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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援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

  • 發佈時間:2015-12-11 12:00:10  來源:央行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的戰略部署,促進自貿試驗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支援自貿試驗區實體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0號),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原則

  (一)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以深化兩岸金融合作為主線,突出特點,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為兩岸經貿合作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建設提供金融支援。

  (二)堅持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在總結和借鑒上海自貿試驗區成功經驗基礎上,積極探索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簡政放權,著力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和外匯管理等領域改革創新,推動市場要素雙向流動。

  (三)堅持風險可控。穩妥有序組織金融開放創新工作,先易後難、穩步推進,成熟一項、推進一項,及時總結評估,完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

  二、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規定憑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為其直接辦理跨境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為區內企業提供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結算服務。

  (五)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自貿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台灣地區金融同業按一定比例跨境拆入人民幣短期借款,向台灣地區金融同業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幣資金。

  (六)支援自貿試驗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資金運用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産業政策規定,用於自貿試驗區建設,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産品、衍生産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

  (七)支援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按規定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資金可根據需要調回區內使用。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八)支援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跨境人民幣投資基金,按註冊地管理,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投資業務。

  (九)支援自貿試驗區內開展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跨境租賃資産交易。支援區內租賃公司開展跨境資産轉讓。支援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發行、交易金融債券;支援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非金融租賃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備案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為其境內外關聯企業提供經常項下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十一)支援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和境外衍生品等投資業務。允許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銀行間市場等相關政策規定和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整體部署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品業務。允許區內個體工商戶根據業務需要向境外關聯經營主體貸出人民幣資金。

  (十二)支援自貿試驗區個人開展經常項下、投資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在區內居住或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內個人可按規定開展跨境貿易、其他經常項下人民幣結算業務,研究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人民幣境外投資。在區內居住或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可按規定開展跨境貿易、其他經常項下人民幣結算業務以及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內投資。

  三、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十三)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流程,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選擇不同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放寬區內機構對外放款管理,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

  (十四)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暫定等值1000萬美元,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應在自貿試驗區所在地外匯分局轄內銀行開立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辦理限額內可兌換相關業務。

  (十五)推動外債宏觀審慎管理。逐步統一境內機構外債政策。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借用外債採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區內機構在凈資産的一定倍數(暫定1倍,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調節)內借用外債,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

  (十六)支援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

  (十七)支援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服務。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可以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交易,並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四、拓展金融服務

  (十八)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為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主體,辦理跨境經常項下結算業務、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經批准的自貿試驗區資本項目可兌換先行先試業務,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十九)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法申請網際網路支付業務許可開展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內註冊設立的台資非金融企業,依法申請支付業務許可。福建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自貿試驗區內持有《支付業務許可證》且許可業務範圍包括網際網路支付的支付機構合作,按照有關管理政策為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提供跨境本外幣支付結算服務。

  (二十)創建金融積體電路(IC)卡“一卡通”示範區。完善自貿試驗區金融積體電路卡應用環境,加大銷售終端(POS)、自動櫃員機(ATM)等機具的非接觸受理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積體電路卡和移動金融在自貿試驗區生活服務、公共交通、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通過提升現代金融服務水準改善民生。

  五、深化兩岸金融合作

  (二十一)支援自貿試驗區在海峽兩岸金融合作中發揮先行先試作用。支援自貿試驗區在兩岸貨幣合作方面探索創新。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為境外企業和個人開立新台幣賬戶,允許金融機構與台灣地區銀行之間開立新台幣同業往來賬戶辦理多種形式結算業務,試點新台幣區域性銀行間市場交易。支援廈門片區完善兩岸貨幣現鈔調運機制。

  (二十二)支援建立自貿試驗區金融改革創新與廈門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深化兩岸金融合作。

  (二十三)支援自貿試驗區在兩岸金融同業民間交流合作基礎上,完善兩岸金融同業定期會晤機制,促進兩岸金融合作與發展。完善兩岸反洗錢、反恐融資監管合作和資訊共用機制。

  六、完善金融監管

  (二十四)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應遵循“展業三原則”,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並報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完善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查機制。

  (二十五)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開展創新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虛構交易辦理業務。

  (二十六)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全面監測跨境、跨區資金流動,按規定及時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十七)辦理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等相關業務申報,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全面監測分析跨境資金流動,健全和落實單證留存制度。

  (二十八)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派出機構,按照宏觀審慎管理要求,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和完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系,防止跨境資金大進大出,加強監管,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必要時採取臨時性管制措施。探索主體監管,實施分類管理,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資訊安全管理,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二十九)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要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負起保護消費者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區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加強與金融監管、行業組織和司法部門相互協作,探索構建和解、專業調解、仲裁和訴訟在內的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産品相關知識普及,重視風險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十)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派出機構,加強與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的溝通,按照宏觀審慎、風險可控、穩步推進的原則,依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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