本指南所稱收費,是商業銀行與客戶約定俗成的叫法,實際含義與《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所稱服務價格一致,是指商業銀行提供服務時收取的費用。收費行為可能發生在服務期開始前,服務期過程中或者服務期結束後。
本指南所稱客戶,是指接受商業銀行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指南所稱執法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二、本指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黨中央國務院治理亂收費的相關規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和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的相關政策(文件目錄附後)以及規範商業銀行收費行為的執法實踐制定。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商業銀行收費行為,適用本指南。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商業銀行收費檢查時,應當參考本指南。
四、本指南不對現有法律法規體系進行擴展,不干涉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不額外增加經營者的義務和負擔,目的是規範價格行政執法工作,合理引導經營者行為。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價格監管責任,不越位、不缺位,嚴肅查處商業銀行違規收費行為。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權,對查實的違規收費問題嚴格依法處理。
六、價格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八項規定”精神,遵守黨中央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和《價格執法人員廉潔自律規定》,嚴禁利用工作之便謀取利益,嚴禁利用檢查之機接受任何影響公正執法的宴請、禮品、禮金、有價證券以及娛樂活動安排,樹立價格行政執法隊伍清正廉潔、文明執法的良好形象。
七、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針對新情況、新問題研究新舉措,及時完善監管政策,推動商業銀行收費管理做到三“實”:
推動商業銀行設定收費項目和標準時,充分考慮客戶的實際需求和自身的業務能力,收費標準與服務內容和業務成本相匹配,做到“項目實”。
推動商業銀行給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做到“服務實”。
推動商業銀行強化對分支機構收費行為的內部監管,引導分支機構合規經營,確保收費行為依法合規,做到“管理實”。
八、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合理確定市場調節價領域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項目和標準由《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確定。
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各商業銀行總行依據相關規定設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價目表的收費項目、標準、範圍、對象和內容。
九、商業銀行收費行為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息費分離、質價相符的原則。
依法合規,是指收費行為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的要求。
平等自願,是指商業銀行與客戶法律地位平等,應當在雙方自願基礎上提供服務,不應以融資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為前提,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提供服務、收取費用。
息費分離,是指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區分收息與收費業務,不以“息轉費”的形式虛增中間業務收入,不將利息或者投資收益轉化為收費。
質價相符,是指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客戶的實際需要,提供價格合理的服務。顧問與諮詢類、資金監管類、資産託管類、融資安排類等業務,特別應當體現實質性服務的要求。
十、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其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適用對象、生效日期、投訴方式等。
商業銀行設立新的市場調節價收費項目,或者提高市場調節價的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公示。
階段性優惠措施無法及時在價目表中體現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客戶公示,並明確標注優惠措施的生效和終止日期。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認真落實已經出臺的各項優惠措施。
需要客戶申請的優惠措施,應當主動履行告知義務。
