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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佈金融支援廣東福建天津自貿區建設指導意見

  • 發佈時間:2015-12-11 13:18:40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少雷

  中國網財經12月11日訊 據央行網站消息,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佈了金融支援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指出,在支援廣東自貿區建設中,要求在總結和借鑒上海自貿試驗區成功經驗基礎上,充分發揮“試驗田”作用,在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等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先行試驗,建立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服務體系,及時總結評估,為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探索新路徑、積累新經驗。

  在支援福建自貿區建設中,要以深化兩岸金融合作為主線,突出特點,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為兩岸經貿合作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建設提供金融支援。

  在支援天津自貿區建設中,要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服務産業轉型升級,立足天津區位特徵和經濟特色,圍繞金融支援租賃業發展特點,拓展金融服務功能,帶動全國租賃業穩健發展。

  以下為意見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援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的戰略部署,支援自貿試驗區建設,構建與自貿試驗區跨境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8 號),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原則

  (一)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圍繞新常態下經濟轉型升級的金融需求,以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為主線,突出特點,積極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品質和水準,全面推進金融體制機制創新,優化金融資源配置。

  (二)堅持全面深化改革。在總結和借鑒上海自貿試驗區成功經驗基礎上,充分發揮“試驗田”作用,在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等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先行試驗,建立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服務體系,及時總結評估,為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探索新路徑、積累新經驗。

  (三)堅持粵港澳一體化發展。發揮區位優勢,以粵港澳金融合作為重點,擴大金融服務業對港澳等地區開放,積極營造良好的金融服務環境,以開放創新帶動粵港澳地區發展。

  (四)堅持守住金融風險底線。建立區域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穩妥、有序地推進自貿試驗區各項金融改革創新,成熟一項、推進一項。

  二、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五)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融資。支援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從境外借入人民幣資金並按規定使用。探索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人民幣境外貸款管理方式,鼓勵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企業境外項目的人民幣信貸投放。允許自貿試驗區內個體工商戶根據業務需要向其在境外經營主體提供跨境資金支援。

  (六)支援融資租賃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允許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機構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人民幣租賃資産跨境轉讓業務。

  (七)深化跨國企業集團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改革。支援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便利區內跨國企業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

  (八)推動跨境交易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在充分利用全國統一金融基礎設施平臺的基礎上,支援自貿試驗區內要素市場設立跨境電子交易和資金結算平臺,向自貿試驗區和境外投資者提供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的金融要素交易服務。鼓勵金融機構為境外投資者參與區內要素市場交易提供人民幣賬戶開立、資金結算等服務。

  (九)拓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民幣結算業務。推動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機構與符合條件的網際網路支付機構合作,辦理經常項下及部分經批准的資本項下跨境電子商務人民幣結算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網際網路企業根據需要開展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十)研究區內個人以人民幣開展直接投資、證券投資、集合投資等境外投資,辦理與移民、捐贈、遺贈和遺産相關的資産轉移業務。

  三、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十一)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流程,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選擇不同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放寬區內機構對外放款管理,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

  (十二)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暫定等值1000萬美元,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應在自貿試驗區所在地外匯分局轄內銀行機構開立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辦理限額內可兌換相關業務。

  (十三)推動外債宏觀審慎管理。逐步統一境內機構外債政策。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借用外債採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區內機構在凈資産的一定倍數(暫定1倍,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內借用外債,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

  (十四)支援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

  (十五)支援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服務。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可以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交易,並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四、深化以粵港澳為重點的區域金融合作

  (十六)允許非銀行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支援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按規定在開展跨境融資、跨境擔保、跨境資産轉讓等業務時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

  (十七)支援與港澳地區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允許金融機構按照真實交易原則,憑收付指令為自貿試驗區內個人辦理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支援區內個人從港澳地區借入人民幣資金,用於在區內購買不動産等支出。支援港澳地區個人在區內購買人民幣理財産品。

  (十八)深化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金融同業業務合作。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支援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金融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借款業務,應用於與國家宏觀調控方向相符的領域,暫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包括理財等資産管理類産品)、衍生産品。支援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金融同業合作開展人民幣項下跨境擔保業務。

