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持續推動 銀行理財産品資訊披露有望透明化
- 發佈時間:2014-12-17 09:08:35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胡愛善
中國網財經12月17日訊 12月1日,銀監會創新監管部對部分商業銀行下發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下同),該意見稿不僅是監管層對銀行理財理業務轉型的進一步推動,而且是對自2005年以來發佈的包括銀行理財“根本大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在內的12個監督法規的重新整理和更新。通過意見稿最終形成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將替代此前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若干重要監管法規成為指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重要基礎性法規,因此意義重大。
在近年來金融市場改革持續深入,金融創新不斷涌現,參與主體不斷增加的同時風險隱患隨之上升的背景下,意見稿出臺的核心目的在於“更好化解銀行理財業務的潛在風險,推動理財業務回歸資産管理業務本質,實現理財業務的規範健康發展。”意見稿從業務定位、基本原則、産品分類、運營管理、風險管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七個方面對未來銀行理財業務進行規範,其中在運營管理的相關條款對理財産品資訊披露提出更具體細化的要求,由於資訊披露與投資者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格外引人注目。
意見稿在第四章“業務運營”第六節“資訊披露”中專門對銀行理財産品發行、運作和到期三個階段的資訊披露作出了規範,這不僅是對此前散見於此前頒布的個別法規中的有關資訊披露要求的歸納匯總,更是對相關披露要素的以及流程披露的落實與細化。
在産品發行方面,意見稿第八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需要在銀監會指定媒體和官方網站至少披露理財産品的説明書、協議書、風險揭示書和客戶權益須知,發售、募集和成立的相關公告,這無疑是對理財産品發行資訊披露透明度和完備性要求的進一步提升。此前對於産品發行資訊披露的要求在《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1]91號)中有所提及,該通知中要求商業銀行“所有針對個人客戶發行的理財産品,産品相關的事前、事中、事後資訊均應在總行的官方網站上予以充分披露,私人銀行客戶與銀行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注意到,上述條款對於在事前、事中和事後披露相關資訊的性質、範圍、時間等等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此次擬定的意見稿詳細列明瞭理財産品發行資訊披露的性質和範圍,同時第八十條要求商業銀行應該在理財産品成立日後的5日內披露包括理財産品成立日、産品募集規模等在內的成立公告,這從時間上以及披露的內容上對理財産品發行資訊的披露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
根據普益財富在第3季度銀行理財能力排名中的數據統計,當季納入統計的商業銀行的中大約只有40%左右披露了理財産品説明書,並且部分銀行也存在僅有部分産品披露説明書的情況,而對於規模方面,統計期間內發行的理財産品中有接近60%公佈了募集規模,而且很少有銀行披露實際募集規模。因此,此次意見稿的相關披露要求將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當前理財産品資訊發行資訊披露透明度不佳的現狀。
在産品到期方面,意見稿第九十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産品終止後5日內披露理財産品到期公告,到期公告至少應該包括産品存續期限、終止日期、收益分配情況和費用情況等資訊。此前監管對於産品到期資訊披露除了上述91號文的要求外,沒有更加詳細的規定,同時,根據普益財富的統計,第3季度到期的理財産品中,公佈了到期收益率的産品産品佔到整體到期産品的比例約為65%,有56家(佔比約為30%)銀行沒有對其統計期內到期的理財産品發佈任何到期公告。
在産品運作方面,意見稿第八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編制理財産品季度和年度報告,對於存續期在90天(含)內的産品,應該在存續期內至少編制一次理財産品的運作報告。該項規定也是對91號文相關條款的進一步細化和落實,並且有望從根本上改變當期商業銀行部注重理財産品運作報告從而導致運作資訊披露品質偏低的現狀。根據普益財富第3季度銀行理財能力排名報告的統計,有116家銀行沒有對其統計期間內運作的理財産品發行過任何運作公告,佔比超過60%。
此外,意見稿還規定了凈值型産品的凈值以及申購、贖回價格的披露要求,對於理財産品投向非標準化債權資産以及理財直接融資工具出現變更或風險狀況,以及凈值型産品出現對價格影響重大的事件等相關情況。
整體來看,意見稿對於銀行理財産品的資訊披露的要素進行了比此前監管相關內容更加明確和細化的要求,凸顯出將理財産品全流程資訊披露真正落到實處的意圖,有助於未來理財業務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持續提高,也更有助於普通投資者選擇和比較理財産品。(普益財富 葉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