十二、對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收費項目,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規收費行為: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
(二)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的;
(三)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收費項目或者標準的;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五)對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違規收費行為。
十三、對於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規收費行為:
(一)在價目表外自立收費項目的;
(二)收費標準超出價目表規定的;
(三)收費對象與價目表規定不符的;
(四)對總行減免優惠政策沒有執行到位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違規收費行為。
十四、商業銀行未給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或者未能按照價目表、服務規程及與客戶約定的服務內容提供服務,擅自減少服務內容的,認定為只收費不服務。
十五、執法機構認定只收費不服務,可以綜合考慮服務時間、業務類型、服務內容、檔案管理等方面,重點關注顧問與諮詢類、資金監管類、資産託管類、融資安排類等業務,考慮因素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一)服務內容是否體現出針對性,如是否僅提供了商業銀行的産品或者業務介紹、僅提供了從公開渠道獲得,未經加工整理的資訊等;
(二)服務內容是否達到服務協議約定的服務標準;
(三)所提供服務是否已經涵蓋在同一客戶的其他收費項目中;
(四)服務記錄是否完整;
(五)服務人員是否符合總行規定的資格和資質。
十六、商業銀行以信貸方式提供融資時,應當區分工作職責和有償服務。對於根據相關規定,在信貸業務中開展的盡職調查、貸款發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等應盡的工作內容,不屬於實質性有償服務。
十七、偽造服務記錄、服務成果的,認定為只收費不服務。
十八、對於使用本行表內資金、以企業融資為目的,與信託、證券、融資租賃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商業銀行開展業務合作,向同業金融機構或者客戶收取費用但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認定為只收費不服務。
十九、商業銀行違背平等自願原則,強制要求客戶購買服務的,認定為違規收費行為,考慮因素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發放貸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是否強制服務並收費;
(二)在發放貸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是否強制搭售理財、基金、貴金屬等金融産品;
(三)在發放貸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是否使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購買保險等金融産品;
(四)是否強制客戶到指定企業辦理評估、保險等業務。
二十、商業銀行同意給予客戶流動資金貸款後,在業務操作過程中違背客戶真實意願,強制以承兌匯票形式提供融資,不合理增加客戶負擔,虛增中間業務收入的,認定為違規收費行為。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承擔合理的業務成本,不得轉嫁。認定轉嫁成本的考慮因素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以協議等形式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商業銀行承擔的費用轉嫁給客戶承擔;
(二)融資過程中需要辦理公證、登記、保險、評估等業務時,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應由商業銀行承擔費用的,是否將相關費用轉嫁給客戶承擔。
二十二、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當向價目表規定的對象收取手續費,不得向委託方以外的第三方收取費用,委託方與借款人達成協定的情況除外。價目表沒有明確規定收費對象的,遵循“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
二十三、商業銀行違規收費行為的産生,與其內部管理不到位和制度不健全直接相關,對違規收費行為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其中,有利於規範收費行為的積極因素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費項目明確。商業銀行價目表中公示的收費項目,盡可能細化了收費標準、適用對象、服務內容等。
(二)制定服務規程。對涉及具體服務內容及服務流程的收費項目,商業銀行總行或者授權分行制定了服務規程,明確了服務內容、範圍和品質要求,細化了服務流程。制定了規範的服務協議範本,明確約定服務期限、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收費金額、與價格相關的例外條款和限制性條款、諮詢(投訴)的聯繫方式等資訊,並對實質性服務內容提出具體要求。