  (十九)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金融市場對接。支援區內外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規定在境內銀行間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支援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在香港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股票和債券,募集資金可調回區內使用,支援自貿試驗區開發建設和企業生産經營。支援港澳地區機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業務,募集區內人民幣資金投資香港資本市場。支援港澳地區機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業務,參與境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

  (二十)支援粵港澳在自貿試驗區合作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支援粵港澳三地機構在區內合作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募集內地、港澳地區及海外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為我國企業“走出去”開展投資、並購提供投融資服務。

  (二十一)擴大自貿試驗區支付服務領域、徵信服務業對港澳地區開放。支援自貿試驗區內註冊設立的港澳資非金融企業,依法申請支付業務許可。支援港澳地區服務提供者按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徵信機構和分支機構。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徵信産品互認機制。改進徵信機構業務管理方式,便利港澳地區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經營徵信業務。

  五、提升金融服務水準

  (二十二)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為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主體,辦理跨境經常項下結算業務、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經批准的自貿試驗區資本項目可兌換先行先試業務,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二十三)完善創新驅動的金融服務。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自貿試驗區新型創業服務平臺、創新型小微企業、創業群體的金融支援力度,加強和改進對港澳臺同胞、海外華僑、歸僑、歸國留學生在自貿試驗區創業項目的金融服務。支援金融機構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創新,促進自貿試驗區創新型産業集群核心企業和産業鏈上下游企業做優做強。引導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與股權眾籌平臺、網路借貸資訊平臺、網際網路支付機構開展合作。

  (二十四)創建金融積體電路(IC)卡“一卡通”示範區。完善自貿試驗區金融積體電路卡應用環境,加大銷售終端(POS)、自動櫃員機(ATM)等機具的非接觸受理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積體電路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試驗區生活服務、公共交通、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通過提升現代金融服務水準改善民生。推動自貿試驗區公共服務領域的支付服務向港澳地區開放,促進金融積體電路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試驗區和港澳地區的互通使用。

  (二十五)推動自貿試驗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自貿試驗區企業信用資訊體系建設,完善企業資訊共用、信用評價和融資推薦機制。加快發展各類徵信機構,推動徵信産品在金融、經濟和社會管理等領域的應用。探索在跨境融資中引入信用評級機制。

  六、風險監測與管理

  (二十六)加強組織協調。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會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駐粵機構的溝通,完善區域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金融資訊共用,提升風險聯合防範和處置能力,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資訊安全管理,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二十七)加強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防控。區內機構辦理跨境創新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虛構交易辦理業務。金融機構應遵循“展業三原則”,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完善業務真實性、合規性審查機制,及時報告可疑交易。全面監測分析跨境資金流動,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健全和落實單證留存制度,探索主體監管,實施分類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

  (二十八)加強反洗錢、反恐融資管理。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全面監測分析跨境、跨區資金流動,按規定及時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完善粵港澳反洗錢、反恐融資監管合作和資訊共用機制。

  (二十九)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要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負起保護消費者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區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加強與金融監管、行業組織和司法部門相互協作,探索構建和解、專業調解、仲裁和訴訟在內的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産品相關知識普及,重視風險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十)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會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強與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的溝通,按照宏觀審慎、風險可控、穩步推進的原則,依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12月9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援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的戰略部署,促進自貿試驗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支援自貿試驗區實體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0號),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原則

  (一)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以深化兩岸金融合作為主線,突出特點,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為兩岸經貿合作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建設提供金融支援。

  (二)堅持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在總結和借鑒上海自貿試驗區成功經驗基礎上,積極探索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簡政放權,著力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和外匯管理等領域改革創新,推動市場要素雙向流動。

  (三)堅持風險可控。穩妥有序組織金融開放創新工作,先易後難、穩步推進,成熟一項、推進一項,及時總結評估,完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

  二、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規定憑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為其直接辦理跨境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為區內企業提供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結算服務。

  (五)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自貿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台灣地區金融同業按一定比例跨境拆入人民幣短期借款,向台灣地區金融同業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幣資金。

