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就修訂《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4-11-20 19:10:26 來源:銀監會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銀監會就修訂《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
公開徵求意見
近日,為進一步完善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框架,中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銀監會2011年第3號令,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銀監會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適時發佈。
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佈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引入簡單、透明、不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杠桿率指標,作為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的有益補充。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一級資本凈額與商業銀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餘額的比率。杠桿率水準越高,表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其抵禦風險的能力越強。《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發佈後,相關國家監管當局和銀行反映,由於各國會計準則存在差異,對杠桿率框架下衍生産品、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響了全球實施的一致性。同時,巴塞爾委員會對國際銀行監管理念和資本監管框架進行了反思,提出監管框架應當進一步簡化,提高規則的可比性和一致性。2014年1月,經巴塞爾委員會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巴塞爾委員會發佈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杠桿率框架和披露要求》。
中國銀監會高度重視杠桿率監管工作。2011年6月,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中國銀監會發佈了《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銀監會2011年第3號令)。2014年,根據巴塞爾委員會修訂後的杠桿率國際規則,結合近年來《辦法》實施情況,中國銀監會在廣泛調研、充分論證、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後的《辦法》共分5章、25條和3個附件,明確了杠桿率監管的基本原則、杠桿率的計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監督管理等。3個附件分別為《衍生産品資産餘額的計算方法》、《證券融資交易資産餘額的計算方法》和《杠桿率的披露模板》。
修訂後的《辦法》在維持原基本框架和杠桿率監管要求的同時,對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杠桿率分母)的計量辦法進行了調整,主要包括:一是改變了貿易融資、承兌匯票、保函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原《辦法》規定,除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按1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外,其他表外項目按照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修訂後的《辦法》將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調整為採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信用風險權重法下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計算,但不得低於10%,即根據具體項目,分別採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二是根據杠桿率國際規則,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産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在計算衍生産品資産時,除《辦法》規定的合格保證金外,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在計算證券融資交易資産時,同時考慮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産和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三是為進一步提高透明度,《辦法》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即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産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按季披露杠桿率指標資訊,每半年按照《辦法》規定的模板披露杠桿率相關資訊;其他商業銀行應當按發佈財務報告的頻率披露杠桿率指標資訊。
定量測算結果顯示,總體上,根據修訂後的《辦法》,我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準將有所提升,修訂後的《辦法》不會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