(三)提高服務專業化水準。商業銀行明確了需要專業人員提供服務的收費項目,並對服務人員資格和資質提出具體要求。
(四)服務檔案健全。對顧問與諮詢類、資金監管類、資産託管類、融資安排類等服務,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後,保存了書面或者電子資料,建立了完善的檔案並統一編號管理。檔案包括服務協議、服務記錄、收費票據等。服務記錄完整(如:服務人員、服務時間、服務內容、客戶指令、資金記錄等),並由服務人員和客戶確認。
對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向客戶提供服務的,能夠以適當方式證明客戶已確認服務。
(五)有完善的收費投訴處理制度。健全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加強收費行為的自查自糾。發現違規收費的,能夠及時退還客戶。
二十四、可能造成或者加重違規收費行為的消極因素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合理的中間業務收入增長目標和績效考核指標;
(二)收費項目對應的服務內容不明確、過於籠統;
(三)對已查出的違規收費問題整改不到位或者屢查屢犯。
二十五、商業銀行違反《反壟斷法》規定,構成價格壟斷行為的,依據《反價格壟斷規定》、《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規定》依法查處。
二十六、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商業銀行收費檢查文件彙編目錄
2. 商業銀行違規收費典型案例
附件1
商業銀行收費檢查文件彙編目錄
法律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4年2月1日施行)
3.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第585號)
4.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治理亂收費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8號)
5.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
6.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
7. 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第2號)
8. 固定資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2號)
9.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
10.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
11. 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
12.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1號令)
規範性文件
1.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支付結算辦法》的通知(銀發〔1997〕393號)
2.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235號)
3. 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産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8號)
4. 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銀監發〔2006〕87號)
5. 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銀監發〔2011〕22號)
6. 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支援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銀監發〔2011〕94號)
7. 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
8.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規範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924號)
9. 銀行會計基本規範指導意見(銀發〔2002〕370號)
10.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修訂)的通知(銀監發〔2011〕85號)
11.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優化和調整銀行卡刷卡手續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66號,有效期截止2016年9月5日)
12.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68號)
13. 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完善銀行卡刷卡手續費定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557號,有效期自2016年9月6日起)