  (六)支援自貿試驗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資金運用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産業政策規定,用於自貿試驗區建設,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産品、衍生産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

  (七)支援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按規定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資金可根據需要調回區內使用。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八)支援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跨境人民幣投資基金,按註冊地管理,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投資業務。

  (九)支援自貿試驗區內開展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跨境租賃資産交易。支援區內租賃公司開展跨境資産轉讓。支援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發行、交易金融債券;支援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非金融租賃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備案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為其境內外關聯企業提供經常項下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十一)支援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和境外衍生品等投資業務。允許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銀行間市場等相關政策規定和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整體部署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品業務。允許區內個體工商戶根據業務需要向境外關聯經營主體貸出人民幣資金。

  (十二)支援自貿試驗區個人開展經常項下、投資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在區內居住或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內個人可按規定開展跨境貿易、其他經常項下人民幣結算業務,研究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人民幣境外投資。在區內居住或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可按規定開展跨境貿易、其他經常項下人民幣結算業務以及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內投資。

  三、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十三)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流程,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選擇不同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放寬區內機構對外放款管理,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

  (十四)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暫定等值1000萬美元,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應在自貿試驗區所在地外匯分局轄內銀行開立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辦理限額內可兌換相關業務。

  (十五)推動外債宏觀審慎管理。逐步統一境內機構外債政策。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借用外債採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區內機構在凈資産的一定倍數(暫定1倍,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內借用外債,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

  (十六)支援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

  (十七)支援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服務。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可以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交易,並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四、拓展金融服務

  (十八)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為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主體,辦理跨境經常項下結算業務、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經批准的自貿試驗區資本項目可兌換先行先試業務,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十九)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法申請網際網路支付業務許可開展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內註冊設立的台資非金融企業,依法申請支付業務許可。福建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自貿試驗區內持有《支付業務許可證》且許可業務範圍包括網際網路支付的支付機構合作,按照有關管理政策為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提供跨境本外幣支付結算服務。

  (二十)創建金融積體電路(IC)卡“一卡通”示範區。完善自貿試驗區金融積體電路卡應用環境,加大銷售終端(POS)、自動櫃員機(ATM)等機具的非接觸受理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積體電路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試驗區生活服務、公共交通、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通過提升現代金融服務水準改善民生。

  五、深化兩岸金融合作

  (二十一)支援自貿試驗區在海峽兩岸金融合作中發揮先行先試作用。支援自貿試驗區在兩岸貨幣合作方面探索創新。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為境外企業和個人開立新台幣賬戶,允許金融機構與台灣地區銀行之間開立新台幣同業往來賬戶辦理多種形式結算業務,試點新台幣區域性銀行間市場交易。支援廈門片區完善兩岸貨幣現鈔調運機制。

  (二十二)支援建立自貿試驗區金融改革創新與廈門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深化兩岸金融合作。

  (二十三)支援自貿試驗區在兩岸金融同業民間交流合作基礎上,完善兩岸金融同業定期會晤機制,促進兩岸金融合作與發展。完善兩岸反洗錢、反恐融資監管合作和資訊共用機制。

  六、完善金融監管

  (二十四)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應遵循“展業三原則”,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並報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完善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查機制。

  (二十五)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開展創新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虛構交易辦理業務。

  (二十六)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全面監測跨境、跨區資金流動,按規定及時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十七)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等相關業務申報,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全面監測分析跨境資金流動,健全和落實單證留存制度。

  (二十八)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派出機構,按照宏觀審慎管理要求,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和完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系,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加強監管,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必要時採取臨時性管制措施。探索主體監管,實施分類管理,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資訊安全管理,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二十九)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要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負起保護消費者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區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加強與金融監管、行業組織和司法部門相互協作,探索構建和解、專業調解、仲裁和訴訟在內的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産品相關知識普及,重視風險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十)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派出機構,加強與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的溝通,按照宏觀審慎、風險可控、穩步推進的原則,依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12月9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援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的戰略部署,促進自貿試驗區實體經濟發展,加大對跨境貿易和投融資的金融支援,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9號),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原則

