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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修訂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 銀行更易達標

  • 發佈時間:2014-11-21 11:35:23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胡愛善  責任編輯:孫毅

  中國網財經11月21日訊(記者 胡愛善)為進一步完善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框架,有效控制商業銀行的杠桿化程度。昨日,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辦法》不會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準將有所提升,這有助於銀行釋放部分信貸規模。

  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佈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引入簡單、透明、不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杠桿率指標。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一級資本凈額與商業銀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的比率。

  杠桿率水準越高,表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其抵禦風險的能力越強。根據銀監會定量測算結果顯示,修訂後的《辦法》將使我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準將有所提升。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並表和未並表的杠桿率均不得低於4%。系統重要性銀行應當於2015年1月1日起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監管要求,其他商業銀行應當於2016年底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監管要求。

  修訂後的《辦法》在維持原基本框架和杠桿率監管要求的同時,對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杠桿率分母)的計量辦法進行了調整,主要包括:一是改變了貿易融資、承兌匯票、保函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原《辦法》規定,除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按1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外,其他表外項目按照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修訂後的《辦法》將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調整為採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信用風險權重法下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計算,但不得低於10%,即根據具體項目,分別採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

  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産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在計算衍生産品資産時,除《辦法》規定的合格保證金外,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在計算證券融資交易資産時,同時考慮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産和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辦法》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即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産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按季披露杠桿率指標資訊,每半年按照《辦法》規定的模板披露杠桿率相關資訊;其他商業銀行應當按發佈財務報告的頻率披露杠桿率指標資訊。這有助於進一步提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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