14.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商業銀行合理確定和調整金融積體電路卡工本費收費水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533號)
附件2
商業銀行違規收費典型案例
一、只收費不服務
案例一:與貸款捆綁收取投融資財務顧問費,服務質價不符。
A銀行涉嫌違規收取投融資財務顧問費,未提供相關服務或少服務,主要事實如下:
1. 與貸款捆綁收費。
一是貸款定價時明確中間業務收入。如A銀行2011年9月20日與某電力工程公司簽訂《投融資財務顧問服務協議》,協議為該企業補充流動資金1.3億元設計融資方案,並採取分期付款方式收取投融資財務顧問費430.3萬元,其中第一筆173萬元于2011年9月30日支付。經查,A銀行2011年9月28日向該電力工程公司貸款1.3億元,在貸款定價申報表、貸款定價基本情況表、貸款定價計算表中分別註明中間業務收入172.9萬元,中間業務收益調節系數1.33%,並在放貸理由中明確“貸款發放後預計中間業務收入172.9萬元”,與收取的財務顧問費金額高度吻合,時間非常接近。
二是投融資顧問費的收取時間、建議融資金額與貸款發生時間、金額高度重合。如2011年4月15日A銀行與某發電有限公司簽訂了3億元的流動資金貸款合同,2011年4月15日至12月20日期間共分7次發放2.23億元。與此同時,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12月22日期間,雙方共簽訂7份《投融資財務顧問協議》,每份協議簽訂日期和建議融資金額與放貸時間、放貸金額高度重合。
三是投融資顧問費與貸款金額存在比例關係。如A銀行在2013年1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間分12筆收取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常年財務顧問費25.2萬元。經測算,此項收費與貸款掛鉤,收費標準為放貸金額7700萬元×基準利率6.56%×上浮5%。
2. 投融資財務顧問服務質價不符,未提供或少提供相關服務。
一是融資方案報告書多從貸前調查報告摘抄,與企業申請貸款方案基本一致,沒有個性化和實質性的服務內容。A銀行2012年9月份收取某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資顧問費36萬元,該公司2012年9月7日提出貸款申請,融資顧問服務報告書是貸前調查報告修改而成,2013年8月份再次收取該公司融資顧問費36萬元,該公司股權結構已經發生變化,融資方案報告書還使用2012年9月貸款調查報告內容。A銀行2012年4月24日與某鐵路客運專線有限公司簽訂14.6億元人民幣貸款合同,于2012年6月提供融資方案設計報告書,融資建議方案內容多為貸前調查報告抄襲而來,甚至融資方案報告大篇幅地出現其他公司的數據和內容,抄襲痕跡明顯。
二是部分服務報告出現較多邏輯問題或明顯錯誤,後補痕跡明顯。如2012年6月為某鐵路客運專線有限公司形成的融資顧問報告中有“近日鐵道部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鐵路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的內容,實際上該文為2011年下發。經查,該融資顧問報告是從2011年的貸前調查報告中抄襲而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融資顧問報告形成時間2012年11月,卻出現了該企業2012年全年統計數據;某實業集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融資顧問報告形成時間2012年1月20日,卻出現了1月末的公司總資産等數據資料;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融資顧問報告形成時間為2013年3月28日,卻出現“展望2012年”等表述,明顯為抄襲2011年起草的貸前調查報告。
案例二:與貸款捆綁收取賬戶資金託管費,除自身職責外無實質性服務。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A銀行向包括B企業在內的6家貸款企業收取了18筆賬戶資金託管費,除了履行自身職責外沒有其他實質性服務,違規收費金額660萬元。主要事實如下:
1. 與貸款捆綁收費。
一是A銀行所有資金託管企業的檔案資料中都有向該行提交的《關於對貸款資金進行監督支付的申請》報告,説明業務託管的資金就是A銀行發放的貸款資金。
二是收費標準與貸款利率水準掛鉤。A銀行審批信貸的內部文件《客戶(項目)信貸準入通知書》均明確提出某項貸款的“綜合收益率較基準利率上浮不低於**%”的要求,經推算,收取資金託管費與綜合收益要求吻合。如A銀行與某商業控股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4日簽訂5000萬元的信貸合同,貸款期限為2年,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6.15%),《客戶(項目)信貸準入通知書》明確提出該項貸款的“綜合收益率較基準利率上浮不低於10%”。2012年10月25日A銀行與該企業簽訂了資金託管協議,協議託管資金為5000萬元,協議託管資金業務手續費為75萬元,收費金額與綜合收益要求吻合。
2. 未提供實質性託管服務。
一是A銀行資金託管協議明確的主要服務內容是開立託管賬戶、保管託管資金、根據甲方合規指令進行資金劃轉,根據甲方的委託提供還本付息管理等,除此之外的服務內容還有提供託管報告,提供行業資訊等。經查,A銀行提供的資訊資訊主要來源於該行的外部資訊資源庫,均為公開渠道可獲取的資料,無針對性。