  (一)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服務産業轉型升級,立足天津區位特徵和經濟特色,圍繞金融支援租賃業發展特點,拓展金融服務功能,帶動全國租賃業穩健發展。

  (二)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在總結和借鑒上海自貿試驗區成功經驗基礎上,堅持簡政放權的改革方向,逐步實現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加強事中事後分析評估和事後備案管理,推動市場要素雙向流動。

  (三)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建立健全系統性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守住風險底線,切實做好各項應急預案,及時化解和處置風險隱患。

  (四)穩步有序推進實施。堅持成熟一項、推進一項,突出重點、先易後難,及時總結評估,積極推進金融改革創新開放。

  二、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五)支援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按宏觀審慎原則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用於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方向的領域,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産品、衍生産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規定向境外同業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幣資金。

  (六)支援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按規定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可調回區內使用。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七)支援自貿試驗區在充分利用全國統一金融基礎設施平臺的基礎上,完善現有的以人民幣計價的金融資産、股權、産權、航運等要素交易平臺,面向自貿試驗區和境外投資者提供人民幣計價的交割和結算服務。

  (八)支援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和境外衍生品投資業務。支援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機構按照銀行間市場等相關政策規定和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整體部署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品業務。支援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對外投資業務。

  (九)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可不受經營時間、年度營業收入和凈流入額上限的限制。

  (十)研究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內個人按規定開展各類人民幣境外投資。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各類境內投資。

  三、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十一)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流程,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選擇不同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放寬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對外放款管理,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

  (十二)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暫定等值1000萬美元,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應在天津地區銀行機構開立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辦理限額內可兌換相關業務。

  (十三)推動外債宏觀審慎管理,逐步統一境內機構外債政策。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借用外債採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區內機構在凈資産的一定倍數(暫定1倍,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內借用外債,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

  (十四)支援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

  (十五)支援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服務。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可以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交易,並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四、促進租賃業發展

  (十六)本指導意見第五條部分條款、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各類租賃公司,第十四條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金融租賃公司。

  (十七)支援自貿試驗區內租賃公司利用國家外匯儲備,開展飛機、新型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和大型成套進口設備等租賃業務。

  (十八)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

  (十九)支援租賃公司依託自貿試驗區要素交易平臺開展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跨境租賃資産交易。

  (二十)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租賃公司在境外開立人民幣賬戶用於跨境人民幣租賃業務,允許租賃公司在一定限額內同名賬戶的人民幣資金自由劃轉。

  五、支援京津冀協同發展

  (二十一)支援京津冀地區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跨區域金融協同創新與合作,優化金融資源配置。

  (二十二)積極爭取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京津冀協同發展基金、京津冀産業結構調整基金。允許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資金投資自貿試驗區內用於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基金。

  (二十三)支援京津冀地區金融機構為自貿試驗區內主體提供支付結算、異地存儲、信用擔保等業務同城化綜合金融服務,降低跨行政區金融交易成本。

  六、完善金融服務功能

  (二十四)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為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主體,辦理跨境經常項下結算業務、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經批准的自貿試驗區資本項目可兌換先行先試業務,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二十五)創建金融積體電路(IC)卡“一卡通”示範區。完善自貿試驗區金融積體電路卡應用環境,加大銷售終端(POS)、自動櫃員機(ATM)等機具的非接觸受理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積體電路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試驗區生活服務、公共交通、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通過提升現代金融服務水準改善民生。

  七、加強監測與管理

  (二十六)自貿試驗區內主體辦理金融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虛構交易辦理業務。金融機構應遵循“展業三原則”,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完善業務真實性、合規性審查機制。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資訊安全管理,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二十七)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全面監測分析跨境、跨區資金流動,按規定及時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十八)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要加強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測,做好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健全和落實單證留存制度,探索主體監管,實施分類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與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資訊共用機制。

  (二十九)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要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負起保護消費者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區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加強與金融監管、行業組織和司法部門相互協作,探索構建和解、專業調解、仲裁和訴訟在內的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産品相關知識普及,重視風險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十)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加強與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的溝通,按照宏觀審慎、風險可控、穩步推進的原則,依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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