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1日訊 2016年7月1日,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産品正式全面銷售,標誌著我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正式落地。正式銷售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産品,是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由理論向實踐邁出的重要一步,也是保險行業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服務經濟發展和社會民生的重要舉措。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工作。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具體要求,並提出“逐步形成財政支援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保監會、財政部聯合印發《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選擇地震災害為主要災因,以住宅這一城鄉居民最重要的財産為保障對象,在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方面開展實踐探索。
從國際經驗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是普遍性難題,在模式選擇、償付能力、基金歸集、責任限額、定價模式等方面均面臨諸多挑戰。我國保險行業在學習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並進行試點,深圳、寧波、雲南、四川等地結合地方實際先後開展巨災保險先行先試。
在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研究制定的《實施方案》,明確“政府推動、市場運作、保障民生”的原則,政府負責制度設計、立法保障和政策支援,成立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以下簡稱住宅地震共同體),整合行業承保能力,共同參與損失分擔,並負責地震巨災保險具體運作。採取“整合承保能力、準備金逐年滾存、損失合理分層”的運作模式,在損失分擔方面,基於“風險共擔、分層負擔”的原則,設定總體限額和分層機制,主要由投保人、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地震巨災保險專項準備金、財政支援及其他緊急資金安排逐層承擔損失。我國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和實踐,是保險行業貢獻承保能力、發揮專業優勢、主動參與社會風險管理的積極探索,為推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巨災保險制度”邁出堅實一步。
根據《實施方案》要求,並結合我國國情等,目前的産品設計主要根據“保基本、廣覆蓋、價格低、易接受”的原則,並在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一是保障對象,保障對象為城鄉居民住宅,運作初期,原則上以達到國家建築品質要求(包括抗震設防標準)的建築物本身及室內附屬設施為主。二是保險責任,發生4.7級(含)以上且最大烈度達到VI度以上的地震,及其引起的海嘯、火災、火山爆發、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壩決堤造成的水淹等次生災害,造成城鄉居民住宅一定程度損失的,可以得到賠償。上述標準基本涵蓋較嚴重的地震災害,能夠保障投保人房屋所面臨的主要地震風險,符合巨災保險的應有內涵。三是保險金額,運作初期,結合我國居民住宅的總體結構、平均再建成本、災後補償救助水準等情況,按城鄉有別確定保險金額,城鎮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5萬元,農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2萬元。每戶可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金額,運作初期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四是條款費率,運作初期,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佈的示範條款為主,費率主要結合地區地震風險高低、建築結構不同等因素確定,並適時調整。為讓廣大人民群眾享受到“物美價廉”的地震巨災保險産品,住宅地震巨災保險費率反覆測算,努力以較低價格投放市場。五是保險理賠,運作初期,參照國家地震局、民政部制定的國家標準,根據破壞等級分檔理賠:當破壞等級在Ⅰ-Ⅱ級時,標的基本完好,不予賠償;當破壞等級為Ⅲ級(中等破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50%確定損失;當破壞等級為Ⅳ級(嚴重破壞)及Ⅴ級(毀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100%確定損失。上述標準的設定,有助於提高城鄉居民住宅抗震等級,降低投保成本,避免逆向選擇,維護其他投保人利益。
下一步,保險行業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推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工作紮實開展,並在未來一段時期,致力於推進覆蓋洪水、颱風等主要自然災害的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實現巨災保險業務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在服務經濟社會、改善民生保障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責任編輯:郭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