二是多家貸款企業反映並不需要託管服務。調取A銀行相關資料發現,6家企業在申請貸款時就已確定了貸款使用方式,在申請提款時明確了貸款支付對象和支付時間,並在A銀行放款到託管賬戶的當日或次日,即將款項支付給交易對象,託管賬戶僅為一個過渡性賬戶。如2013年8月23日,A銀行向B公司發放貸款650萬元,B公司在銀行放款當天即將全部金額從託管賬戶轉走。
案例三:與貸款捆綁收取投融資顧問費,無實質性服務。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在對公貸款過程中,A銀行向B公司等3家貸款企業收取了融資顧問費5筆,沒有提供實質性服務,違規收費金額780萬元。主要事實如下:
1. 融資顧問費與貸款捆綁強制收取。
一是從投融資顧問協議和貸款審批文件來看,融資標的金額等於貸款金額。如2012年6月21日與B公司簽訂的《投融資顧問業務服務協議》約定,本次融資標的額為6000萬元,2012年6月28日A銀行獲批向該公司發放一筆6000萬元的貸款,投融資標的金額與貸款金額相等。
二是從投融資顧問業務實際操作流程來看,銀行發放貸款與融資成功緊密相關。如與B公司簽訂的《投融資顧問業務服務協議》約定,乙方(A銀行)為甲方(B公司)成功提供的融資顧問服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成功費,具體標準為本次融資標的額6000萬元的2.3%(即6000萬元×2.3%=138萬元)。2012年6月29日,A銀行向B公司發放一筆6000萬元貸款,相當於為該公司注入了融資標的金額,B公司于同日向A銀行支付了一筆138萬元的融資顧問服務費。
三是簽訂投融資顧問協議時間、收取融資顧問費時間與貸款發放時間接近,進一步佐證了收費與貸款捆綁的事實。如A銀行于2012年6月21日與B公司簽訂融資顧問協議,6月29日向該公司收取融資顧問費,同一天向其發放了貸款。
2. 融資顧問服務缺乏針對性、個性化,沒有實質性服務。
一是約定的服務實際未提供。如與B公司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有對項目和審查提諮詢意見,經比對,實際服務檔案中沒有對項目和審查提諮詢意見的相關資料。
二是服務無針對性。如向B公司提供的“融資顧問服務方案”,主要內容多為銀行業務和産品介紹,對幾種融資方式只是做了介紹性説明,沒有結合該企業財務狀況、行業特點對融資方式進行比較分析,未提出具有針對性的計劃建議。
三是服務沒有實質性內容。如向B公司提供的財務分析報告僅是對財務指標進行了分析,未指出財務運作中的問題,未向企業提出改善財務狀況的建議和方案,對企業沒有實質性幫助。
四是財務顧問方案大幅雷同。如2012年1月至3月與B公司先後簽訂了兩份投融資顧問協議,先後收取了兩筆融資顧問費211.5萬元和282萬元。經比對,A銀行向B公司提供的兩份方案框架結構基本一致,主要包括該公司基本情況、融資方案、方案遵循的原則、項目管理與服務、總體評價及建議五個方面,除個別數據有所修改外,內容大幅雷同。
五是服務記錄造假,同一客戶經理同一時間為兩家企業提供服務。根據A銀行提供的收費檔案中《回訪記錄》顯示,某客戶經理于2013年1月7日上午10點至11點期間同時為兩家客戶提供到府服務,且兩家企業距離較遠。
案例四:與貸款捆綁收取常年財務顧問費,存在質價不符的服務。
A銀行涉嫌違規向6家信貸客戶收取常年財務顧問費,主要事實如下:
1. 與貸款捆綁收費。
6家企業均為A銀行信貸客戶,A銀行與上述客戶借款合同簽訂時間、貸款發放時間與財務顧問協議簽訂時間、財務顧問費收取時間高度一致,存在明顯的掛鉤關係。如A銀行向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1億元,收取財務顧問服務費100萬元,雙方貸款合同簽訂時間、貸款發放時間與財務顧問協議簽訂時間、財務顧問費收取時間全部發生在2012年5月12日同一天。
2. 提供財務顧問服務質價不符。
一是財務顧問服務不具有個性化,沒有實質性服務內容。A銀行收取常年財務顧問費的6家企業涉及礦業、工貿、玻璃、煤化工、政府融資平臺等領域,但對6家客戶提供的《財務顧問服務報告》均為銀行簡介、客戶概況、財務分析、對本行業務、産品等方面的介紹等,涉及的企業基本情況多為從貸前調查報告或者企業提交資料中摘抄。
二是不同企業服務內容基本一致,相互抄襲跡象明顯。A銀行為B市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和C市某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兩家客戶提供的《財務顧問服務報告》內容雷同;為B市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財務顧問服務報告前言出現了致C市某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名頭和C市某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數據。
三是對同一家企業連續兩年收取財務顧問費,提供的服務報告內容一致。A銀行為某玻璃有限公司2012年與2013年提供的《需求調查報告》內容完全一致,2012年服務檔案中2份玻璃行業分析、3份會議紀要內容完全一致;為某工貿有限公司提供的2012年2份《財務顧問服務報告》內容基本一致。
四是為部分企業提供的服務報告品質較差。A銀行為企業提供的服務報告內容多為貸前調查報告內容,且部分服務報告出現了大量拼湊和邏輯錯誤。如在提供給某投資有限公司的2012年《化肥行業發展研究報告》中,出現“最近,南韓農林部宣佈,計劃在2004年前再減少30%,並在2010年前減少50%的用量……”等邏輯錯誤;在提供給某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的《需求調查報告》中出現“二線計劃于2012年10月份左右點火投産……”等錯誤;在提供給某市政建設集團公司2013年6月的《財務顧問服務報告》中出現“2012年將投資1562億元實施11大類共123項城建項目……”等錯誤。
