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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復上海等9城開展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

  • 發佈時間:2015-08-06 10:33:00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中國網財經8月6日訊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發展綜合試點方案發佈,國務院同意在上海市、南京市、鄭州市、廣州市、成都市、廈門市、青島市、黃石市和義烏市9個城市開展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發展綜合試點。

  方案在總體目標上強調,力爭通過一年左右的探索,在流通創新發展促進機制、市場規制體系、基礎設施發展模式、管理體制等方面形成一批可複製推廣的經驗和模式,為全國統一市場建設打好基礎,為出臺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總體意見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益借鑒。

  國務院辦公廳要求,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發展綜合試點方案》,圍繞探索建立創新驅動的流通發展機制、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建立流通基礎設施發展模式、健全統一高效的流通管理體制等主要任務,結合實際,突出特色,制訂本市試點工作方案,報商務部備案。

  國務院辦公廳指出,商務部要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郵政局和供銷合作總社做好宏觀指導和督查落實,適時開展考核評估,並將考核結果報國務院。

  方案全文:

  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發展綜合試點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推進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流通産業創新發展,提高對經濟發展的拉動力,特製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以市場化改革為方向,以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為主線,以創新轉型為引領,以轉變政府職能為重點,厘清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政府部門之間、政府與仲介組織的關係,探索建立規則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暢通高效的內貿流通體系和分工明確、權責統一、協調高效的內貿流通管理體制,努力增強內貿流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

  (二)總體目標。力爭通過一年左右的探索,在流通創新發展促進機制、市場規制體系、基礎設施發展模式、管理體制等方面形成一批可複製推廣的經驗和模式,為全國統一市場建設打好基礎,為出臺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總體意見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益借鑒。需要出臺法規規章的試點地區,試點時間可適當延長。

  二、試點任務

  (一)探索建立創新驅動的流通發展機制。支援電子商務企業拓展業務領域和範圍,創新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完善政府監管方式,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良好環境。支援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相互融合,促進線上線下互動發展,創新批發、零售供應鏈管理,推動傳統流通企業加快轉型升級。加強商貿物流網路建設,提升物流專業化、資訊化、社會化、標準化水準,提高流通效率。統籌規劃城鄉商業網點建設,構建農産品、工業品雙向暢通的流通網路,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推動建立內外貿統一的管理方式、結算方式和標準體系,構建內外貿一體化的商品流通體系。

  (二)探索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地方流通法規建設,依法確立流通設施、流通秩序、市場監管以及促進流通産業發展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深化流通領域市場監管體制改革,利用現代資訊技術提升監管執法效能,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建立監管互認、執法互助、資訊共用的綜合監管與聯合執法機制。建立以行政管理資訊共用、社會化綜合信用評價、第三方專業信用服務為核心的內貿流通信用體系。

  (三)探索建立流通基礎設施發展模式。對於公益性農産品批發市場建設,通過多種形式建立投資保障、運營管理和監督管理機制,增強應對突發事件和市場異常波動的功能;對於微利經營的社區居民生活服務網點等設施,通過完善扶持政策,支援其加快發展;對於完全市場化的大型商場等設施,通過加強規劃、建立預警機制和聽證制度等,引導其合理佈局、有序發展。

  (四)探索健全統一高效的流通管理體制。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快簡政放權,優化職責分工,加強部門協作,建立適應大流通、大市場發展需要的新型流通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貿流通行政管理權力清單、部門責任清單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提高行政審批便利化水準,支援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完善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程式,加強行政壟斷案件查處,建立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的長效機制,促進商品、要素自由流動和企業公平競爭。推動流通行業協會改革,制訂政府職能轉移目錄、服務採購目錄、行業組織資質目錄,將部分工作事項交由行業協會承擔,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適時推進藥品流通領域改革。

  試點城市要根據上述要求細化試點方案,在全面推進落實四項試點任務的同時,結合自身實際突出1-2個方面重點工作,形成可在全國複製推廣的改革經驗。

  三、組織實施

  各有關方面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試點城市人民政府作為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實施推動、綜合協調及措施保障。試點城市所在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試點城市的指導和政策支援。商務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郵政局和供銷合作總社負責宏觀指導、督促推動、考核評估和跨部門政策協調,適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組織複製推廣,並將考核結果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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