五是部分財務顧問服務資料後補痕跡明顯。如為B公司提供的常年財務顧問服務報告與簽收回執時間明顯矛盾,報告製作時間是2012年1月26日,但是簽收回執顯示B公司在2012年1月15日就已經收到該報告,即還未提供服務,客戶就已經簽收。又如C公司紙質財務顧問服務報告註明報告形成日期為2012年1月9日,通過查閱客戶經理的電腦內文檔,發現該電子文檔創建日期為2012年10月31日。
案例五:向部分個人客戶收取理財諮詢報告手續費,只收費不服務。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A銀行向38名個人客戶收取了個人理財諮詢報告手續費200萬元,收費後服務質價不符,存在只收費不服務問題。主要事實如下:
一是沒有實質性內容。向上述個人收取理財諮詢報告手續費後,體現的主要服務是出具一份《綜合規劃報告》。如有的客戶月收入幾千元,但財務報告按照月收入幾萬元提出建議。
二是沒有服務記錄。個人收費後缺少書面成果和服務記錄,無法體現銀行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三是客戶反映服務針對性不足。通過向客戶了解,A銀行收費後提供的服務主要是基金、保險、貴金屬、理財産品等産品投資訊息,屬A銀行拓展業務常規工作。
二、超出價目表收費
案例六:超標準收取銀團貸款承諾費。
某銀行與A企業簽訂銀團貸款合同,向A企業提供9.5億元銀團貸款,並在收費合同中約定按照當年未用餘額的0.2%收取銀團貸款承諾費。此後銀行向A公司收取銀團貸款承諾費190萬元。實際上,A公司當年已使用貸款餘額為2.1億元,未用餘額應為7.4億元,應按照7.4億元×0.2%收取銀團貸款承諾費148萬元,而非按照全額9.5億元收取190萬元,銀行未按照價目表規定標準收費,多收42萬元,違反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自行制定和調整,其他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價格”的規定。
案例七:超範圍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
根據某銀行價目表中公示內容,小額賬戶管理費是對餘額低於200元的賬戶按照1元/月的標準收取。經查,該行對A客戶在發卡之日起1年後,從第13個月開始每月月初按照卡內實際餘額的10%計收賬戶管理費,直至賬戶餘額為0。賬戶餘額在10元以內(含10元)時,一次性全部扣除。
案例八:超範圍收取銀團貸款承諾費。
2013年1月14日,A銀行與B銀行、C企業簽訂了《固定資産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發放貸款45000萬元,貸款期限三年,A銀行作為牽頭行和代理行,承貸25000萬元,B銀行作為參與行承貸20000萬元。2013年1月21日至3月18日,A銀行與B銀行向C企業發放貸款45000萬元,之後無未用餘額。但A銀行2013年3月21日仍向C企業收取銀團貸款承諾費138.375萬元(其中支付B銀行61.5萬元)。
根據《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修訂)的通知》(銀監發〔2011〕85號)第四十一條和A銀行《銀團貸款管理辦法》規定:“銀團承諾費一般按未用餘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A、B銀行在貸款發放完畢後仍收取銀團貸款承諾費,違背了上述規定。
案例九:超標準收取資金監管費。
A銀行于2013年3月28日與B信託公司簽署資金監管協議,按監管資金的1.12%收取監管費;于2013年6月26日與C信託公司簽署資金監管協議,按照監管資金的1.6%收取監管費。但根據A銀行對外公示的服務收費手冊顯示,A銀行資金監管費的收費標準為監管資金的0.1%-0.3%,上述收費行為已超出價目表上限,形成超標準收費。
案例十:獨家貸款收取銀團服務費。
2012年1月,A銀行牽頭組成間接銀團和B企業簽署了銀團貸款合同,約定A銀行作為牽頭行。A銀行委託下屬某支行,分別於2012年2月10日和2013年2月8日向借款人收取安排費200萬元,合計400萬元。
根據A銀行間接銀團暫行辦法,“間接銀團是指牽頭行單獨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並向借款人發放或承諾發放貸款後,牽頭行再將其分別轉讓給其他願意提供貸款的銀行,安排其他願意提供貸款的銀行發放貸款,由牽頭行和受讓貸款的銀行共同組成銀團發放的貸款”。“只有在該行轉讓並由其他銀行提供貸款的情況下,才組成銀團並按照銀團貸款收取相關費用”。A銀行並未對貸款額度進行轉讓,且單家向借款人發放全額貸款,並不能收取安排費。
案例十一:超標準收取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費。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A銀行向5家公司提供企業信用等級初審評估業務時,收取10萬元至88萬元不等的費用。但依據A銀行對外公示的價目表顯示,企業信用等級評估初審費按照年末總資産的0.04%收取,最低2000元,最高3萬元。A銀行上述收費行為已超出價目表上限,形成超標準收費。
案例十二:自立項目收取額度管理費。
2012年1月26日,A銀行向B企業收取額度管理費33萬元,收費開具的票據收費名稱分別為“財務服務費”、“合同收費—手續費”,入賬科目為“迴圈額度借款承諾費”。經A銀行公司部客戶經理反映,“額度管理費是以承諾額度為基數,按照年費率0.2%收取”。但在A銀行對外公示的價目表中,並無額度管理費這一收費項目。
三、違規收取委託貸款手續費
案例十三:將應由委託人繳納的委託貸款手續費轉嫁由借款人支付。
A銀行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共辦理委託貸款業務76筆,全部向借款人收取委託貸款手續費,合計金額1535萬元。
根據A銀行收費價目表的規定,委託貸款服務內容是“受委託人委託進行資金投向監管和利息劃轉,協助委託人進行貸後管理並催收貸款本息,協助委託人辦理展期、還舊借新或借新還舊處理”,這表明委託貸款服務是銀行為委託人服務,應向委託人進行收費,除非委託方與借款人達成協定由借款人承擔。在委託人未與借款人約定的前提下,A銀行向借款人收取委貸手續費,違反了上述規定。
四、轉嫁成本
案例十四:轉嫁貸款抵押登記費。
A銀行在辦理住房抵押登記過程中,沒有支出抵押登記費,而是由借款人或者抵押人承擔,經查,A銀行個人購房抵押貸款合同、資産負債表和損益表顯示未支出抵押登記費,相關情況説明和負責人的筆錄證明抵押登記費由抵押人承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規範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924號)規定:“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住房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根據上述規定,房屋抵押登記費應由作為權利人的銀行一方承擔,故A銀行存在轉嫁成本的違規現象。
五、強制服務並收費
案例十五:向貸款客戶捆綁強制收取個人匯款套餐手續費。
A銀行在辦理個人貸款業務過程中,分別以1888元、3888元、5888元、8888元的標準(或其中兩個標準以上)向57名辦理個人貸款的客戶捆綁強制收取個人匯款套餐手續費,涉嫌違規。具體事實如下:
一是該行下發通知要求在辦理個貸的同時配比業務收入。該行于2013年7月26日給行內個貸團隊下發了《關於加強服務收入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7月29日起上報審查的個貸業務必須逐筆配比服務收入,服務收入除滿足執行利率與定價利率之間利差50%左右標準外,原則上還要不低於貸款額的2%。
二是該行個人信貸業務中的《情況説明》,明確寫明借款人同意繳納匯款套餐費。如該行調查人員向行領導起草的關於某借款人《情況説明》中寫有“借款人同意繳納財務顧問費,即同時辦理我行的8888元和5888元的兩款匯款套餐業務”的表述。三是該行《個人匯款套餐手續費情況統計表》和對貸款申請人收取個人匯款套餐手續費收費憑證表明該行收取了此項費用。
案例十六:強制以承兌匯票形式提供融資並加重企業負擔。
2014年7月,A銀行強制B公司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進行融資,並增加企業負擔,主要事實如下:
B公司于2014年7月向A銀行提出總額400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申請,隨後A銀行進行了放款。放款後A銀行要求B公司將貸款全部作為保證金,並據此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由B企業在本行貼現。B企業實際獲得融資金額僅3830萬元,除支付流動資金貸款利息之外,還支付了4000萬元承兌匯票的手續費和貼現利息164萬元。與採取流動資金貸款相比,企業融資成本提高了35%。
六、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案例十七:違規收取國家明令取消的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挂失費。
2011年7月中下旬,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對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進行了暗訪和檢查。檢查發現,一些網點存在7月1日後違規繼續收取國家明令取消的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挂失費,與《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銀監發〔2011〕22號)要求相違背。此外,部分商業銀行總行違反規定,擅自推遲取消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挂失費的時間,分別致使其銀行營業網點7月13日和7月9日後才取消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挂失費。
針對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7月1日至5日違規收取的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挂失費,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在全面檢查的基礎上,責成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將違規收費全額退還給客戶;對於7月6日後仍在收取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挂失費的,除依法責令退還外,要處以違規收費金額5倍的罰款。
對於部分商業銀行擅自推遲取消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挂失費時間的行為,8月中旬,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法對有關銀行作出罰款180-200萬元的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吳起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